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核心优选定开A :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东方红核心优选定开A :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 8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8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6 第二十四部分 合同摘要 ................................ ................................ ................................ ......... 8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 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八、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 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 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 凭证。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合同、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指《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 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6、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2、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 开放期:本基金前后两个封闭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5、 开放日:指本基金在开放期,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9、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0、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业务规则 42、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同一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49、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定期开放运作方式的具体约定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 值。 五、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本基金的 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 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 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 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 一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2、开放期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于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 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 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交易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提交的文件和需适用的办理手续、办 理时间、处理规则等,除须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外,还须遵守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 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站或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申购业务办理时间可 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赎回业务办理时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 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 请根据“(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 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 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业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 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载明的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 (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 ) 、港股通标的股票、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封闭 期内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严谨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个券精选策略,在做好风险管理的 基础上,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 、 CPI 、利率等宏观经济指 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 、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 场变动趋势。并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 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 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 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二)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 1 )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