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聚恒精选混合A : 华安聚恒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华安聚恒精选混合A : 华安聚恒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安聚恒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一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 2020年 12月 17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准予 华安聚恒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20]3543号 ) 注册 ,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股指期货 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参与融资业务相 关风险、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管 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 等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初始 面值 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投资 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在 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 临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以下简称 “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8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10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119 第一部分 绪言 《 华安聚恒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以下简称 “《 证券 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聚恒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华安聚恒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华安聚恒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安聚恒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安聚恒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安聚恒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安聚恒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 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交 收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规定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 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基金合同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0、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61、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层 4、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5、设立日期: 1998年 6月 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号 7、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8、联系人: 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50099 10、网址: 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 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 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 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上海工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 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03年至201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 维斯分校)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2010 年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 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6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明,硕士研究生, 20年银行、基金从业经历。曾在上海银行从事信贷员、 交易员及风险管理。 2004年 10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研 究员。 2013年 6月起担任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6月起担任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2015年 6月至 2016年 9月同时担任华安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3月至 2018年 3 月同时担任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月至 2018年 10月,同时担任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8年 10月至 2019年 8月,同时担任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年 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20年 12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82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0.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4.8%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 任。 (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对督察长负责 。 (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 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 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 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6060069 传真: 010 - 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 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 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 2019 年度资 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 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 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55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电话:( 021 ) 38969973 传真:( 021 ) 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 ) 57635999 传真:( 010 ) 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 ) 38082891 传真:( 020 ) 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 H 座 2503 电话: 029 - 87651812 传真:( 029 ) 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 - 1212L 电话:( 028 ) 85268583 传真:( 028 ) 85268827 联系人:郁晓珍 (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业务部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 22522733 传真:( 0 24 ) 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业务部 地址:深圳福田区金田路 2030 号卓越世纪中心 3 号楼 2008 室 邮编: 518000 电话: 0755 - 82755911 联系人:唐硕 (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业务部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1 号 南京中心 1915 电话: 025 - 86890489 联系人:黄雷 (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部 地址:福建福州鼓楼区五四路 151 号宏远帝豪国际大厦 2307 室 电话: 0591 - 87831775 联系人:王枫 (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 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 40088 - 50099 传真电话:( 021 )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 销 售代理机构,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沈熙苑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12月 17日证监许可 [2020]3543号 文 注 册募集 。 二、 基金的类别 、运作方式 及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三 、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21年 3月 2日到 2021年 3月 8日 ,本基金同时对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 部分 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 、 募集场所 本基 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 管理人 披露 的 基金 销售机构 名录 。 五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 七、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 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欲购买本基 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立基金账户 ,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 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 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 内 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 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 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 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 一经 受理不得撤 销 。 (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 /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九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 (含认购费,下同) ,各代销机 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介 公告。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4、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十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认购价格 为人民币 1.00元 。 十一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 二 、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 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 认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1.2% 100万≤ M< 300万 1.0% 300万≤ M< 500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 由 认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的 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 三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 用 =有效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例:某投资人 (非 养老金客户 ) 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 假 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 用 =100,000× 1.2%/( 1+1.2%) =1,185.77元 认购份额 =( 100,000-1,185.77) /1.00=98,814.23份 利息转份额= 50/1.00=50.00份 实得认购份额 =98,814.23+50.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对应 的 认购费率为 1.2%,假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 ,则其可得到 98,864.23份 A 类 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 50) /1.00= 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0, 假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 ,则其可得到 100,050.00份 C类 基金份额。 3、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 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十 四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五 、 募集 期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