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臻选混合 : 建信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建信臻选混合 : 建信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建信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8 十一、基金费用 ................................ ....... 40 十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4 十五、禁止行 为 ................................ ....... 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十七、违约责任 ................................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2 二十、其他事项 ................................ ....... 5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3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建信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臻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臻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建信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孙志晨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 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 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 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 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存托凭 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股票、 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 、 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所投资精选层股票被调整进入创新层或 者基础层,或终止挂 牌(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 2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 合: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在 首次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19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 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 20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 21 )本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挂牌 / 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挂牌 / 上市的股票合 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 5% ; ( 23 ) 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股票被调整进入创新层或基础层或终 止挂牌(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 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 ( 24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2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 16 )、( 17 ) 、 ( 23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20 )、( 21 )、 ( 22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十一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 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 应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 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 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 或 传真 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 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 子指令。 2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 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 指令,均 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 端,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 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 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 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 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 二 )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方式 发送指令人 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 基金 托管人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授 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 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 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 三 )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 并 加盖预留印鉴。 ( 四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 “托 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 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 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 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 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 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 间 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 答 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 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 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留出至 少 2 个工作小时 。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 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 时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但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 基金 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 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 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的时间视 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五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 六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七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 八 )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 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金 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 传真件和 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若 原件与传真件不一 致, 以 传真件为准。 2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 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 九 )其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 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 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2 、 除因 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 协议 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 、 期货 买卖的证券 、 期货 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使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 的 规则执行。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 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 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 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 15 :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 基金融资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基 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 0 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 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 个估值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 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资产支持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 、 估值方法 ( 1 ) 证券交易所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上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 5 )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 6 )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 7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对新三板 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并妥善留存估值数据和依据;基金管理人可基于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 8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 ( 9 )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10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 11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2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 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 特殊情形的处理 (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 10 )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 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 0%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 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 行业 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 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 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 告; 中期 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 、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 专用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 在 规 定 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 露、泄露或公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 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 值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以及 临时报告、 澄清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 、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 、 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 公告 、 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股票的相关公告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 财务会计报 告 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三 ) 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结算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 、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 可以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垫付,运作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 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 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 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后,应 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