南华瑞泽债券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19:35:20 中财网
原标题:南华瑞泽债券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南华瑞
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议案》。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http:// www.nanhuafunds.com /)上发布了《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保
障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9】2169号文注册募集的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20年1月
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南华瑞泽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2月5日17:00止
(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投


票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400-810-5599/010-5896589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月6日,即在2021年1月6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
金管理人网站(http:// www.nanhuafunds.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
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
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
金管理人投票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代销
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应在表决票上
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2月5日17:00止,以本基金
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三层),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
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nanhuafunds.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
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
有效授权。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
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进行授
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
理人或受托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
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
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
定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
行。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
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
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
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8日至
2021年2月5日16:30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2个工作日
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
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1年1月8日前及2021年2月5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
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
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持续运作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
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
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
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
《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
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0-5599

联系人:刘亚慧

联系电话:010-5896589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传真: 010-58965908

网址:www.nanhuafunds.com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一层接待大厅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 010-85197622

邮政编码: 100010

3、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B座517A

联系电话:010-63381310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nanhuafunds.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10-5599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1日




附件一:

《关于持续运作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本基金已于2020年8月7日起出现连续超过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元的情形,且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解决方案。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持续运作南
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实施持续运作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
次持续运作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
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
体时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7日












附件二



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开放式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持续运作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21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
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
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委托人本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
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就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nanhuafunds.com及2021年【1】
月【7】日《中国证券报》公布的《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持续运作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
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
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
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
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
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
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
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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