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8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2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波女士出具的《股票减持 计划告知函》(刘波女士是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女士的妹妹,为公司控 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波女士直接持有36,491,400股公司股票,占 公司总股本的3.89%,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 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超过18,245,700股,即不 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937,203,288股的1.95%。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来源 持股数量(股) 占现有总股本的比 例 刘波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 36,491,400 3.8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本次减持系刘波女士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该类股份因权益 分派送转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拟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股) 占其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刘波 大宗交易 18,245,700 50.00% 1.9468% 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 6、减持价格:以届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的价格。 7、刘波女士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 持的相关规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减持总数不得超过其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刘波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 诺: 1、股份限售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及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以及 股东刘波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 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 股份。 (2)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华君、吴兰兰、 刘波、邓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刘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于2020年6月2日任期届满 离任。截至本公告日,刘波女士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 定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2、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刘波女士将根据市场、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 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股东刘波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女士为姐妹关系,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刘波女士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持续关注其减持股份情况,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股东股票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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