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核心优势混合 : 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号)
原标题:长城核心优势混合 : 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号) 长城 核心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2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9 年 1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9]16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和基金合同 。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 1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2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 长城 核心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城 核心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长城 核心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城 核心优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城 核心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长城 核心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售机构: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4. 法定代表人:王军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8. 联系人:袁柳生 9. 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富核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 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港股通价值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嘉裕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长城创新驱动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长城优选增强六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中债 3 - 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长城均衡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品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11.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 1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 年 7 月进入中国 华能集团工作,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2018 年 11 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1 年 3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2002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职于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 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 2020 年 7 月出任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1997 年 6 月加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长城证券经 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9 年 8 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许明波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建工作部 (党委办公室)主任。曾任职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 1998 年加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历任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室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深圳东园路证 券营业部副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主任会计师、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国际业务发展(香港) 办公室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 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 股( 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 1992 年 7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西安矿山机械 厂职员, 1995 年 5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 总经理, 1999 年 3 月至 2015 年 2 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 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 副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任职于深圳新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10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 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 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 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总裁; 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 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 , 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 , 人民日报记者 , 深圳 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 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历 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 书兼财务负责人; 2019 年 4 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于 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合规法务 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 机构管理处,自 1998 年 7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 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 2004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 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 年 7 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 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2004 年 7 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任职财务会计; 2008 年 4 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 2010 年 4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运行 保障部。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08 年 6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 2018 年 4 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崔金宝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8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职 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3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职于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9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5 月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007 年 5 月进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 金经 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 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 播公司、光宝电子 ( 天津 ) 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和电子 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 务。 2011 年 12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基金经理 杨建华先生, 北京大学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 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深圳市和君创业投资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总经理助理、研究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兼基金经 理。自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 月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4 年 5 月至今任“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6 月至今任“长 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4 月至今任“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 月至今任“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代),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 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 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 、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4 )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5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 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应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 3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 2 )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 3 )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 4 )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 5 )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 6 )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 、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 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 授权进行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 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 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 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 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 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7111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 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债)“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 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 0755 - 23982244 传真: 0755 - 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网址: www.ccfund.com.cn (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 ng/ )、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 、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 在网站上公示 。 本基金销售 机构及联系方式 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联系人: 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 - 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 0755 - 33256666 传真: 0755 - 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 0755 - 25028023 传真: 0755 - 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 年 1 月 29 日 证监许可[2019]160 号文注册,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19 年 3 月 18 日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 止,共募集 2,138,234,603.58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4,035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 年 4 月 16 日 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 或 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 、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 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 ( 含 ) -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 含 ) -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 含 )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 2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 ( 含 ) -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 含 ) -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 含 )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 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 7日 1.5% 7日≤ T< 30日 0.75% 30日≤ T< 184日 0.5% 184日≤ T< 365日 0.25% 365日≤ T 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 5 、当 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元 ( 含 ) 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 客户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0/ ( 1 + 1.5%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8,522.17 =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50 0 = 93,830.64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 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50,000 份,持有期为 8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0 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50,000 × 1.150 0 = 57,500 .00 元 赎回手续费= 57,500 × 0.5% = 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 57,500 - 287.50 = 57,212.50 元 3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 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