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未来价值先锋 : 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时间:2021年01月23日 01:15:39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宸未来价值先锋 : 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10日证监许可[2019]892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混合
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3年后,发起
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
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
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
募说明书更新关于基金经理信息的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20日,除非另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第一部分 绪言



《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宸
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宸未来价值
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
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1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宸未来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9、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60、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设立日期:2012年6月20日

法定代表人:赵澍堂

联系人:王颖

电话:021-26066999-6815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370号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宸信托”),40%;
咸阳长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5%;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澍堂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内蒙古大学计划统计专业本科。历任乌兰
察布盟商业职工中专团总支副书记、内蒙古银行学校教师,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主管会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工会主席、党委委员、
拟任副总经理。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小龙先生,总经理,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技术部项目
经理、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北京北大青鸟有
限责任公司任项目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晋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历任内蒙古信托投
资公司人事资源部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办公
室主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
理。



金永桓先生,董事,韩国籍,韩国延世大学硕士。历任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
司英国公司总经理、美国公司投资部门副总、研究部门总监、巴西公司投资部门
总监、拉丁美洲部门总监等职务。现任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全球业务部门总监。


顾晶女士,董事,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应用硕士。历任北京红旗中文贰仟软
件技术有限公司部门总监、项目经理、发布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等职务。现任上
海里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


谢荣兴先生,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九三学社社员,历任国联安基金督察
长、国泰君安证券总经济师、君安证券副总裁、董事会风控委员会主席,万国证
券董事、交易总监等职务,现为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湘义先生,独立董事,九三学社社员,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
程总部总监、市场营销总部副总监、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
表处首席代表、美国富瑞金融集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华融公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立波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
事业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高墉策略(上海)技术有
限公司董事长。


2、公司监事

陈啸先生,执行监事,上海理工大学学士。历任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总监、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赵澍堂先生,董事长,男,中共党员,内蒙古大学计划统计专业本科。历任
乌兰察布盟商业职工中专团总支副书记、内蒙古银行学校教师,华宸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主管会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工会主席、党委委
员、拟任副总经理。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小龙先生,总经理,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技术部
项目经理、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北京北大
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任项目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尹维忠先生,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翼翔先生,同济大学经济学学士。2012年9月起先后任职德勤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太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20年12月加入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研究发展部总监。2021年1月起担任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独孤南薰,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公司总经理宋小龙

委员:权益投资部负责人独孤南薰、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朱文辉。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制订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交全面风险控制年度报告,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
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
判断标准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审议审计机构和部门提交的风险控制评
价报告。合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
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
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
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
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50001

注册时间:2001年05月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6,968,625,756.00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号

联系人:史恒

电 话:0531-6888956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或“公司”)是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于2020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918”,目前有员工近8000多人,在全国28个省、市、
自治区设有42家证券分公司、280多家证券营业部,控股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中泰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中泰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参股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证通
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集证券、基金、期货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证券控股集团。多
年来,公司积极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
券发行与承销、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资产管理、融资融券、金融产品代销、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期货中间介绍等全方位的专业化证券投、融资服务。


公司按照“各种专业化证券业务协同发展”的战略目标,全力推进包括经纪、
信用、投行、资产管理、金融创新等在内的全牌照业务体系建设。经纪业务,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服务理念,拥有一支专业的财富管理队伍,帮助客户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有效满足了客户日益增长


的财富管理需求。信用业务,公司通过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等方
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元化的融资服务。投资银行业务,拥有一支600余人的专
业团队,其中保荐和准保荐代表人近120名,能够为企业提供IPO上市、再融
资、债券融资、新三板推荐挂牌和定增、资产证券化、创新性融资等一体化的综
合金融服务。近几年,为全国400多家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融资服务,实现融资
额5800多亿元;推荐了550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为350多家企业提供新三板
做市服务。资产管理业务,公司资管子公司拥有公募基金业务和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资格,能够为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类、货币类、债券类、权益类、量化类等多元
化金融产品。研究业务,形成了140余人的研究和机构销售团队,拥有社会知名
经济学家及众多“新财富”明星分析师,在宏观、策略、金融工程等核心领域以
及银行、钢铁、煤炭、电子、医药、有色等20余个行业有较强的话语权和市场
影响力,未来将向衔接产业资源及资本市场的新型卖方研究所迈进。此外,公司
还具有金融产品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基金外包服务、股票收益互换、
人民币利率互换、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及中证报价系统做市商等业务资格,并已
实现了各项业务的协同发展。


凭借良好的专业能力和业绩表现,中泰证券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2007年以来,公司多次被山东省政府授予“山东省金融创新奖”“山东省金融发
展贡献奖”;公司先后荣获“金钥匙奖”“中国最具成长性证券经纪商”“中国最
佳证券经纪商”“最具成长性投行”“最具创新力证券公司”“优秀保荐机构”“金
牛投行进步奖”“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与服务优秀单位”“中国最佳中小板、创业
板保荐机构”“中国区突破债券投行君鼎奖”等称号;2017年,公司本部荣获全
国文明单位称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泰证券托管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共设置了三个业务中心(托管服务中心、
外包服务中心和PB交易中心)、八个业务团队(产品管理团队、营销渠道团队、
技术支持团队、创新研发团队、私募基金部、合规风控团队、营销服务团队和综
合团队),部门人员共计83人。其中,主要负责公募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环节的是
托管服务中心,托管服务中心目前员工19人,设置了估值核算岗、信息披露岗、
投资监督岗、账户管理岗、资金交收岗、投资清算岗等岗位,对重要岗位建立了


轮岗与备岗机制。


刘凯先生,托管部总经理。刘凯先生2018年12月至今任中泰证券托管部总
经理,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任中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7
月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河南财经学院)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04年10月
于英国威尔士大学(The University Of Wales)获得会计与金融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正式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

中泰证券在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进程中及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后,
稳步有序地开展了基金托管业务,在营业创收的同时也积累了业务经验,不断完
善业务流程,为公募基金托管业务的上线夯实业务基础。截止2020年6月中旬,
中泰证券已服务包括基金专户、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资管计划、私募基
金等多个类型产品1719只,托管规模316.01亿。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泰证券托管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高内部控
制水平,努力防范和化解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泰证券托管部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岗位有明确的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内部控制采取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三种方法。主
要采取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清算交收、估
值核算及投资监督岗位之间不得兼岗,同一业务操作的经办、复核和审核等各岗
位之间不得兼岗。


2、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托管基金资产与经纪业务客户资产、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托管基金资产之间分别建账,独立核算。


3、核心业务运作区域、综合办公区域之间实行物理隔离,通过录像监控,
电话录音等技术手段实现内部控制。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善有效的应急机制。


5、按照监管规定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中泰证券违
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的损失。


6、托管部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机制。报告机制包括
一般事件和特殊事件的报告机制。一般事件的报告建立逐级上报程序。如出现重
大违规、异常紧急或涉及被报告人等特殊事件,按照中泰证券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办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中泰证券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法定代表人:赵澍堂

电话:021-26066999

传真:021-65870156

联系人:王颖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1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20号楼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号 西环广场T2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或400-1818-188

公司网站:fund.eastmoney.com

(1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2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www.licaike.com

(2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2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23)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安联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站:www.tdyhfund.com

(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2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客服电话:400-118-1188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公司网站:www.66liantai.com

(2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2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
层01、02、03层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站:www.wacaijijin.com

(28)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创投基金中心33栋412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客服电话:400-128-6800

公司网站:www.caiho.cn

(2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 www.xzsec.com

(3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3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海银金融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3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3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官方网址:www.citicsf.com

(36)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航星科技园8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官方网站: www.xiquefund.com

(3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法定代表人:赵澍堂

电话:021-26066917

传真:021-65870256

联系人:陈婉琪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恋洁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9年5月10日证监许可[2019]892号文核准公开
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经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935户,本基
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84,445,945.38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共计18,070.96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
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84,464,016.34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
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作为发
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共计10,000,350.00份。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
司所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则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0年2月17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T日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
赎回款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
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180日≤Y<365日

0.25%

Y≥365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
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但少于365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费率,


并另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日,赎回适
用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元

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日,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
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其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触发“(2)部分延期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其
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实
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
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核心在于通过积极主动的股票选择,关注具备相对以及绝
对估值优势,并具备较强盈利能力且可持续成长的价值型优秀企业,采取以合理
价格买入并在基本面出现较大拐点之前持有的投资方式,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的资本增值。作为一种典型的价值股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策略的特点在于吸
收和借鉴国内外较为成熟的价值股投资经验,根据中国股票市场的特点引入相对
价值的概念,并以此为依据通过各种主客观标准进行股票选择和投资组合构建,
从而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长期超额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
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国际政经动态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制定
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精选价值型优
秀企业,构建收益风险平衡型的股票组合,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价值型优秀企业的精选

本基金认为价值型优秀企业的精选,需要综合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两个
方面,定性分析采取“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与“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研究
相结合的方式,定量研究则主要根据相关估值指标,通过与全市场或者同行业/
板块其他公司的估值比率对比来衡量个股估值的相对高低。


1)定性分析

a.行业配置

本基金主要通过各行业景气度综合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景气度、行业
竞争格局、行业增长前景、行业盈利能力、行业指数市场表现等因素),就拟投
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并主动积极调整行业配置具体比例。

在行业景气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且具可持续性的行业;在
行业竞争格局方面,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优良的行业。


b.公司基本面研究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结合投研团队对公司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本基金
将重点投资于满足以下标准的公司:公司品牌力突出,竞争优势突出且经营稳健,
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财务状况运行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
理,财务风险较小;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管理规范、具有清
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2)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根据相关估值指标,通过与全市场或者同行业/板块其他公司


的估值比率对比来衡量个股估值的相对高低。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
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
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
(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
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
管理人力争发掘出价值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深入分析
公司的业绩增长潜力,以发展的眼光对企业进行动态估值,判断不同时点估值的
合理性。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定性的行业分析、个股基本面分析和定量的估值水平分析基础上,
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当行业、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
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力争获得收益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在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充分
利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并有效降低基金的整体投
资风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
对未来利率趋势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积极
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1)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趋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通过全面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变化情况,力争把
握未来利率走势,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
缩小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创造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期限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公司研究部门将通过预测
以及分析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及时提示投资部门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
种的比例,从而获得投资收益。


(3)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不同市场的
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4)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债)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究部门
对发行债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
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
实际调研结果,准确评价该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作出投资价值判断。对于
可转债,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
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市场价差间的套利交易。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积极关注包括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的投资机会,将在对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以及发行人基本面要素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积极
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普通可转换债券:可转债是一种含权债券,它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不
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券所不具备的股性。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相对
价值分析和价值发现、可转换债券条款博弈策略、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2)可交换债券:可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股票,重点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
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存量股票;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主要关注对应标的公司
的基本面价值分析以及对于其债券投资价值的分析。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