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军工混合A :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南方军工混合A :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存 ................................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4 二十、其他事项 ................................ ................. 4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46 鉴于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 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 , 拟募集发行 南方军工改 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南方军工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 [1998]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6172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 82763888 传真:( 0755 ) 82763889 联系人: 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 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 :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注册 资本 :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以及存托凭证(下同) ) 、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 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 (含存托凭证) 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 军工改革主题证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 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 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争 取抓住新经济成长,努力探寻在调结构、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军工改革”股票投资范围的定义 国防军工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也是“科技创造第一生产力”的典型。更加作为“国 之利器、立国之本、强国之源”,一直受到国家高层的重视,我国不断深化军工领域的改革, 带来了多方面的利好。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防军工板块在各个相关领域的军队改革、军工企 业改革、军民融合机制改革、市场化定价改革及国防军工装备技术研发系统改革所带来的巨 大投资机会。上述“军工改革”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行业以下具体说明。 第一,“军工改革”涉及到的重点领域包括且不限于: ①军队改革。包括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改革;联合作战体制改革;军官人力资源政策制度 改革;军队规模结构改革;军队现代化改革等。 ②军工企业改革。包括推进军工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 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 ③军民融合机制改革。包括军用技术转民用和民营资本参与军工科研生产等两大方面; 其中改革需要提高对加强军民科技合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军民科技合作的总体要求,加强 军民科技合作的规划,提高企业接受军转民技术的能力,创新军民科技合作的方式,鼓励民 营企业参与军企的改制,强化军民科技合作的信息交流,加强军民科技合作的中介等。 ④市场化定价改革。包括军队后勤市场化改革、军品市场化定价改革等。 ⑤国防军工装备技术研发系统改革。包括军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军工研究科研院所改 制所涉及到的财政科研经费支出与企业税收改革;科研人员收入及社会保障改革;土地制度 改革;军工资产定价改革等。 第二,“军工改革”涉及到的细分行业包括且不限于: ①航空航天装备。包括大型飞机的研制,干支线飞机、直升机、无人机、通用飞机的产 业化,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以及新一代运载火箭、卫星、空天地宽带互联网系统、航天 技术等。 ②先进制造设备。包括军用技术改革生产所需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数控系统、伺服电机、 轴承等关键部件以及各种先进制造试验测试设备,军用战术机器人、军用后勤保障机器人和 机器人本体、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等核心零部件。 ③军用高技术船舶。包括军用舰艇的制造、航母舰队的建造,以及建造军用舰艇所涉及 的导弹、材料、光电系统和船舰雷达等分系统。 ④军用新材料。包括军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特种无机非金属材料、 先进复合材料,以及超导材料、纳米材料、石墨烯、生物基材料等战略前沿材料。 ⑤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军民用雷达和军民用信息化建设所需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 信息通信设备、操作系统及工业软件等。 ⑥陆军装备及军民用核技术。包括各种主战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车、火炮及轻兵器、 单兵作战系统;以及陆军航空装备。各种战略战术核武器、核装备及其辅助设备以及维护系 统等。 ⑦北斗导航系统及高分对地观测系统。包括北斗系统与高分对地观测系统的芯片、高端 半导体组件、系统集成设备、地面设备及维护等。 ⑧先进的发动机系统。包括汽柴油动力设备、核心零部件的研制生产及维护;航空发动 机、燃气轮机设备、相关核心零部件研制生产及维护;船舰动力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研制生产 及维护;航天系统动力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研制生产及维护;核动力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研制生 产及维护等。 第三,基于以上“军工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细分行业,本基金的投资股票范围包括: A、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中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国防军工、通信、计算机、轻工 制造、家用电器、电子、化工、有色金属等。 B、主业并非上面所述的行业,但有业务与“军工改革”相关、正处于培育期或发展期、 未来有潜力成长为主业的上市公司。 2)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新经济体制下受益于军队和军工改革,分享军工改革红利的优质企业; B、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C、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良好的激励机制, 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E、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3)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 市值。 4)组合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 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 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 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最具有投资 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5)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 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 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6)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 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 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 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95% 。 其中,本基金投 资于军工改革主题证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 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本基金股票 (含存托凭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95% , 其中,本基金投 资于军工改革主题证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1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 1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 1 8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 19 ) 本 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20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 2 )、( 9 )、( 10 )、( 15 )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 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理。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 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或基金管 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 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 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3、 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时更新防 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 容易被他人猜 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 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此之前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 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方式 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 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 。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 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 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 三 )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 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 资料 等, 并 加盖预留印鉴。 ( 四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 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 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 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 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 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 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 印鉴的指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间 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 印鉴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 成交单,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 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 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否 则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 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预留 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 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五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 六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七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八 )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金 托 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 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若 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 以 传真件为准。 2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 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 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 九 )其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 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 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2 、 除因 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 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 上述 情况及 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 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 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 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 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 款项交收日当日 15 : 00 前将资金划 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 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 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该 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 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 、 估值方法 (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 合同 另有 约 定的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 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原有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 估值。 ( 7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况的处理 (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 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 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 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 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 、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 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 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 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违反保密义务: (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 ,以及 临时报告、澄清 公 告、 清算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符合 《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规 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 报刊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 4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 0. 4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四 ) 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 / 期货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 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 会计师费 、 律师费 、审计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可以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