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兴海回报混合 : 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2月01日 14:02:13 中财网

原标题:国富兴海回报混合 : 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富兰克林国海
兴海回报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20年12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2020 】3365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
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进行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
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
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
引》(以下简称“《港股通交易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兴海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
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
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


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
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
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 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董事,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
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东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独立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
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
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
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
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
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
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
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
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
险管理一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
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
葆玲女士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
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
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
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
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
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辉
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
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


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莫比尔斯投资基金独立董事(伦敦股票交易
所上市基金)以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孙伟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杜克大学、华东政法
大学法律硕士。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公司法部
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管
理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

历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长(主持工作),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机构处处长、局长助
理、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

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
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
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
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
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
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


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
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
增强(LOF)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QDII投资总监。现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
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和国富基本面优
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
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
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
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
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
层董事。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
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
金、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和国富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
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
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子公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
人,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COO)。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信息工程学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技
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深圳市奥尊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2004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六)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国际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助理兼财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


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
务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七)拟任基金经理

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
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
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
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
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职工监事,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
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及国富基本
面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徐荔蓉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
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九)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
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
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
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
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
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
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


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
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
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
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
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设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托管部门联系人: 马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首家赤道银行。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7.1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813.0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658.68亿元。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26位,按总资产排名第28位,跻身全球银
行30强。按照美国《福布斯》杂志“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行榜,兴业银行排
名第26位,位列中国大陆入围企业第12位、上榜股份制银行第2位。同时,过
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三度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蝉联“年度最佳绿色金融银行”,获得“2018年度资产管理银行”、“年度最佳股份
制银行”、“2018年度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三)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0年6月30日,兴业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3026.55亿元,
基金份额合计12543.76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资产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


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
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代销机构及其基本信息详见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
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610

传真:021- 68883050-5610

联系人:肖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

负责人:李强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 宣伟华、周蕾


联系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 021-5234 167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联系人:俞伟敏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8日经中国证监
会【 2020 】3365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一)认购时间安排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
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二)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

0.80%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4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期间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0%)=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1.00=4,942.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期间利息为2元,可得到
4,942.71份本基金。




(四)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
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
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
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
款。


基金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发售公告。


(五)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认购
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八、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


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非港股通交易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
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五)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


后及时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

1.00%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二)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730 日

0.30%

y≥730 日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6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所指的1个月为30日)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金额为1万元,则该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

申购金额(元,A)

1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申购费(C=A-D)

147.78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申购份额(=D/1.2000)

8,210.18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适用的赎回
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十一)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含该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