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A :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A :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二一年二月 四 日 重要提示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 经中国 证监会 2020 年 1 2 月 14 日证监许可 [ 2020 ] 3488 号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 益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 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 和 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12 个月的 “最 短持有期 ”,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 方可申 请办理赎回 及转换转出 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 本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侧袋机制................................ ..................... 72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3 一、绪言 《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泰信 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 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最短持有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 12 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 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 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 算 4 3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 48 、 A 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9 、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0 、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 、 元:指人民币元 5 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 : ( 1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 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 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南路 256 号 36 - 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 021 ) 20899188 传真:( 021 ) 20899008 联系人:姚慧 股权结构: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5% ;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 ;青岛国信 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鲁信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高宇先生,董事,中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曾任沈阳市轻工业管理局办公 室职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中心(上海)副总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金融市场总部总经 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交易部董事总 经理。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校登楼先生,董事,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江 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青岛国 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久实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学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 究室干部、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 党组书记、党组 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 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郝亮先生,独立董事,本科;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副行长、分行办 公室副主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大通金控(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 炼厂总经理,深圳科技工业园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浙江(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华林证券董事及第二届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员 武琳琳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发展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主管 、青岛国信发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 委员。 葛航先生,监事,学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叶茂先生,监事,本科;曾任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 目经理、南京水门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办事员。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 2 002 年 1 2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 总监,现任董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张萍历女士,职工监事,硕士。 2007 年 7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胡囡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 2006 年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在渠道部、客服中心任职,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鲁信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高宇先生,董事,总经理 、 董事会秘书 ,博士;曾任沈阳市轻工业管理局办 公室职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中心(上海)副总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金融市场总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交易部董事总 经理。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 曾任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督察 长 。 岳红婷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综合管理 处、外汇信贷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总部上海分部交易所场内代 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专户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业二部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机构业务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 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张秉麟先生,副总经理,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硕士;曾任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 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 叶振宇,首席信息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大学职员,光大 证券张杨路营业部电脑部主管、资金计划部经理、清算中心经理、风险管理部经 理、资产管理总部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中心处 长、交易中心 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业务管理部总 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 理, 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璞基资本(筹)合伙人。 2 、基金经理 王博强先生,英国城市大学投资管理专业硕士。 2008 年 1 2 月 加入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投资部行政助理、集中交易部交易员、研究部助理研究 员、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 2018 年 5 至 2020 年 5 月任泰信竞争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至今任泰信现代服务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至今任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2020 年 8 月至今 兼任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由 总经理高宇 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高宇先生,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张秉麟先生, 副总经理,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分管投资、研 究工作 ;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郑宇光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 会议。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 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业务 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等受托资产、自有资金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公司设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要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 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监督管理 人员的分离等),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 形 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公司在制订新的制度或者修改原有制度时,要对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效 果进行充分评估;公司应充分调动各机构、各部门和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 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 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 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 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 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 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 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 、基 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兴业银行 ” ) 注册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兴业银行大厦 4 楼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7.74 亿元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托管部门联系人:马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首家赤道银行。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 7.54 万亿元,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1000.17 亿元,同比增长 11.24% ,上半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5.90 亿元。 ( 三 ) 托管业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我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 355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2748.36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2217.25 亿份。 本基金托管人具有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公募基金托管运作经验。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资产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 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综上,基金托管人承诺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合规和风险控制制度。 ( 六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高宇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岳红婷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层C10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叶振宇 2 、销 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厦3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 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 万众 联系人 唐叶丹 电话 ( 021 ) 20899188 传真 ( 021 ) 2089906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 021 ) 51150298 传真 (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 付建超 联系人 潘俊峰 电话 (0755)3637 6906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润松、潘俊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 2020 年 1 2 月 14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20 ] 3488 号)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 至该日 12 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不存在月度 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 因红利再投资 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 约定另行计算。 (四)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 或 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柜台 及 基金管理人以外 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 六 )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 公开发 售。根据《运作办 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 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 结束发售。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八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 九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 2 )销售机构( 包括泰信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4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 、认购的限额 ( 1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最终累计确认 的认购份额需低于成立时基金总份额的 50% ,也不得 通过 一致行动人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销 售 机构单个基金 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泰信 直销 机构 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0 元(含认购费)。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 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元) A 类份额 认购费率 M<100 万 1 . 20 % 100 万≤ M< 2 00 万 0. 8 0 % 2 00 万≤ M< 5 00 万 0. 4 0 % M ≥ 500 万 1 , 000 元 / 笔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 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 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 ( 1 )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2 )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募集 期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一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 + 1.2 0 % )= 9, 881 . 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 881 . 42 = 118 . 58 元 认购份额=( 9, 881 . 42 + 10 ) /1.00 = 9, 8 9 1 . 42 份 即 该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 8 91 . 42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 募集 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 其 可得到的 C 类基金 份额 计算如下 : 认购份额=( 10,000 + 10 ) /1.00 = 10,01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 一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2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计 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至 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 申请;自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不可抗力 , 或者 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 日 (即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12 个月的月度对日 前一日止 ) 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前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 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若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 则 赎回款项划付 时间 相应顺延 ,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 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关 业务 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必须在调整实施 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六 )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泰信直销机构单个基金 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 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