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量化进取A : 中信建投量化进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02:00:57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建投量化进取A : 中信建投量化进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量化进取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量化进取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申请
募集的
准予注册
文件名称为
:《
关于准予
中信建投量化进取
6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1〕
127号),
注册
日期为:
2021

1月
15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精选个股,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
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
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额外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
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请投资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内,投资者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及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
1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份额净值跌

1元发售面值的
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
................................
................................
...
1
第二部分释义
................................
................................
................................
................................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
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
4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
................................
.............
49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6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2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
................................
.....................
6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
................................
.....................
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7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8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0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
................................
...............
121

第一部分前言





中信建投量化进取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信建投量化进取
6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
中信建投量化进取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
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建投
量化进取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信建投
量化进取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信建投
量化
进取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
中信建投
量化进取
6个月持有期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中信建投
量化进取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
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信建投
量化进取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
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
、同年
10

1日实施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
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
认购份额而言)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转
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起至
6个月后对应日
(不含)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

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就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
及转
换转出申请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
资金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5、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 座
17、
19 层


邮政编码:
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
2013年
9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3〕
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
010
-
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5%
、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男,
1966

12
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成都电子科
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委会委
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强,男,
1971

12
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华夏证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沈阳
分公司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北京东直门中心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北京安立
路中心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




,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邹舢,男,
1978

1
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三峡总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科
员、中电投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中电
投集团财务部资金处主管(主持工作)、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
投资部总经理兼董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职。

2017

4
月进入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兼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
部长(主任)。



周艳丽,女,
1972

3
月生,中国国籍,汉族,民建会员,南京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现任江苏
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主任。



高翔,男,
1968

6
月生,中国国籍,汉族,群众,太原机械学院(现中
北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东
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
序员、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工董事,兼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
事。



胡家勇,男,
1962

11
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南财经大
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现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兼任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全国科技名
词审定委员会委员、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副主任。



王军,男,
1980

1
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
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中国农业大学
MBA
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袁冬梅,女,
1966

10
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分
校法律法学专业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



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

/
律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律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现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佟岩,女,
1977

11
月生,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理工大学专业学位联合教育中心副主
任,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分会理事,入选北京国资委外部董事人才库。佟岩
女士是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伦敦国王学院(
King

s College London

访问学者,中国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学术类),北京市优秀
人才培养资助对象,在专业领域主持国
家基金课题
3
项、教育部基金课题
1
项,发表
A

CSSCI
期刊、
SCI
论文和
EI
论文多篇。现为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诚互动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及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陆亚,女,
1966

2
月生,中国国籍,民主党派人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学历。曾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教务秘书、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分析员、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华夏证券业务主管等,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风控师、风险
管理部行政负责人、董事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慧,女,
1982

11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

2009

6
月进入航
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入选财务公司行业专业人才库。现任航天科
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副部长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周琰,女,
1983

7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
历。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金融投资中心投资部业务一部主任、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全,男,
1979

6
月生,
中国国籍,
民主党派人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



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定
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等,现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谭淼,女,
1978

12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
党员,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学
历。曾就职于华夏证券北京三里河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交易清算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清算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办公室,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谭保民,男,1984年2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
历。曾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客服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筹备组注册登记会计、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高级注册登
记会计,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委员、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金强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高翔先生,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张乐久先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大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主任科员、北京同瑞汇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鹏先生,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
士。曾任中财期货分析师、
LCM
Commodities研究员、
CIBC World Market期权交易员、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投资副总经理、中金睿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副总经理、金建睿投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副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负责人


2020年
5月
9
日担任
中信建投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金强先生,简历同上。



栾江伟先生
,
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刘博先生
,
英国华威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沈阳序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副总裁,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
-
固收投资部负责人。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
-
股票投资
部基金经理。



许健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
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
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
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
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年
4月
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
4月,中信银
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
与实业并举的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
科技立行、服务实体、市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
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
理业务
、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
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
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0年
6月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51个大中城市设有
1,397家营业网
点,同时在境内外下设
6家附属机构,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
(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萨克斯坦阿尔金银行。其中,中信国际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
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
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5家营业网点和
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
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
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
萨克斯坦设有
7家营业网点和
1个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余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
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

2020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银行品牌
500强排
行榜”中排名第
21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世界
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年
9月
加入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年
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
2014年
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
2017年
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
2019年
2月起
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年
5月至
2015年
1月任中信
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年
5月至
2014年
9月
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年
3月至
2013年
5月任中信银行
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年
9月至
2007年
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
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年
12月至
2003年
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
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1996年
7月至
1996年
12月任浦
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1992年
12月至
1996年
7月在浙江银行学
校实验城市
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
1991年
7月至
1992年
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
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年
6月起担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自
2019年
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2015年
7月至
2019年
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2012

3月至
2015年
7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
2014年
1月

2015年
7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年
3月至
2012年
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2001年
10月至
2011年
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
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

1991年
7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年
1月至
2019年
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2015年
5月至
2018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
2013年
4月至
2015年
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
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年
7月至
2013年
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
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2020年三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17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等其
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9.79万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
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网址:
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
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电话:
010-59100230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
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薛竞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郭蕙心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1年
1月
15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
127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最短持有期为
6个月的单笔锁定持续
运作。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内,投资者不能
就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
及转换转出申请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就该基金份额
提出
赎回申请
及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对

认购份额而言)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含)
(对

申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6个月后
对应日
(不
含)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的期间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及转换转出
业务的,则顺延至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不含)


1.20%


100万(含)至200万元(不含)

1.00%

200万(含)至500万元(不含)

0.6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0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
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认购单
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3)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
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1.2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
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20%)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30.00)
/1.00=98,844.23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元,则得到
98,844.23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0.00+
50.00)
/1.00=100,050.00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元,则其可获得
100,050.00份
C类基金份额。




6、认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并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及转换转出申请
。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
/申

/转换转入
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
/转换转出
开放的时间可
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申购
款项,申

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