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动力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10:56:05 中财网

原标题:东吴动力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6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11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六部分基金的转换、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19
第七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20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3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3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销售
37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融资
4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
产的清算
63
第二十三部分业务
规则
65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
66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7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第二十七部分其它事项
69
基金合同摘要
70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核准并不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当
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
关中介机构、基金发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日常申购
及赎回、基金非交易
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
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
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
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
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发售公告
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
基金合同
生效的日期
;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
交易
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类别


基金类型:契约型


运作方式:开放式


基金类别:混合型





三、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通过对投资对象价值和成长动力的把握,风格动态配置,
以资本增值和现金红利的方式获取较高收益。



四、
基金规模


本基金规模不设上限。






五、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费用详见本合同第三部分。






六、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
或后端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及相互转换
规则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指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一、募集期限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除外
)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
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五、认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
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
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或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或赎回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时,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率(前端)

A类基金份额认(申)
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5%

100万元(含)至 200
万元

1.0%

1.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6%

0.8%

500万元以上 (含)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A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率(后端)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6%

1.8%




1 年— 3 年(含)

1.2%

1.5%

3 年— 5 年(含)

0.6%

0.8%

5 年以上

0

0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不含7天)

1.5%

7天以内(不
含7天)

1.5%

7天到一年(含一年)

0.5%

7天到30天
(不含30天)

0.5%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0.25%

30天以上(含
30天)

0%

超过 2 年

0%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

1000 元





3
.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2.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3.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4.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
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
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1,000×1.2%=12元

净认购金额=1,000-12=988元

认购份数=(988+0.46)/1.00=988.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加上募集期间利息
后一共可以得到988.46份基金份额。



例二:假设例一中的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1,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加上募集期间
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6份基金份额。其中以募集期间利息认购的0.46份基金份
额,不论何时赎回,均不需交纳后端认购费。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
募集
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第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合同生
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
A

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用于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手续费后,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



不低于赎回费的
2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类基金份额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

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如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数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
入基金资产。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
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下,A
类或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上,A类或C类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下,A类或C类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

T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该类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4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
媒介
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
下一个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20%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全额赎回”或“(
2
)部
分延期赎回”方式
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
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前述比例。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两日
内通过指定
媒介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
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十一、 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基金的转换、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
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
(
如有
)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
托管
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
入方办理
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东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
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七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
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
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
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
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
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
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
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
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
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
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
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
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
股东、成员、出资
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
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
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
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
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



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
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冻结


基金
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9

901

902



法定代表人:
邓晖


成立时间:
2004

9

2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4]13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
万元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
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3

销售
基金份额;



4

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
、调高销售服
务费率
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
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
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
足够
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
不得以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

严格
按照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
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参加基金
资产
清算组
,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
违反合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
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求偿权;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基
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一)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的除外

9、 变更《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二)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它情形。



二、
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



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2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
15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
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
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
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
媒介
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30
%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
对更换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上(含
2/3
)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

临时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
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



5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30
%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