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欣享混合A :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鑫元欣享混合A :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 欣享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 一 年 二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鑫元 欣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鑫元 欣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鑫元 欣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鑫元 欣享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鑫元 欣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更新 7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鑫元 欣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 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 4 、 销售机构: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6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 《业务规则》:指 《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 6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 7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 8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 9 、 元:指人民币元 50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 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2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3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 4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动性 受限的 新 股 及 非公开发情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 6 、 指定 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 介 5 7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鑫元 欣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资 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 在 T +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将 赎回款项 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 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申购费用由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率以及赎回费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 费率。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6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基金管理人 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以上 的部分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 介 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的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实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法定代表人: 洪伟 设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 111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8920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 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42. 6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 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 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或调低销售服务 费 ;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定期 定额投资、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 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 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 载 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 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