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蓝筹 :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01:57:56 中财网

原标题:民生蓝筹 :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
76号文核准募集的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09年3月27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 年2 月9 日起,至2021 年3 月12 日止(以表决票收
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北侧
联系人:陈亭
电话:(010)68960086
邮政编码:10087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
称“议案” ),议案内容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2月8日,即在2021年2月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一一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
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
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 年2 月9 日
起,至2021年3月12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
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品
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
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
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
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生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民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方可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 400-8888-388
会务常设联系人:陈亭
联系电话:(010)68960086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监督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 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机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
说明》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4日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一一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一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进行转型,主要内容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
估值程序、基金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基金名称不进
行更名。

为实施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项,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转型方案实施具体的转型操作。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4日
附件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
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 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
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申购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 ,指持有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
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
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
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
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 女士/ 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1年3月12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
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
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

一、声明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属于民生加银品牌蓝
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
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后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
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具有品牌优势的蓝筹企业的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
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二)变更后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基于宏观环境等因素,重点考虑以沪深300 成份指数为样本的权益市场平均估
值水平(PE)等因素,在不同阶段对基金产品的股票仓位进行分段控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权
益资产的投资操作。

具体仓位控制如下:
当沪深300 成份指数的市盈率(PE)处于历史后20%分位,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60-95%;
当沪深300 成份指数的市盈率(PE)处于历史前20%分位,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50%;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0%。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深入分析并论证蓝筹股企业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析行业空间、行
业地位、竞争格局、产品竞争力、盈利能力多方面因素,去选择细分领域的龙头公司或具备成
长为优质公司潜力的企业进行投资,分享企业长期增长带来的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取“核心-卫星策略” ,即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品牌优势的蓝筹企业的
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卫星股票资产部分投资于具有品牌优势蓝筹企业之
外的优质公司。

(1)核心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核心股票资产部分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投资于具有品牌优势的蓝筹企业。

1)蓝筹股企业的选择标准
蓝筹股是指具有稳定的盈余记录、能定期分派较优厚的股息、业绩优良的企业的股票,又
称为“绩优股” 。本基金将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作为蓝筹股企业:
① 地位突出:在证券市场、行业中占有突出地位,企业的股本规模较大,总市值及权重较
大,公司的总市值排名居于整个证券市场前三分之一,或者总市值排名居于所在行业的前三
分之一;企业在技术资源、客户资源、销售渠道、产品创新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② 业绩优良: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强,投资回报稳定。

③ 分红优厚:分红稳定,具有较高的现金股息率。

④ 流动性较好:流动性较好一方面因为企业股本规模较大,另一方面因为成交活跃。

⑤ 成长性较好: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不断增长。

2)品牌优势企业的选择标准
品牌优势企业是指具有品牌竞争优势的企业,其拥有具有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甚至无法超
越的品牌竞争差异化能力。品牌优势能够使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容易吸
引、培养和留住对企业有较高的认知度、较强的信任感和好感、较为稳定的长期客户,从而产
生超额利润,实现优秀品牌的溢价能力。

本基金在定性分析上,将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作为品牌企业:

① 过硬的质量、完善的服务。质量是品牌的生命,也是企业的生命;服务是产品的衍生,
是品牌的重要支撑,是现代市场竞争的焦点之一。

② 良好的形象、较高的文化价值。形象是品牌在市场上、客户心中所表现出的个性特征,
体现客户对品牌的评价与认知。文化价值是品牌的精神内涵,是现代社会的消费心理和文化
价值取向的结合,是企业形象的外在展现和传播。

③ 规范合理的公司治理、优秀的企业管理。规范合理的公司治理、优秀的企业管理是企
业产生和长期拥有优秀品牌的保障,使得优秀品牌在各种情形下得以健康成长、顺利发展。长
期良好的品牌的打造和维护,无一不是在规范合理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依靠科学有效的优
秀管理去创立、维护和创新的。

④ 较强的品牌长久发展能力。本基金通过研究品牌产品市场特性、品牌产品是否符合客
户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企业对于品牌维护的投入、品牌市场的细分与推广等因素,分析品牌的
长久发展能力。

品牌优势最终将使得企业具有较强的议价和定价能力、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以及超过行业
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因此,本基金在财务分析上,将通过企业的毛利率、营业收入、净资产收
益率等指标与行业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

(2)卫星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卫星股票资产部分是通过投资于具有品牌优势的蓝筹企业之外的优质公司来达
到增加组合超额收益、分散组合风险的目的,因此,本基金将采取积极投资策略投资于企业总
市值较小、成长性较好、核心团队稳定、经营管理优秀、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此外,在符合法
律法规、控制风险、深入研究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判断未
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
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
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
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素,
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
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
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
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
转债。

4、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债债券、可交换债券,该类债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
券投资更加灵活。本基金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
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仔细
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期等。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
条款、可转债的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
得一定超额回报。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
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
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
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
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对证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
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三)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四)调整基金的费用支付方式和赎回费率
(1)调整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调整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见下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1天≤T〈7天1.50% 100%
7天≤T〈30天0.75% 100%
30天≤T〈90天0.50% 75%
90天≤T〈180天0.50% 50%
T≥180天0.00% -
(五)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具有品牌优势的蓝筹
企业的相关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
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
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0)、(14)、(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
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的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
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调整基金的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八)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九)调整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执行。

(十)其他对基金合同的必要调整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转型后
的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
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即《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即《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已经中国证监
会变更注册。

(十一)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

附: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品牌
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6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9 年2 月25 日至2009 年3 月
25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原《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27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本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
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依据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转型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基金份额不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基金转型调整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
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
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
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
交议案。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4日
附: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条款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前
言(原“
一、前
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持有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三、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
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
的,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第二部分释
义(原“二、
释义” )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
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
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持有期间产生
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 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原“三、
基金的基本
情况” )
(一)基金的名称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
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一、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基
金的历史沿
革(原“四、
基金份额的
发售”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开发
售。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
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
95%) 由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30%-80%)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品牌蓝
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2009]76 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2009 年2 月25 日至2009
年3 月25 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年3月27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X 年X 月X 日《关于准
予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民生加银品牌
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
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并自X 年X 月X
日至X年X月X日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
金收益分配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X年X月X日起,由原《民生加银
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
金的存续
(原“五、基
金备案” )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
集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
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
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4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4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4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4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原“六、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


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
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
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
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
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
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4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
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
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
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
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1-3、5、8、9 项规定的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发生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1、2、3、5、6、9、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以下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即: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
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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