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医疗健康量化股票发起式A : 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1年1月修订)
原标题:银华医疗健康量化股票发起式A : 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1年1月修订)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202 1 年 1 月修订)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 20 年 3 月 25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 容 202 1 年 1 月 29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 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 信息披露 29 十一、 基金费用 3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5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 禁止行为 39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0 十七、 违约责任 42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 ] 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 010 - 85186558 传真: 010 - 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 6610 5799 传真:( 010 ) 6610 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 , 640 , 6 25 . 71 万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 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 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 等) 、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协 议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 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 医疗健康 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提 供与前述投资范围对应的 证券 清单,基金托管人仅 根据名单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 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 9 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 医疗健康 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9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 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不投资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 。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 1 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 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 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 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 应予以必要协助,但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 有期限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 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 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 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 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 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 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 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 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财产或 基金管理人 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 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 副本 (如传真件) 不一致的,以副本 (如传真件) 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 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 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 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 5 :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T - 2 日申购申请 对应申购金额与 T - 3 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 与应付资金 (T - 3 日赎回申 请对应赎回金额与 T - 3 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T 日 16: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 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 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 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 每个估值 日 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 当 日 该 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 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5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 )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 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 及 时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 值差错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 ,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 信息 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 完成 中期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 中期报告 ,在 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 基金财务 报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 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证券 、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 、期货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不可抗力;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0 %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1. 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40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四 )证券 / 期货 交易 结算 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证券 / 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银行汇划费用、证券 / 期货 账户开户费 和 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 据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 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 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 七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 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但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 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为15年。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 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 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 6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7 ) 审计: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任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7 ) 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 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 、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不可抗力 ; 4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故意 或过失 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 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 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