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大宏立: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003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帮助客户解决融资付款问题,加快公司资金 回笼,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开展合作,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采用按揭贷款(买方信贷) 结算模式销售产品。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本次拟担保情况具体如下:公司客户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 安商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67.5万 元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向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 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之关联方覃雪女 士、陈勇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 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6月20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 注册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摆依村组38号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民用建筑石料的加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 品)、钢材、五金交电、工程机械配件、机电产品、环保设备零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自然人陈勇持股55%、覃雪持股20%、张丹持股10%、李云菲 持股10%、彭越持股5%,陈勇为鸿安商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2、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4,748,406.00 负债总额 748,406.00 净资产 24,000,000.00 项目 2020年度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鸿安商贸资产负债率为3.02%,未超过7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与公司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系公司客户,与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4、资信情况 鸿安商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伍佰陆拾柒万伍仟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期限:12个月 6、担保范围:本次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 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 调节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 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邑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 师费等)。 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 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覃雪女士、陈勇先生为此项银行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扩展、同时有利于 销售货款的回收,减少坏账损失,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 司整体发展需要;客户此次融资贷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客户公司大股 东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措施,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董事会 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能够有效拓 宽产品销售渠道,挖掘客户资源。公司通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将担保风险 控制在较低水平,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监事 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买方信贷作为公司的一种销售模式,有利于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客户资源, 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同时要求被担 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防控风险。公司此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风险总体 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 担保相关事项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货款的回笼,改善经营 性现金流,且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 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并提供相应反担 保措施,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此次担保事项无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未损害股东的 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448万元(不含本次),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公司未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一项逾期担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义务, 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截至公告日,相关诉讼已胜诉,被担保 人尚需向公司支付187.56万元及资金利息。公司存在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损 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都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 供买方信贷担保的核查意见。 5、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6、质押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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