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智选经济动能混合A : 浙商智选经济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20:36:43 中财网

原标题:浙商智选经济动能混合A : 浙商智选经济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Y:\浙商基金及产品介绍\公司VI\logo.jpg








浙商
智选经济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
智选经济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2020年
8月
18日
《关于准予
浙商
智选经
济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
1858号

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期货
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
/期货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
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

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
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
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具
有明显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
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
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
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8
第十五部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
................................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
................................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浙商
智选经济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浙商
智选经济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
智选经济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
智选经济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浙商
智选经济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
智选经济
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浙商
智选经济动能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
智选经济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浙商
智选经济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
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0、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


61、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在香港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
2010年
10月
21日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60350819


传真:
021-
60350919


联系人:
郭梦珺


股权结构: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
1961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
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
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
、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和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
1971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历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成都营业
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及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
托股份公司董事、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惠康养游股份公司董事、通联
数据股份公司董事。



邱冠华先生,董事,
1980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
所所长。



李志惠先生,董事,
1967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
房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
副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
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
1979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
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
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
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
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
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
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
限公司顾问。



徐初斌先生,监事,
1976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
开发部负责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现任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
经理、财务部总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
1983年生,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
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
1988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
1976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
1980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
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



资管理中心、
CIO办公室
PE投资管理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
1980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
士。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
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
1982年生,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策略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2015年
4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前任智能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担任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科
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能行业
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健
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鹏辉先生,
1984年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丰田汽车技术有限公
司技术管理部职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未来资产益财投资咨
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部研员。

2015年
6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
前任职于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担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查晓磊先生,
1982年
生,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策略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2015年
4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担任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科
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健
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3年生,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
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
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
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
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
1988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15万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1813.08亿元,全年
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8.68亿元。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我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29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3616.94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3270.30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兴业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
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
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
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
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电话:
021-
60350857


传真:
021-
60350836


联系人:
郭梦珺


网址:
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
400-
067-
9908(免长途话费)、
021-
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联系电话:
021-
60350830


传真:
021-
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募集



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18日
中国证监

证监许可
[2020]1858号文
注册




一、基金名称


浙商
智选经济动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
开户和
认购
所需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具体程序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5、认购限制



1)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2)
投资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详情
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但如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等限制。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
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
份额
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元
/份




3、
基金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
金额
M(单位:元)


A类
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


C类
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


M<
100万


1.00%





0


100万≤
M<
300万


0.60%





300万≤
M<
500万


0.40%


M≥
500万


1,000元
/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1)
A类基金份额



1:某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1.00%)=
297,029.70元


认购费用=
300,000-
297,029.70=
2,970.30元


认购份额=(
297,029.70+30)
/1.00=
297,059.70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30元,则其可得到
297,059.70份
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




2:某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1,000=
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
5,499,000+550)
/1.00=
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
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




2)
C类基金份额



3:某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5,500,000+
550)
/1.00=
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
5,500,550.00份
C类基金份额。





、募集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
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
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





五、申购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
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
和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目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
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
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2: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

M<100万

1.20%



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3: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
7日


1.50%


100%


7日
≤T<
30日


0.75%


100%


30日
≤T<
90日


0.50%


75%


90日
≤T<
180日


0.50%


50%


T≥180日


0%


-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
7日


1.50%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