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欧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20:10:23 中财网

原标题:浩欧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浩欧博股票代码:688656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HOB Biotech Group Corp.,Ltd.

(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218号生物纳米园
C6栋
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特别提示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本公司”、“发行人”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年
1月
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
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
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


2、流通股数量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份锁定期为
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个月,本
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3,058,328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12,835,105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
20.3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
险。



3、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市盈率
36.4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
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截至
2020年
12月
2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
C27医药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51.03倍。本次发行市盈率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由于宏观环境、技术、产品、政策变
化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风险,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并请仔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中“第四节风险因素”中所有内容。


3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试剂产品主要用于过敏、自免疾病的检测,主要使用方为医院和第三
方检验机构。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患者对过敏、自免等非急症疾病
的检测意愿下降,医院和检测机构对检测试剂的需求下降。受此影响,
2020年上
半年,公司营业收入
7,885.25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
653.59万元,分别较去年
同期下降
37.37%和
80.80%,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虽然随着国内疫情形势逐
步缓解,医院门诊已陆续恢复,就诊量逐步回升,发行人
2020年二季度经营情
况已较一季度明显好转,但对于过敏和自免检测需求全面恢复仍需要一段时间,
特别是过敏产品,受疫情影响尤其显著且恢复速度较慢。发行人
2020年
1-9月
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2,507.82万元(经立信会计师审阅),仍较去年同期下滑
52.11%。

公司
2020年存在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二)自免化学发光产品收入占比较低且毛利率较低的风险

自免化学发光产品是发行人报告期内重点推广的新产品,是发行人未来在自
免领域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但该产品报告期内销售金额较小,收入占比
较低,且毛利率低于发行人整体的毛利率水平。如果未来发行人未能有效提高化
学发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收入规模,或该产品毛利率水平未能显著改善,
会影响发行人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存在自免化学发光产品收入占比较低且毛利率
较低的风险。


(三)酶联免疫法产品未来被化学发光产品替代的风险


2017年至
2020年
1-6月份,公司的酶联免疫法产品收入分别为
11,868.29万
元、14,916.92万元、16,399.23万元和
4,253.1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

82.18%、75.33%、64.56%和
56.25%,是公司目前主流技术产品及主要的收入
来源。由于化学发光法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正逐步替代酶联免疫法成为体外诊
断行业主流的免疫诊断方法,公司的酶联免疫法产品未来存在被化学发光产品替
代的风险。


(四)食物特异性
IgG检测产品相关风险

①食物特异性IgG检测产品存在学术争议
4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公司食物特异性IgG检测产品收入分别为4,664.54万
元、5,404.59万元、6,003.22万元和1,372.4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2.30%、


27.29%、23.63%和18.15%;毛利贡献分别为
3,549.21万元、4,145.20万元、4,555.35
万元和1,007.85万元,毛利贡献占比分别为34.96%、29.27%、25.95%和20.78%。

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情况良好,但该产品检测的临床意义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
议,EAACI(欧洲过敏及临床免疫学会)、AAAAI(美国过敏、哮喘与免疫学会)、
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中华医学会变态反应分会呼吸过敏学组(筹)
/中华医学
会呼吸病学分会哮喘学组等国际国内过敏研究权威机构出具的指南不推荐将食
物特异性IgG检测用于食物过敏检测。如果行业监管部门不再批准食物特异性
IgG检测产品生产销售,或者未来行业普遍不认可该产品的临床意义,导致医院、
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减少或停止对该产品的采购,公司食物特异性IgG检测产品可
能面临收入下滑,甚至被淘汰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②食物特异性IgG检测产品未来市场空间受限的风险
与特异性IgE检测产品相比,食物特异性
IgG检测产品由于存在学术争议,产
品需求及市场空间均相对较小,发行人食物特异性IgG检测产品存在未来市场空
间受到限制的风险。


③未被纳入医保目录的风险
目前,食物特异性IgG检测产品在少数省份未被纳入医保目录,可能对公司
该产品的销售及后续市场推广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国家医保目录会不定期进行
调整,若已纳入医保目录的省份将该产品调出医保目录,可能导致公司该产品的
销售出现波动。


(五)核心原材料采购主要依赖进口的风险

与欧美国家相比,国内在生物活性材料开发方面起步较晚,发行人抗原、抗
体等核心原材料主要从国外进口,且部分稀缺的抗原、抗体供应商数量较少。


发行人原材料的生产地或控制方为美国的占比较高,2017至
2020年上半年
分别为
46.01%、48.34%、50.21%和
49.85%,主要为生物活性材料。目前发行
人对该类材料采购未受到中美贸易摩擦影响,未来,如果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

5


美国对于生物活性材料颁布出口限制政策或进行长臂管辖,可能导致发行人存在
生产地或控制方为美国的原材料不能正常采购的风险。如未来美国商务部将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列入“实体清单”,可能使得公司部分原材料进口受限,从而对生
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未来公司采购的部分原产于美国的生物活性材料被列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
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3号)所附商品清单中,加征关税可能会对发行人采
购成本带来一定影响。


公司对关键原材料进行战略储备,公司战略储备物料中绝大部分物料来自于
进口。同时,部分病种的抗原、抗体国际市场上供应商数量有限,甚至仅有
1-2
家。战略储备物料是公司主要产品生产、研发用关键物料,一旦短缺,将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进而影响公司的市场声誉。


此外,受原材料、制备工艺等因素影响,抗原、抗体类生物活性材料存在一
定批间差,进而影响检测试剂产品的性能。对于市场上供应量少、批间差大的生
物活性材料,公司一旦遇到活性较好的常用原材料批次,会适当增加该物料采购
量,如未来公司活性材料的批次供应无法得到保障,原材料批间差可能对产品稳
定性产生影响。


如果未来国外原材料供应商出现停产、经营困难、交付能力下降、与公司的
业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或者出现汇率波动,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甚至停止供应,将会影响公司战略储备的实施,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同时,如果原材料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贸易政策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贸易壁垒、政治风险,可能对公司原材料的供给产生
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试剂产品的生产销售。

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
发行人部分海外原材料供应商处于疫情严重地区,若相关供应商受疫情影响减少
甚至停止供应,而发行人又未足额储备相关原材料,则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
成较大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存在核心原材料采购主要依赖进口的风险。


(六)细分行业市场容量有限且竞争激烈的风险

目前,公司体外诊断试剂集中于过敏及自免检测两个细分领域,两个领域面
临不同的竞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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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过敏领域
过敏产品系发行人目前主要的收入来源,过敏检测整体市场规模相对较小,
2018年国内过敏检测市场容量为4.64亿元,发行人在过敏细分中已取得了30%左
右的份额,市场份额继续提升面临较大的压力。若未来过敏检测市场容量增长不
及预期,将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②自免领域
自免检测市场规模较大,2018年国内自免检测市场容量约为11.57亿元,但国
内自免检测市场竞争激烈,欧美企业进入市场较早,培养了终端的使用习惯和品
牌忠诚度,形成了一定的先发优势,外资企业(以欧蒙为主)市场份额高达
80%
左右,部分国产品牌的进入也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发行人进入自免市场较晚,
目前市场占有率较低,面临较大的竞争风险。


若公司不能持续跟踪满足终端医疗机构的需求,丰富产品种类,提高产品性
能,提升学术应用服务专业水平,持续提高在过敏及自免外诊断行业的综合竞争
力,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七)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比例较高,存在不当控制的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JUN LI、JOHN LI和陈涛合计控制发行人
90.56%的
表决权。虽然发行人通过制订并实施“三会”议事规则、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但
实际控制人家族仍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包括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加以控制和构成重大影响,从
而形成有利于其自身的决策行为,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发行
人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比例较高,存在不当控制的风险。


三、前员工经销商收入占经销收入比重较高

发行人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在经销模式中,发行人前员工经销
商销售收入占经销收入比重及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均较高,2017年至
2020年
16
月,前员工经销商销售收入占经销收入的比重为
26.83%、27.04%、25.36%和

7


25.16%,前员工经销商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25.43%、23.51%、21.53%

20.51%。

发行人前员工经销商系发行人重要的经销渠道资源,若前员工经销商不再与
发行人进行合作,将对发行人经销渠道的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对发行
人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四、直销第一大客户金域医学关联方为发行人股东

在直销收入中,金域医学为发行人第一大的直销客户,
2017年至
2020年
16
月,发行人对金域医学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直销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7.74%、


72.28%、72.45%和
70.35%,发行人对金域医学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比重为
1.45%、9.44%、10.93%和
13.02%,金域医学的关联方金阖投资和鑫墁利
投资合计持有发行人
4.85%的股权。

金域医学系发行人目前最重要的直销渠道,若金域医学由于因战略方向调整、
产品结构调整、合作关系弱化等因素减少甚至不再与发行人合作,将对发行人直
销渠道的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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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
12月
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3415号文,同意江
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
12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浩
欧博”,证券代码“688656”;其中
12,835,105股股票将于
2021年
1月
13日起上
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2021年
1月
13日
(三)股票简称:浩欧博
(四)股票扩位简称:浩欧博生物
(五)股票代码:688656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3,058,32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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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764,582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2,835,105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0,223,223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2,364,687股,其
中,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
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股票数量为
788,229股,
华泰浩欧博家园
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
1,576,458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限售期限
1 海瑞祥天
3,510.0000 36个月
2 苏州外润
773.0657 36个月
3 金阖投资
206.8746 12个月
4 福州弘晖
97.6616 36个月
5 珠海弘晖
67.8665 36个月
6 平潭建发
51.4062 36个月
7 鑫墁利投资
22.5000 12个月
合计
4,729.3746 -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个
月,浩欧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浩欧博家园 1 号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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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418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564,790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2%,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1%。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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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
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
款规定的市值财务指标“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
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上市标准。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
35.26元/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63,058,328股,
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
22.23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2018年度和
2019年
度,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4,015.44万元和
6,383.85万元,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4,445.75万元和
6,105.45万元。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25,912.74万元,不低于
人民币
1亿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
款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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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OB Biotech Group Corp.,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人民币
4,729.3746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人民币
6,305.8328万元
法定代表人
JOHN LI
成立日期
2009年
6月
8日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218号生物纳米园
C6栋
101
邮政编码
215123
经营范围
一、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二类医疗器械软件的生产;
一、二、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不含植入类产
品)的销售、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业务
(按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销售自产产品;一、二、三
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发行人专业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
人检测试剂产品品种丰富,涵盖过敏及自免两大领域内多
种疾病的检测。

所属行业
C27医药制造业
电话
0512-69561996
传真
0512-6295665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ob-biotech.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李淑宏
咨询电话
0512-6956199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海瑞祥天直接持有公司
74.22%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
东。海瑞祥天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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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海瑞祥天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OB BIOTECH GROUP LIMITED
注册证编号
1331421
董事
JOHN LI
成立日期
2009年
4月
6日
注册资本
101,080港元
法律地位
Body Corporate
注册地址
Room 1903-04, Floor 19, Hong Kong Trade Centre, 161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股东构成WEIJUN LI 97.9422%
JOHN LI 2.0578%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
WEIJUN LI、JOHN LI和陈涛。


本次公开发行前
WEIJUN LI和
JOHN LI通过海瑞祥天间接持有发行人
74.22%
的股权,陈涛为苏州外润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外润直接持有发行人
16.34%的
股权。WEIJUN LI系
JOHN LI、陈涛的母亲,
JOHN LI系陈涛弟弟,WEIJUN LI、
JOHN LI和陈涛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WEIJUN LI、JOHN LI和陈涛共同拥有公
司控制权。



WEIJUN LI,多米尼克国籍,护照号
R017****。



JOHN LI,美国国籍,护照号
5499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学士,上
海理工大学工学硕士,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经济学
硕士。2009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陈涛,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51310119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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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现有董事
7名,其中独立董事
3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
1人。发行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提名人任职期间
1 JOHN LI男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2020.7.17—2023.7.16
2 王凯男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2020.7.17—2023.7.16
3 李淑宏女
董事、财务总监兼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2020.7.17—2023.7.16
4 周俊峰男董事董事会 2020.7.17—2023.7.16
5 徐达民男独立董事董事会 2020.7.17—2023.7.16
6 李超宏男独立董事董事会 2020.7.17—2023.7.16
7 陆骄男独立董事董事会 2020.7.17—202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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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监事会由
3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1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
2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提名人任职期间
1 焦海云女监事会主席监事会 2020.7.17—2023.7.16
2 马飞男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2020.7.17—2023.7.16
3 柳乐男监事监事会 2020.7.17—2023.7.16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4名,由董事会聘任,
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期间
1 JOHN LI男总经理 2020.7.22—2023.7.21
2 王凯男副总经理 2020.7.22—2023.7.21
3 李淑宏女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020.7.22—2023.7.21
4 张合文男副总经理 2020.7.22—2023.7.21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共
5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岗位教育背景
1 张合文副总经理,供应链与研发模块负责人硕士
2 柳乐高级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硕士
3 钱林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博士
4 李永红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硕士
5 陈小三首席医学专家博士

(五)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通过海瑞祥天以及持有苏州外润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本次发行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16


序号股东姓名职务及亲属关系所持直接股东的份额比例
间接持有
公司股权
比例
1 JOHN LI董事长、总经理持有海瑞祥天
2.0578%的股份 1.15%
2
WEIJUN
LI
JOHN LI的母亲持有海瑞祥天
97.9422%的股份 54.52%
3 陈涛 JOHN LI的哥哥持有苏州外润
0.1702%的份额 0.02%
4 王凯董事、副总经理持有苏州外润
20.3734%的份额 2.50%
5 张合文
副总经理、核心技
术人员
持有苏州外润
3.6866%的份额 0.45%
6 李淑宏
董事、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持有苏州外润
2.7165%的份额 0.33%
7 陈小三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苏州外润
2.7165%的份额 0.33%
8 柳乐
监事、核心技术人

持有苏州外润
1.4552%的份额 0.18%
9 周俊峰董事持有苏州外润
0.7761%的份额 0.10%
10钱林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苏州外润
1.0672%的份额 0.13%
11李永红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苏州外润
1.0672%的份额 0.13%
12焦海云监事会主席持有苏州外润
0.5821%的份额 0.07%
13马飞监事持有苏州外润
0.2910%的份额 0.04%

除上述
13名自然人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
股票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为了

17


回报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发行人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截
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
1个员工持股平台,即苏州外润。


苏州外润共有
41名合伙人,其中
34名合伙人为浩欧博的员工,同时有
7名
外部股东,其普通合伙人陈涛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苏州外润除持有浩欧博
股权以外,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苏州外润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故未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本次公开发行前,苏州外润的合伙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合伙人身份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在浩欧博所任职位
1 陈涛普通合伙人 1.75 0.17 安全主管
2 王凯有限合伙人 210.00 20.37副总经理
3 熊仁宗有限合伙人 180.00 17.46华中大区市场总监
4 李晓天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东)
90.00 8.73 -
5 邹彤旻有限合伙人 43.00 4.17
华南、东南大区销售总

6 朱树淼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东)
40.00 3.88 -
7 张合文有限合伙人 38.00 3.69
副总经理,供应链与研
发模块负责人
8 孙若亮有限合伙人 33.00 3.20
销售副总兼华北大区销
售总监
9 张玻有限合伙人 30.00 2.91西北大区高级销售总监
10王勇有限合伙人 29.00 2.81高级产品总监
11苏亚玲有限合伙人 28.00 2.72东北大区销售总监
12李淑宏有限合伙人 28.00 2.72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13陈小三有限合伙人 28.00 2.72首席医学专家
14杨雪莲有限合伙人 25.00 2.43西南大区销售总监
15郑丹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东)
20.00 1.94 -
16闫源源有限合伙人 20.00 1.94北京地区销售总监
17刘静有限合伙人 19.00 1.84华东大区销售总监
18柳乐有限合伙人 15.00 1.46
高级研发总监、高级工
程师

18


序号合伙人身份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在浩欧博所任职位
19朱晓春有限合伙人 14.50 1.41市场总监
20李凯有限合伙人 12.00 1.16质量总监
21李永红有限合伙人 11.00 1.07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
22钱林有限合伙人 11.00 1.07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
23李慧星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东)
10.00 0.97 -
24王颖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东)
10.00 0.97 -
25韩书艳有限合伙人 10.00 0.97财务副总监
26周俊峰有限合伙人 8.00 0.78 应用和服务总监
27郑雷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东)
7.00 0.68 -
28刘建鹏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东)
7.00 0.68 -
29焦海云有限合伙人 6.00 0.58人力资源总监
30马文有限合伙人 6.00 0.58四川省地区销售经理
31肖勇有限合伙人 5.50 0.53
行政总监、证券事务代
表、办公室主任
32孔艳有限合伙人 5.00 0.49生产一部经理
34彭威有限合伙人 5.00 0.49华中大区销售总监
34杨光有限合伙人 4.00 0.39生产二部经理
35杨洪霞有限合伙人 4.00 0.39浙江省地区销售经理
36郭文会有限合伙人 4.00 0.39
广西自治区地区销售经

37徐兴敏有限合伙人 3.50 0.34黑蒙两省地区销售经理
38马飞有限合伙人 3.00 0.29设备工程部经理
39杨少华有限合伙人 3.00 0.29国际业务总监
40江敏有限合伙人 2.00 0.19北京地区销售经理
41王玲有限合伙人 1.50 0.15重庆市地区销售经理
合计
1,030.75 100.00 -

苏州外润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为
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19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4,729.3746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1,576.4582万
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序号股东姓名
本次发行前的股本结构本次发行后的股本结构限售期限
(自上市
之日起)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1 海瑞祥天 3,510.0000 74.22 3,510.0000 55.66 36个月
2 苏州外润 773.0657 16.34 773.0657 12.26 36个月
3 金阖投资 206.8746 4.37 206.8746 3.28 12个月
4 福州弘晖 97.6616 2.07 97.6616 1.55 36个月
5 珠海弘晖 67.8665 1.43 67.8665 1.08 36个月
6 平潭建发 51.4062 1.09 51.4062 0.82 36个月
7 鑫墁利投资 22.5000 0.48 22.5000 0.36 12个月
8 华泰创新 -
78.8229 1.25 24个月
9
浩欧博家园
1号
--157.6458 2.50 12个月
10
网下摇号抽
签限售股份
56.4790 0.90 6个月
小计 4,729.3746 100.00 5022.3223 79.65 -
二、无限售流通股
11
社会公众股

--1,283.5105 20.35 -
合计 4,729.3746 100.00 6,305.8328 100.00 -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1 海瑞祥天 3,510.0000 55.66 36个月
2 苏州外润 773.0657 12.26 36个月
3 金阖投资 206.8746 3.28 12个月
4 浩欧博家园 1号 157.6458 2.50 12个月
5 福州弘晖 97.6616 1.55 36个月

20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6 华泰创新 78.8229 1.25 24个月
7 珠海弘晖
67.8665 1.08 36个月
8 平潭建发
51.4062 0.82 36个月
9 鑫墁利投资
22.5000 0.36 12个月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
1.6452 0.03
无限售期:1.5081万股;
6个月限售期:
0.1371万股
合计
49,674,885 78.79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576.4582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2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6,305.8328万股。本次发行中,
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36.468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构成,其中华泰联合证券跟
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浩欧博家园
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浩欧博员工资管计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与保荐机构的关系:华泰创新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为华泰证券同一

控制下相关子公司


3、获配股数:788,229股


4、获配金额:27,792,954.54元


5、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

6、限售安排:限售期为
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1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浩欧博家园
1号
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共获配
1,576,458股,
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获配金额为
55,585,909.08元(不含新股配售经
纪佣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科创板战略配售的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浩欧博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浩欧博家园
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0年
11月
10日

备案日期:2020年
11月
16日

备案编码:SNG322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浩欧博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持有浩欧博员工资管计划金额及对
应比例如下:



姓名担任职务
是否公
司高管
参与比例
认购资产管理计
划金额(万元)
1 王凯副总经理是 12.85% 820.00
2 张合文副总经理、供应链负责人是 14.81% 945.00
3 李淑宏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 7.84% 500.00
4 陈小三
首席医学专家、学术研究
部负责人
否 1.72% 110.00
5 李雪
董事长助理、高级产品经

否 2.19% 140.00
6 李凯质量总监否 8.62% 550.00
7 焦海云人力资源总监否 5.96% 380.00
8 谢爱香内审经理否 2.66% 170.00

22




姓名担任职务
是否公
司高管
参与比例
认购资产管理计
划金额(万元)
9 韩书艳财务部副总监否 1.57% 100.00
10孙若亮
营销副总经理、营销模块
负责人
否 4.70% 300.00
11邹彤旻东南、华南大区总监否 1.57% 100.00
12张玻西北大区销售总监否 1.57% 100.00
13苏亚玲东北大区销售总监否 2.04% 130.00
14王勇高级产品总监否 1.88% 120.00
15刘静华东大区销售总监否 2.35% 150.00
16闫源源北京直管区销售总监否 1.80% 115.00
17朱晓春市场总监否 3.61% 230.00
18杨雪莲西南大区销售总监否 1.57% 100.00
19彭威华中大区销售总监否 1.57% 100.00
20周俊峰仪器总监否 3.45% 220.00
21江敏北京地区销售经理否 4.39% 280.00
22陈友莺福建地区销售经理否 3.13% 200.00
23李燕西北大区销售经理否 1.72% 110.00
24
令狐焱

华南大区销售经理否 4.70% 300.00
25刘瑞涛信息部经理否 1.72% 110.00
合计
-100.00% 6,380.00

23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576.458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25.00%,全部为公开发
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
35.2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36.42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
按照
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3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7元/股(根据
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55元/股。(根据
2020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4


八、发行费用(含增值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含增值税)合计为
5,939.34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3,696.87
审计、验资费用 1,170.00
律师费用 573.99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5.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53.48
上述发行费用合计 5,939.34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5,585.92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1年
1月
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021
号)。经审验,截至
2021年
1月
8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5,859,161.32元,扣除发行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
59,393,405.07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6,465,756.25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15,764,582.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480,701,174.25元。所有新增的出资均以
货币资金出资。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9,646.58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17,759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5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576.4582 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
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236.4687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04.0395万股,其中
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804.0395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535.9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535.4058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5422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
0.5422万股。

26


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2018

12月
31日、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6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
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23号)。对公司
2020年
9月
30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自
2020年
1

1日至
2020年
9月
30日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ZA15869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进行了详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
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测算,公司
2020年
1-12月主要经营数据(未经会计师审
计或审阅)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1-12月预计 2019年
1-12月变动率
营业收入 22,014.00 25,912.74 -15.05%
净利润 5,592.00 6,383.85 -12.4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592.00 6,383.85 -12.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31.00 6,105.45 -30.70%

注:2020年
5月,发行人将持有的法国赛瑞德公司股权全部对外出售,取得投资收益
(税后)1,265.22万元,导致扣非前净利润显著高于扣非后净利润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一季度出现大量医院停诊、过敏和
自免患者检测意愿下降的情况,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随着二季度新冠
疫情在国内逐步得到遏制,过敏和自免的检测需求逐步回升,公司收入及盈利情
况明显好转,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收入及盈利情况已经基本接近上年同期的水
平。由于
2020年一季度业绩较去年同期下滑较大,二三季度收入逐步恢复,因
此,综合
2020年全年情况来看,预计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仍然会较上年同期
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


27


上述
2020年
1-12月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
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
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
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28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跟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
8112001013800580051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89010078801400005339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
51290532251099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
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29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

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0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浩欧博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
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 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孙圣虎、董雪松
项目协办人:吕潇楠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东、陈劭悦、李永伟、王昭权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孙圣虎,联系电话:021-38966911
保荐代表人董雪松,联系电话:021-38966911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孙圣虎先生,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先后主导或参与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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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通
IPO、圣和药业
IPO、宝库文化
IPO、浩欧博科创板
IPO、汉缆股份(002498)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宙邦(
30003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拓维
信息(
00226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松发股份(
603268)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音飞储存(
60306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哈工智能(00058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拓维信息(002261)
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董雪松女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2010年加入华泰联合证券从事投行工作,参与或负责华安证券(600906)、
禾望电气(603063)、上机数控(60318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江南化工(002226)
重大资产重组,申万宏源证券(
000166)非公开发行,华安证券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智臻智能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并参与了多个
IPO项目的辅导和尽职调查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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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海瑞祥天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海瑞祥天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外润承诺:

(1)本公司
/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公司真实持有、合
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公司
/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
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
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
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
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公司
/本合伙企
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
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
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
量将相应调整)。

(5)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在持有发行人
5%股份及以上期间,发行人存在《上
33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
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
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
/
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
人所有。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
应付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JUN LI、JOHN LI、陈涛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JUN LI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
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
稳定经营。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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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5)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
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
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JOHN LI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
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
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
35


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
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
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6)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存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
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
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涛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
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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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
稳定经营。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5)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
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
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股东金阖投资、鑫墁利投资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金阖投资、鑫墁利投资承诺:

(1)本合伙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公司真实
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
/公司直接或间接所
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
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
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合伙企业
/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37


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合伙企业
/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合伙企业/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
发行人所有。如本合伙企业/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
将应付本合伙企业/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发行人股东福州弘晖、珠海弘晖、平潭建发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福州弘晖、珠海弘晖、平潭建发承诺:

(1)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
/公司真实持有、
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
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
/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合伙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
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
所有。如本合伙企业/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
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通过持有公司股东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
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38


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
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
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
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
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6)王凯、李淑宏承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周俊峰承
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期间,张合文承诺在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
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
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
39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
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限售和减持承诺。


作为发行人监事,相关人员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
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
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
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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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
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通过持有公司股东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相关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
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
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4)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其他锁定期承
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
定期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
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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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
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
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
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3个月
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回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
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
连续
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已回购公司股份总

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
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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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
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
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公
司之日起
3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
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该次
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或控股股东已增持了公司股份总数
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
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
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
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于增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
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
薪酬总额(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税后薪酬的
50%为限);
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
施该次增持计划。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且不能致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



3、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控股股东、发行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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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发行人为第一顺位义务人,控股股东为第二顺位义务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



4、稳定股价方案的停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
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值,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2)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值,则终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5、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
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
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违反上述稳定公
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1)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
2)冻结控股股东在公
司领取的全部收入;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同时控股股东每次发生
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其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
6个月。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
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
(包括直接
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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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
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
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5)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
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对于本次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公
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有关违法违规事实的认定结果之日
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自股份
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或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以较晚完成日期
为准)六个月内完成回购。本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
的价格进行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
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且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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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上述回购新股、收购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
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收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
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
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
及时、充分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2)提出合法、合
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海瑞祥天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WEIJUN LI、JOHN LI、陈涛作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称为“承诺人”),共同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其他
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合理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
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
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
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承诺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
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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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直接及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承诺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承诺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商、合理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
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
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
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承诺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
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
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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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海瑞祥天承诺

(1)保证浩欧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浩欧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浩欧博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
JOHN LI、WEIJUN LI、陈涛承诺:

(1)保证浩欧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浩欧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浩欧博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发行人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
较大幅度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短期难以体现,且募投项目需新增大
量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费用将大幅上升,发行当年发行人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1、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股东的利益,公司特承诺如下内
容: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整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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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
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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