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医药创新A : 天弘医药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天弘医药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1年 1月 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医药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医药创新 基金主代翕 01065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 12月 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医药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医药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1年 1月 12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 1月 12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年 1月 12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年 1月 12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年 1月 12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天弘医药创新 A天弘医药创新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翕 010654 01065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是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2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 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规定在规定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厁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厁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 定执行。 (7)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8)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 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 得少于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 额余额少于 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 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 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 A类基金份额,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得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 份额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得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得 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天 1.50% 1.50% 7天≤T<30天 0.75% 0.50% 30天≤T<180天 0.50% 0.00%180天≤T<365天 0.25% T≥365天 0.00% 4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 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规定在规定媒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厁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厁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8)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厁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 5 本公司于 2014年 12月 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 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5.3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办理相关基金转换 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 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 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办理相关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 规则及相关优惠费率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7.2 其他销售机构 6 A类基金份额:天天基金、好买基金、同花顺、盈米基金、陆金所、深圳新 兰德、蛋卷基金、汇成基金、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 南、中信期货、银河证券、安信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财富证券、北京银行、招 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蚂蚁基金、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晋 商银行、嘉兴银行。 C类基金份额:天天基金、好买基金、同花顺、盈米基金、陆金所、深圳新 兰德、蛋卷基金、汇成基金、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 南、中信期货、银河证券、安信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财富证券、北京银行、招 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蚂蚁基金、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晋 商银行、嘉兴银行。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21年 1月 12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 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 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等业务的具体 7 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 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8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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