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ESG责任投资混合A : 浦银安盛ESG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浦银安盛ESG责任投资混合A : 浦银安盛ESG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 ESG 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一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20 〕 2719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因 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引发的 市场 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 有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 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 成的流动性影 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为 混合 型 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 型 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 型 基金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 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和 基金 产品资料概 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11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3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39 第一部分 绪言 《 浦银安盛 ESG 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浦银安盛 ESG 责任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浦银安盛 ESG 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 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 基金合同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浦银安盛 ESG 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浦银安盛 ESG 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浦银安盛 ESG 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浦银安盛 ESG 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浦银安盛 ESG 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浦银安盛 ESG 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若本基 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 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9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 、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3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本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 2 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 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 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 的股权。 电话:( 021 ) 23212888 传真:( 021 ) 2321280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 33079999 网址: www.py - 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 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 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 年 4 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 , 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 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 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 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 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 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 。 2010 年任命为安盛 - 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 。 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 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 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支行 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信 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 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自 2 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 1994 年 7 月参 加工作。 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3 年 10 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 2018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 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计 师。 1998 年 3 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负 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场部 经理、行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 总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 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现挂职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务评价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 2019 年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赵晓菊女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所博士。 1973 年参加工作。 1983 年 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任助教,讲师, 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首任院 长、执行董事。 1999 年 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8 年 8 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自 2020 年 6 月 9 日起,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 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 地合伙人。 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 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 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 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 EMBA ,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 经历,曾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 MSN (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 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 / 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 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 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 2001 年至 2003 年间曾在国泰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2 年; 2003 年至 2007 年 10 月在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4 年,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 2007 年 10 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并于 2010 年 12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3 月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201 2 年 5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 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 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4 月起,兼 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浦银安 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6 月起, 兼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9 月 起 ,兼任 浦银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 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 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 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 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 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 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 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3 月,兼任本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邓列军先生,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 职信息技术部 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 术部总监。 2020 年 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起担任 本 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岳斌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金融 MBA , CFA 。 1994 年至 2001 年任职招商银 行总行营业部, 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 2007 年至 2017 年任职于兴全基金,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 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历任研究部副总监,现担任 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 2018 年 1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睿智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 月 起兼任浦银安盛先进制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 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 督察长、 FOF 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权益 投资基金 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员 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 按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 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 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 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 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 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 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 审计部、法律合规部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 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 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 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 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 部 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系统 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 监事会 ——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内部审计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 基金管 理人的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和评价 ; 3 、 审计 部 ——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 基金管理人的 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 监督 和检查 。 (五)内部 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 。 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 各部门主管在 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 理 负 直接 责任 ; 2 、管理层 的控 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 各 个 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 。 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 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 4 、督察长、 审计 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 2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2 )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 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 )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 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 7.54 万亿元,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1000.1 7 亿元,同比增长 11.24% ,上半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5.90 亿元。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315 只,托管基金的 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3026.55 亿元,基金份额 合计 12543.76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2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 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 2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 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 3 )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 立、相互制衡; ( 4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 5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 6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 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 7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 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 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 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 21 ) 23212899 传真:( 0 21 ) 2321289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 33079999 联系人:徐 薇 网址: www.py - axa.com 2 、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 www.py - 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 AXASPDB - E )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 APP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 33079999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 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 38 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 021 ) 23212909 传真:( 021 ) 23212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 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联系人: 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 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 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20 〕 271 9 号文 注册 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 、 存续期限 和基金份额类别 1 、 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 赎回费及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 / 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 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单独公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并在履行适当程序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 现有基金份额的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限。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3 、本基金在 其他销售 机构 、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 0 . 1 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0 . 1 元 (含认购费) ,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 上限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 上 予以公告。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 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 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 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机构 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 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其他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