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雀安鑫回报A :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时间:2021年02月03日 01:45:44 中财网

原标题:朱雀安鑫回报A :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重要提示



1、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9
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0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3月18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收
益、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自主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
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的特定风
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
股票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国债期货、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但如出现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等特殊市场条件、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
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
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
投资目标与策略等风险。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
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殊风险,本
基金投资科创板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
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本基金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的募
集、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01月04
日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无变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0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9
第一部分 绪言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朱雀安鑫回报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朱雀安鑫回报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朱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为此决定不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应按法律
法规公告。)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8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3303室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梁跃军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电话:021-20305888

传真:021-20305999

联系人:潘约中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96号文批准设立。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750万元

65%

上海朱雀辛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250万元

3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史雅茹女士,1973年出生,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西安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肥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经
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上海朱雀枫域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朱雀基金董事长。


董事梁跃军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籍,EMBA。先后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
分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
金总经理,2014年当选中国证监会第五届并购重组委委员,2016年当选中国证
监会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董事黄振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籍,金融学硕士。先后任职于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富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副
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独立董事安保和先生,1956年出生,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任职于
陕西省长途电信线务局,陕西省委经济部、组织部,陕西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纽银梅隆西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已退休,任朱雀基金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任虹女士,1957年出生,中国籍,大专学历。先后任职于西安石
墨制品厂财务科,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已退休,任朱雀基金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罗会远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

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士官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办公室,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委会委员、
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监事李吉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籍,学士。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
金监事、交易运行部总经理。


监事蔡云平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籍,硕士。先后任职于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现任
朱雀基金监事、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监事江东妍女士,1989年出生,中国籍,学士。曾任职于朱雀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监事、产业与直销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史雅茹女士,1973年出生,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西安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肥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经
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上海朱雀枫域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朱雀基金董事长。


总经理梁跃军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籍,EMBA。先后任职于招商银行北
京分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
雀基金总经理,2014年当选中国证监会第五届并购重组委委员,2016年当选中
国证监会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督察长谢琮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籍,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上海市政
法机关、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常务副总经理邬锦明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籍,理学学士。先后任职于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黄振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籍,金融学硕士。先后任职于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富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
金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总监。


副总经理林林女士,1981年出生,中国籍,数量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
英国渣打银行,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朱雀基金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赵霞女士,1972年出生,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任职于西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隆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北京银通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兼财务行政部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许卓民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籍,信息系统管理学学士。先
后任职于上海华鼎财金软件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朱雀基金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柳雯青女士,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管理学学士。现任朱雀基金公募投


资部固收投资总监。具有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先后任职于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
理全国社保、企业年金和金融机构所委托的固收类专户,2016年获得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3年服务社保表彰”。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梁跃军先生,现任朱雀基金总经理。


黄振先生,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章晓珏女士,现任朱雀基金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何之渊先生,现任朱雀基金公募投资部权益投资副总监。


张治先生,现任朱雀基金研究部研究总监。


柳雯青女士,现任朱雀基金公募投资部固收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层级明确、职责清晰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操作流程。

具体涵盖了投资、研究、交易、运营、销售、市场等相关业务,有效的保证了内
部控制体系的健全及业务的合规开展。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
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公司
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3)建立以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
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3、公司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
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上明确注明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设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托管部门联系人:马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首家赤道银行。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7.1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813.0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8.68亿元。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26位,按总资产排名第28位,跻
身全球银行30强。按照美国《福布斯》杂志“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行榜,
兴业银行排名第26位,位列中国大陆入围企业第12位、上榜股份制银行第2位。

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三度获得“亚洲卓越商业
银行”,蝉联“年度最佳绿色金融银行”,获得“2018年度资产管理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2018年度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0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31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3026.55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12543.76亿份。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资产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含微网
站)。


名称: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8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3303室

法定代表人:梁跃军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

电话:021-20305888

传真:021-20305999

联系人:吴佳妮

客服电话:400-921-7211(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rosefinch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含微网站)办理开户、本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网址: https://trade.rosefinchfund.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95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

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8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3303室

法定代表人:梁跃军

电话:021-20305888

传真:021-20305999

联系人:樊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

负责人:李强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联系人:曾浩、冯适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冯适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9】
2407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20年2
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止,共募集624,532,220.25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3,760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
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基金管
理人为此决定不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应按法律法规公告。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支付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
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
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水平、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30%

30日≤N<180日

0.10%

N≥180日

0.0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 天(不含)的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 天以上(含)
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30%

N≥30日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 天(不含)的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 天以上(含)
的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申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38,156.29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 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38,461.54 份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 = 10,149.84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7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3% = 30.48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30.48 = 10,129.52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7 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10,129.52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
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人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50%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等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
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规定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
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国债期货、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分析,密切关注市场波动动态调整宏
观逻辑,探究市场主要矛盾,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多种价值增值策略,
同时充分发挥公司权益方面的投资优势,自上而下的评价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比,
挖掘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确定债券股票大类资产配置以及交易趋势,追求绝对
收益。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
略、股票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同时紧密跟踪
资金流向、市场流动性、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兼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
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在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及各类资产的预
期风险收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债券资产、股票资产和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权重,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控制,适
时地做出相应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1、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
转而投资新的标的债券。


2、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
略、哑铃型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板块轮换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
相对低估的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
获得资本利得。


6、个券选择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
置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


票息、税收、可否回购、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
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7、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及其财务状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审慎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投资价值,
并结合流动性状况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进行投
资。在对债券发行主体行业周期的判断上,本基金将借助权益研究力量,通过公
司产业链投研体系对行业周期进行判断,并重点关注产业链上相关公司债券的投
资机会。


8、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
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
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
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溢价率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
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此基础上,本基金
还将通过精选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以获取股票市场的投资收益,通过权益
投资增强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具体而言,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投资理念,在宏观策略研究基础上,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将行业分析与个股
精选相结合,寻找具有投资潜力的细分行业和个股。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盈利前景


和产业政策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
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盈利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对
于产业政策要素,主要分析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政策扶持力度等因素,选择符合
高标准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
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
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
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
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国际竞争力或者在
国内市场具备难以复制的优势。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通过对公司管理层及公
司治理结构的分析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勤勉尽职的上市公司。


3、综合研判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分析,严选安全边际较高
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通过对绝对估值、相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综
合研判,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相对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
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
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
股价水平。就绝对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和公司商业模式的特点,确定关键估
值方法,包括股息贴现模型(DDM)、现金流贴现模型(DCF模型)、股权自由
现金流贴现模型(FCFE模型)、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模型)等。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
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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