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医药健康100ETF联接A : 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1月26日 20:26:00 中财网

原标题:嘉实医药健康100ETF联接A : 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以下简称


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相关



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证医药
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
、目标
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以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嘉实医药健康
100ETF”

)为目标
ETF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
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



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标的指数:指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
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



资目标
ETF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某一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
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
、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五、目标
ETF
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
ETF
为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其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指数。如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
、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
、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目标
ETF
;而本基金
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
全部
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者按照目标
ETF

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
ETF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
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
记机构同意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
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
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
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临时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临时公
告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临时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
6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

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请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6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
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
/
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
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告、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可以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

增加次数,

基金管理
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
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
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09
-
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
1999

3

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



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申请和办理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7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10

3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资
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持有人大会事宜,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尽管

前述约定,
但是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
少、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4
)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
ETF
基金的申购赎回;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且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



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交易结算模式;



10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规定媒
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