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 : 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 : 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8 十 五、禁止行为 ................................ .......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7 二十、其他事项 ................................ .......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鉴于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 能力; 鉴于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西 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 、 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 楼 11 层 邮政编码: 2 00127 法定代表人 : 何方 成立日期: 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0 】 8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 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 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 - 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1 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7 、 18 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十一)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 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 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 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 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 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 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 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 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 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 或 传真或双方共 同确认的方式 。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 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 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 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 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 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 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 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 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 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 二 )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方式 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含有 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 一致性的唯一依据 。基金管理人 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 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 以传真件为准。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 ( 三 )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 并 加盖预留印鉴。 ( 四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 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 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 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 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交易单元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 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 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间 交易 成交单加盖 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 基金托管 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 答复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电话。 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 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 。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验证后,应及 时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 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但应 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 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 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 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 五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 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 六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 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视情况 暂缓或拒绝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七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 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 造成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应 对由 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八 )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 托 管人确 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金 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 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若 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 以 传真件为准。 2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 九 )其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 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 、 除因 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 可能发生的损失,均不承担相应 责任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 交易 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 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 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 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 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 排 1 、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 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 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 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 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 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其过错程度相应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 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 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 机构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 开放式 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 :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 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后 得到的 该类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精确到 0.0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 于 每 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 估值方法 (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 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 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 5 )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 )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3 、 特殊情形的处理 (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的第 ( 7 )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 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1 ) 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差错 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 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 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 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中期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专用 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 应每 季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行比 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0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投资者可对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 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 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以及 临时报告、澄清 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 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清算报 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 具有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宗旨, 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信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2 )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 情况。 2 .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 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 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免费 查阅 。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0 %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8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 ( 四 ) 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 券、 期货 交易费用、基金的账户开 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费用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 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六 )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由基金 财产承 担 的 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 付,运作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 七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等,根据 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八 )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 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 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 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 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后,应 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 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 少 15 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如下程序进行: (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5 )公告: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