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 : 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原标题: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 : 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 15 年 8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 15 ] 1953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 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 章节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 21 年 1 月 27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 20 年 12 月 3 1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 ................................ ......................... 1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 20 九、基金的投资 ................................ ................................ ................................ ......................... 29 十、基金的业绩 ................................ ................................ ................................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4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 ................. 4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2 十七、风险揭示 ................................ ................................ ................................ ......................... 57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5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8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8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8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8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 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中心座 6 层、 25 层 成立时间: 2014 年 3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李永东 注册资本:壹亿柒仟万元整 电话: 400 - 061 - 7297 传真:( 010 ) 68619300 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265 号文批准,由北京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达 1.7 亿元人民币。 目 前股权结构: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 、 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永东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历 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副局级后备干部,中 国恒大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 明诚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获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济南轨 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凡和(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固有资产管理事业部高级投资经 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设经济专业,获学 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 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 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北京金象大药房 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张磊先生,董事,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曾在华证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工作,现任益科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怀集登云汽 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宁夏电视 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51岁,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 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管理系,获 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山东证券登记 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卡斯特公司投 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黄蔚洁女士,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投资与项目管理部项目助理 、 法律事务部法务专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姜晴女士,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曾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东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历 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副局级后备干部,中 国恒大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 明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北信瑞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设经济专业,获 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 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 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 。 现 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督察长,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 司法部门、政府财政部 门工作 20 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忠波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从事证券行业二十 三年。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 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观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条线,北信瑞丰平安中国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魏红生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士。历任奥鹏远程教 育中心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协诚星测科技有限公司 软件工程师,伟创力集团德丽科技 (珠海)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复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测试工程师,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工程师、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 4 、基金经理 庞文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助理 , 北京合 正致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 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医药研究员。 2019 年 1 月 30 日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现任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王忠波先生,首席经济学家卢平先生,基金经理 黄祥斌先生,基金经理陆文凯先生,基金经理程敏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 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 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 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 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 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 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 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 (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 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 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 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 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 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中心座 6 层、 2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东 客户服务 电话: 4000617297 2 、其他销售机构: ( 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联系人: 田 青 公司网 址: www.ccb.com (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中心座 6 层、 2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东 电话:( 010 ) 68619323 传真:( 010 ) 6861930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010 - 65338100 传真: 010 - 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17日证监许可[2015]1953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售。 本基金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22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09,529,950.9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60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开放 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2 、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50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 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 、 本 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重复申购的,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 设定如下: 费用类别 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 <7 日 1.50% 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7 日 ≤ 持有期限 <30 日 0.75% 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30 日 ≤ 持有期限 <90 日 0.50% 75% 计入基 金资产 90 日 ≤ 持有期限 <180 日 0.50% 50% 计入基 金资产 180 日 ≤ 持有期限 <365 日 0.20% 25% 计入基 金资产 365 日 ≤ 持有期限 <730 日 0.10% 25% 计入基 金资产 持有期限 ≥730 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1.5%) = 9,852.22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 1.155 = 8,530.06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5元,可得到 8,530.06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示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6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 = 10,560.00元 赎回费用 = 10,560 × 0.50% =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 . 52.80 = 10,507.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6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 2 日(含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对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有实质不利影响,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于2016年2月29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通过本公司柜台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 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费用参照本公司基金转换相关业务规则。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 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范围详见具体内容详见 2016年2月24日发布的《北信瑞 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 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重点投资于受益于中国制造业升级的上市公司,包括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信息设备、 国防军工等装备制造业,以及食品饮料、医药、汽车家电 等消费品制造业。优中选优,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80% 以上的非现金 基 金 资产投资于中国智造主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 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进行各大类资产中的个股、个券精选。具体由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境的深入剖 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 1 )宏观经济指标:年度 / 季度 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指数、采购 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 2 )政策因素:税收、政府购买总量以及转移支付水平等财政政策,利率水平、货币 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 3 )市场指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资金的供需以及市场的参与情绪等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动态调整基 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力图规避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2 、股票投资策略 ( 1 )中国智造主题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结合目前国家、社会以及技术进步的未来发展趋势,本基金管理人界定的中国智造主题 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如下两类: 1 )先进装备制造,代表产业升级的主 要方向,包括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海 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节能环保设备、绿色能源装备、医疗设备、信息电子设备等领 域,同时涉及其产业链的上下游。 2 )优质消费品制造,代表消费升级的主要方向,包括等汽车家电、食品饮料、农产品、 医药、消费电子、服装珠宝、家具玩具等行业。 若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中国智造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相关业务的 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 2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 自下而上 ” 的选股策略,基于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的综合考 量 ,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首先,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技术能力、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 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在技术能力方面,选择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阔并且在技术上 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 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 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 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 构进行评价。 其次,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本基金主要从行 业景气度、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1 )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通过一系列定量指标对行业景气度进行研判。这些指标包括行业销售收入增长 率、行业毛利率和净利率、原材料和成品价格指数以及库存率等。通过与历史和市场平均水 平进行比较,并结合定性分析的结果来评判行业的景气度水平。 2 )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 RO E ),毛利率,净利率, 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 3 )成长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4 )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