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消费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3号)

时间:2021年01月15日 08:41:12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消费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3号)










长城消费增值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
年第
3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
消费增值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消费增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而成。根
据《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长城
消费增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8

3
日起更名为“
长城

费增值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
2006

2

20

证监基金字

200
6

28
号文

准发起设立。

基金合同于
2006

4

6
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1
1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0

9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33
九、基金的业绩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六、风险揭示 .................................................................................................................. 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8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消费增值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消费增值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长城消费增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长城消费增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城消费增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长城消费增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销售
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
13

3

1
5

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
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投资

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
长城消费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

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投资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摆动定价机制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4
、法定代表人:
王军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

12

27

7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8
、联系人:
袁柳生


9
、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长城品
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
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
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港股通价值精
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裕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长城创新驱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健康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长城优选
增强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债
3
-
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11
、注册资本

壹亿
伍仟万
元人民币


12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
.
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




(二)
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

7
月进入中国
华能集团工作,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2018

11
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1

3
月至
2002

10
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2002

11
月至
2020

7
月任职于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
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

2020

7
月出任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1997

6
月加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
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
2015

3
月至
2018

12
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8

12
月至
2019

8
月,任长城证券经
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9

8
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许明波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建工作部
(党委办公室)主任。曾任职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

1998
年加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历任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室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深圳东园路证
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财务管理中心主任会计师、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国际业务发展(香港)
办公室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
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
1992

7
月至
1995

5
月任西安矿山机械
厂职员,
1995

5
月至
1999

2
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
总经理,
1999

3
月至
2015

2
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
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
副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任职于深圳新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

10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
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
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
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总裁;
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
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
,
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
,
人民日报记者
,
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
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4
月至
2015

3
月,历
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015

3
月至
2019

4
月,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
书兼财务负责人;
2019

4
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于
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1
月起历任北方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
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合规法务
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

7
月至
2004

3
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
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
2004

3
月至
2015

5
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
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
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

7
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
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2004

7
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
2008

4
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
2010

4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运行
保障部。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08

6
月至
2014

2
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4

3
月至
2018

4
月任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
2018

4
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崔金宝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

8
月至
2013

9
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3

9
月至
2019

10
月任职于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9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2005

7
月至
2007

5
月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007

5
月进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
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
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1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
播公司、光宝电子
(
天津
)
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7

6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和电子
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
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
务。

2011

12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龙宇飞先生,
吉林大学理学学士,中国科学院理学博士(硕博连读)。曾就职于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进入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自
2017

10

至今任“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4
月至今任“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杨军先生自
2006

4

6
日该基金
合同生效至
2010

1

23
日担任基金经理。蒋劲刚先生自
2010

1

23
日至
2012

3

7
日担任
基金经理。刘颖芳女士自
2010

1

23
日至
2015

3

18
日担任基金经理。吴文庆先生自
2015




1

27


2016

3

1
日担任基金经理。郑帮强先生自
2016

1

21
日至
2018

8

3
日担任
基金经理。



3


基金管理人
公募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代),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

基金
财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
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
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
、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
)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
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应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
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



3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
)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
)建立公司风
险控制程序;



4
)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
)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
)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
、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
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
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
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
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
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联系人:
周海新


联系电话:
(021)60637111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
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
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
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
0755
-
23982244


传真:
0755
-
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网址:
www.ccfund.com.cn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
ng/
)、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
机构及联系方式
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法定代表人:
王军


成立时间:
2001

12

27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联系人:
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SK
大厦
36
-
37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
0755
-
33256666


传真:
0755
-
33206888


联系人:
李伟健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
0755
-
25028023


传真:
0755
-
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
2006

2

20

证监基金字【
200
6

28
号文


,由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6




3

6
日起到
4

3
日止,共募集
915,517,976.88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2,095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

4

6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
类型和
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混合型。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
名录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条件成熟时,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4

19
日开放申购业务,于
2006

7

3
日开放赎回业务。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具体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2015

10

12
日起
,本基金
每笔申购
最低金额由
1000
元调整为
10

(
含申购

)




2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

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投资者每个交
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
、对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同一基金代码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
,并在
T+1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自
2015

3

13
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
)申购费率


申购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


100
万元(含)
-
200
万元


1.0
%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5
%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
24
%


100
万元(含)
-
200
万元


0.2%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
00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续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6天

1.5%

7

364天


0.5
%


365

729



0.3
%


730

1094



0.15
%


1095


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媒介
公告。



4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



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指定媒介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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