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群力一年定开混合(MOM)A : 创金合信群力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10:40:54 中财网

原标题:创金合信群力一年定开混合(MOM)A : 创金合信群力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创金合信
群力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管理
人中管理人

MOM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3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6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4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5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19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2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
................................
................................
..............
33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
................................
................................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
................................
................................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1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
................................
................................
..................
44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
46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
................................
..................
48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
................................
................................
..........
5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51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
................................
................................
..................
52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创金合信群力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创金合信群力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
担任创金合信群力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
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
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
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
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根据法规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
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
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
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
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
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
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为明确创金合信群力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创金合信群力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3838920

联系人:张宏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创
金合信群力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
(MOM)产
品指引(试行)》(以下简称“《MOM产品
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及资产单元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包括资产单元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单元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永续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其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

1
个月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

1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股票
投资
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但
如有衍生品投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其中,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每个开放期开始

1
个月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

1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限制




2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
如有衍
生品投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
如参与国债期货与股指期货投资,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本基金
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
5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
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
7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
9

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本基
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20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出借到期日不得
超过封闭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本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上述
指标
不符合约定
的,
本基金
不得
新增
出借
业务




2
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7

、(
18

、(
2
0

项外,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
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
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
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资产单元净值计算及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各资产单元
的证券期货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及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资产单元资产净
值及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各资产单元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验资完成。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资产单元单独开立证券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
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若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允许资产单元独立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相关账户的开立。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
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
项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
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
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应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
日期开始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日期的,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
认时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正本与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者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与基金托管人确
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
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
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
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
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对于被授
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
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并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积极采取补救
措施,并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正本与之前发送的变更通知内
容不一致的,以之前发送的变更通知内容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
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


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
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
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明确交
易单元、佣金费率等相关信息,在托管人完成相关设置后方可开展交易。若涉及
需基金管理人做出选择的港股通公司行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
据将基金管理人的选择结果提交给中国结算。


(三)基金投资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并承担由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
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中的账户开立、资金划拨、
期货交易、交易费用、数据传输,以及风控控制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
实性负责。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
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及各资产单元的交易记录,按日进行核对。按约定
对外披露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如果因过错方的原因导致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及各资产单元资金、证
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五)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
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根据《基金合同》及/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定
的时间开始办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
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
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
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六)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各资产单元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资产单元资产净值是指资产单元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单元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单元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
单元份额总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终
该类基金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各资产单元的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每日对账前需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提供托管人各类交易
拆分数据或依据,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拆分数据或依据进行资产单元的账务
处理。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及资产单元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资产
单元
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

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
公布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避免歧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资产单元资产净值、资产单元份额净值
为非公开披露事项,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资产单元资产净值、资产单元份额净值
仅向对应的投资顾问披露。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兑人民币汇率的,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估值汇率)为准。



9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原有估值方法进行出借证券的后续
计量。



10
、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
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
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错误偏差
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及各资产单元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10
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
内完成
中期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的编制完成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
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检查。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同一
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日内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MOM产品指引》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
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资产单元的规模及占比、基金管理人与
投资顾问及不同投资顾问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投资
顾问当年获得的投资顾问费用及占基金年均资产净值的比例等。基金管理人向投
资顾问支付投资顾问费前,基金托管人应对支付金额予以复核。投资顾问费的计
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约定。


3、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年报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MOM产
品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投资
顾问费用,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
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
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
付。


以上费用在不同资产单元的分摊规则及尾差的处理(如有)等

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
另行约定






(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
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