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核心优选定开A :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1月27日 09:41:13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核心优选定开A :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4
三、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12
四、
基金财产保管
................................
................................
................................
....
13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16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18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2
八、
基金收益分配
................................
................................
................................
....
30
九、
信息披露
................................
................................
................................
............
31
十、
托管费用
................................
................................
................................
............
32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4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
........
35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35
十四、
禁止行为
................................
................................
................................
........
37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38
十六、
违约责任
................................
................................
................................
........
40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
............
41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
........
41
十九、
其他事项
................................
................................
................................
........
41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31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成立时间:
2010

7

2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
[2010]518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5395
28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
1992

10

19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
、港股通标的股票、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0%
(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封闭
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0%
(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17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的,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
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的,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不完全一致,具
体见下文“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中的相关定义),按买入成本计
不得超过买入前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6%




2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投资限制中
3
)、
14
)、
22
)、
23
)、
24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依照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
履行
了监督
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
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
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存款银行追偿。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
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

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一个工作日
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
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且基金托管人不存在过错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基金成立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验资报告




2

验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将全部
募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的全部
资金

转入
基金

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
,并确保

转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

在基金托管
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
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
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资产托管账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
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或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
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
“授权
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授权通知书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理
人签署的,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电向基
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赎回、分
红付款、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
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
数据进行资金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付款户名、开户行、收款账号、
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
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
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
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



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据授权权限和约定程序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止
时点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定期存款、非担保交收等特定用途划款指令关于截
止时间点另有约定的,以另行约定为准。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
定专人及时审慎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执行完
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回传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授
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
和接收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
,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约定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的,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
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
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
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
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
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
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
任。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人
被授权人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
字样本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更换
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
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如基金托管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



2
、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3
、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
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



4
、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银行间上清所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应在结算日
17:00点前提交基金托管人。银行间

债登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应在结算日
17:00分前提交基金托管人。



5
、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款
协议盖章版(传真件或扫描件)最迟不得晚
于起息日
17:
00(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敦促存款银行将存款证实书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
人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基金托管人对存款证实书进行审核,审核内容
为账户名称、起息日、到期日、金额、利率。



6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
T
日日终之前在托管的托管账户或港股
通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1
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

T+1

11

00
之前在托
管的托管账户或港股通备付金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2

交易资金的交收。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基金托管人于
T+1

11

00
扣收应付资金。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在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完成净应收资金交割后,于
T+3
日上午
12:00
前返还应收资金。若因非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净应收资金划付延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港股通交收失败,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原
因导致港股通交收失败,由此给基金资产组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向过错人追偿。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

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进行账实核
对,基金管理人复核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银行存款账户每日核对,做
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
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账目的账实核对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一次,银行间市场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
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4
、期货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期货账目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
以公告为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第六条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
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

)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
的准确、完整。



3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
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由此引起基金或
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



形除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
范保持一
致。



5
、基金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等资金
清算的基金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
、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账户中本
基金有足够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账户中本基金有足额的资
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
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因托管账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
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
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
三方追偿的义务。



8
、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
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
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协议第六条
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不可抗
议力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
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



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并在决定部分延缓支付款项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基金银行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每日(
T
日)按照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
T
-
2
日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
入款)
与应付资金(含
T
-
3
日赎回资金及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赎回费、
T
-
2
日基金转换转出
款及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
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基金转换业务资金交收有所调整,以上规则可另行约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
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银行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
询结果;当存在银行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
询结果。



当存在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划付;因账户中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
基金转换。



(八)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



每个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
[2017]13
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1
季度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
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④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按成本估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④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⑤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
)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
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
)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
、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月度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月度结束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九、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
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
何信息,除法律法
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净值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
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
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



公开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或电子确认。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
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
、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