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A : 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2月05日 10:41:17 中财网

原标题: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A : 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0年
12月
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宁华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本基金还可
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而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属于高风险投资工具,相应市
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一年(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2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6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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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2


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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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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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
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41、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42、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或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
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43、《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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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认/申购基金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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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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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
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8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
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事业部总裁。自
2019年
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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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
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

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
2010年
11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自
2008年
9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
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
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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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年
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
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

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机构理财总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
2016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
理,高级合规官,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9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自
2015年
10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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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自
2014年
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首席信息官。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总裁助理,

2015年
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自
2015年
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王宗合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
事行业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
MD),自
2021年
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
MD),自
2021年
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汪坤先生,国籍中国,金融学硕士,
7年证券从业经验。

2014年
0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高级债券研究员,现任职于固定收益总部担任基
金经理,从事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2020年
08月担任鹏华招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01月担任鹏华安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汪坤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鹏
华优质回报两年定开混合、鹏华精选回报三年定开混合、鹏华价值共赢两年持有期混合、鹏
华养老产业股票、鹏华中国
50混合、鹏华成长价值混合、鹏华产业精选、鹏华匠心精选混
合、鹏华创新未来
18个月封闭混合、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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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鹏华新兴产
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科技创新混合、鹏华新兴成长混合、鹏华成长智选混合、
鹏华汇智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
/基金经理,
鹏华养老
2045混合发起式(
FOF)、鹏华聚合多资产混合(
FOF)、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
发起式(FOF)、鹏华养老
2035混合(
FOF)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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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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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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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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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托管人经营情况及资信水平

(一)基本资料

注册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年
4月
10日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注册资金:6,008,016,286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陶磊

电话:0574-89103140

(二)历史沿革及经营情况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年
4月
10日,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2006年
5月,宁波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新加坡华侨银行。

2007年
7月
19
日,宁波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002142),成为国内首批上市的城市
商业银行之一。

2007年
5月
18日,上海分行正式开业。截至
2020年
6月,宁波银行除了
在宁波地区经营之外,已在上海、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北京、无锡、金华、绍
兴、台州、嘉兴、湖州、丽水、衢州和舟山设立
16家分行。2013年
11月,宁波银行发起
设立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5月,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正式开业。


近年来,宁波银行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和金融技术创新,努力打造公司银行、零售公司、
个人银行、信用卡、金融市场、票据、资产托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九大利润中心,实现
利润来源多元化。截至
2020年
6月底,宁波银行总资产
1.5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14.63%,
实现营业收入
199.81亿元,同比增长
23.4%,不良贷款率
0.79%,继续保持上市银行最低。


(三)托管人资信水平

宁波银行为中国银行业资产质量好、盈利能力强、资本充足率高、不良贷款率低的银行
之一。在英国《银行家》杂志按照一级资本发布的
2017年全球
1000强银行及
2017年全球
银行品牌
500强排行榜中,分别位居全球第
175位和
140位。2015年
8月份,宁波银行凭
借在资产托管领域的出色表现,获得第八届
21世纪资产管理『金贝奖』系列“
2015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2016年
12月,在由经济观察报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
“观察家金融峰会”上,宁波银行荣获“年度卓越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2017年
12月,在
《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6-2017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颁奖典礼上,宁波银行凭借安全
高效的托管服务、先进专业的托管系统,再次斩获“年度卓越资产托管银行”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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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托管业务概况

(一)托管业务资格


2012年
10月
31日,宁波银行成为第十九家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也是第三家获得该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

2013年
9月
30日,宁波银行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
格。宁波银行严格履行托管人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委托资产,严
格监督托管资产投资运作,将业务运作与控制风险有机结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树立了良
好的市场形象,得到监管部门和业界的认同。


截至
2020年
6月,资产托管业务余额
2.3万亿元,位居城商行首位。客户数量超过
750
家,托管资产种类丰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


(二)宁波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经验

宁波银行在公募基金、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资管计划、银行理财等产品上托管经验丰
富,业务成熟,托管业务经验具体情况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截至
2020年
6月,宁波银行已成功托管
66个公募基金项目,规模超
1008亿元。2013

11月
1日,宁波银行正式托管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基金,成
为第一批在淘宝发行的互联网债券基金的托管行。此外,宁波银行与安信基金、博时基金、
博道基金、创金合信基金、东吴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光大保德信基金、广发基金、国金基
金、国投瑞银基金、合煦智远基金、恒越基金、嘉实基金、建信基金、金元顺安基金、九泰
基金、民生加银基金、南方基金、诺德基金、平安基金、融通基金、申万菱信基金、天弘基
金、万家基金、新疆前海联合基金、招商基金、西部利得基金、银华基金、中海基金、中融
基金、中银基金等
34家市场上主流基金公司开展合作。公募基金的成功托管标志着宁波银
行在托管服务的效率、估值、清算、业务创新等各方面达到较高标准。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截至
2020年
6月,宁波银行已与
100多家证券公司建立合作关系,重点为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托管服务。托管规模达
5274亿元。宁波银行凭借高效的资
金划付和简便的操作流程使合作伙伴获得最优的客户体验,在同业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和形
象。



3、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截至
2020年
6月,宁波银行已与
140多家基金、基金子公司建立托管合作关系,行业
客户覆盖率超过
75%,托管规模超过
4674亿元。在该类产品的托管服务过程当中宁波银行
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各类估值核算经验,能够完美满足各类产品个性化需求,极大程度上体现
了宁波银行突出的运营服务能力。



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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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20年
6月,存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品共计
53只,规模共计约
650.55亿元。

三、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一)业务流程
1、签约开户流程
在项目签约阶段,宁波银行可配合客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签约流程。

在项目开户阶段,宁波银行可提供免费上门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和易托管服务,开户需求

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派双人携开户资料至管理人处进行开户,现场指导管理人开户资料填写
和盖章事宜,保证开户顺利完成。在项目起息前为管理人上门安装易托管,指导管理人查询
资金到账、出账情况,发送电子指令,打印业务凭证,跟踪业务情况。


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宁波银行可依据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业务模式,建立包括收款账户、
付款账户、税收、混同、抵销、服务转移和通知等全套总分账户体系和操作制度,也可根据
具体需要进行新建。同时,宁波银行会协助设置合理的现金流支付顺序,辅助建立整个资产
证券化项目顺畅的现金流体系,对应不同性质的资金划付、触发事件,保证各项资金安全保
管。


宁波银行服务优势:法审流程短,服务高效;提供上门开户、易托管安装服务,现场指

导;拥有完善的账户管理体系和顺畅的实际应用经验。

项目开户简析:
宁波银行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保管合同和收费函法审。法审定稿后,宁波银行配合

管理人用印,并根据管理人需求提供上门移交合同服务。


在账户开立流程中,宁波银行提前将所需基础资料、托管账户开立、易托管开立所需材
料清单及扫描件发送管理人,管理人准备基础资料,启动用印流程。同时,宁波银行指派双
人携开户资料上门开户,协助管理人填写开户资料和用印。宁波银行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托管
账户和易托管开立,并再次上门协助管理人安装易托管,指导易托管操作。



2、项目起息流程
项目起息阶段,宁波银行提早向管理人发送资金划付所需材料清单,做好材料预备工作,
同时配合管理人及时完成询证、资金查询以及划付工作。


项目起息当日,宁波银行运营专属服务人员配合管理人及时查询资金情况,协助管理人
接洽律师事务所,安排询证函交接事宜,在资金到账后完成询证工作。宁波银行托管清算系
统实现了与核心系统直联,可在最短时间内高效优质地完成清算服务工作。


宁波银行服务优势:高效清算划付,专属人员服务,热诚服务态度。

项目起息流程简析:
项目起息前,宁波银行将资金划付所需资料清单发送管理人,与管理人确认资金到账时

间及金额,协助联系律师事务所确定询证时间。资金到账当天,宁波银行专属服务人员及时
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并配合律师事务所开立询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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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通过宁波银行易托管系统提前预录入划款指令,上传相关资料,宁波银行于起
息日前做好资料审核工作。起息当日,管理人通过易托管发送划款指令,宁波银行接收指令
后立即进行资金划付。管理人可通过易托管实时查询资金划付情况,并于资金划出后自行打
印业务凭证。



3、项目运作流程

项目运作阶段,宁波银行专属服务团队利用项目管理系统协助贵行进行项目全生命周期
管理,在资产证券化整个运作流程关键节点上进行信息提示,包括:资产负债到期提醒、贷
款资金回款提醒、费用支付提醒等。


宁波银行服务优势:实时提醒、全生命周期管理、专属服务团队。


项目运作流程简析:

项目起息后,宁波银行项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相关数据,并设置关键节点提醒。在
资产负债到期日、贷款资金回款日、费用支付日等关键节点前自动提醒宁波银行专属服务人
员,宁波银行专属服务人员电话通知管理人,提前做好相关数据核对工作,在资金划付日及
时划付各类性质的项目资金。管理人可通过易托管跟踪各类资金划付情况,随时打印相关业
务凭证。



4、项目到期流程

宁波银行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数据统计、会计估值等各
类报告。宁波银行将根据管理人的需要在报告中涵盖资产估值、合规监督、绩效评价、市场
信息等多方面信息,让合作伙伴对整个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动态全面的了解。


宁波银行服务优势:高效准确收益分配、全面及时清算报告。


项目到期流程简析:

项目到期前,宁波银行会提前提醒管理人项目到期所需准备材料,与管理人确认项目实
际到期时间,同时与管理人核对收益分配等各类数据。


项目到期日,管理人通过易托管发送划款指令,宁波银行审核资料后立即资金划付,并
做好各类利息结算工作。管理人可通过易托管跟踪各类资金划付情况,随时打印相关业务凭
证。项目到期后,宁波银行根据管理人业务需求积极配合各类报告撰写,全方位提供资金保
管相关内容。



5、应急处理流程

宁波银行将在项目运作全流程过程中建立应急服务小组,各环节专人负责跟进,保证及
时响应各类突发事件。同时,宁波银行建立了完善的数据灾备、电力供应等应急系统,保证
不可抗力情况下业务正常运作。


(二)业务管理和风控制度

至今,宁波银行已经在系统管理、账户结构安排、办公场地和安防设施、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及部门业务制度五个方面建立了成熟的托管服务体系,保证受托保管资产独立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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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1、技术支持系统

(1)托管运营系统
宁波银行托管运营采用赢时胜估值核算系统,目前已完成
3.0版本至
3.5版本的升级,
在数据存储、加密、应用及安全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清算估值方面,实现了清算系统
和核算系统有效交互,核算系统可采集清算系统的银行流水、划款指令,生成相应账务凭证,
清算系统可采集核算系统余额表、估值表,进行头寸、资金对账。同时,投资监督系统和信
息披露系统得到进一步优化,投资监督系统实现了核算系统证券投资指令采集功能,有效提
升了估值清算效率和资金运作安全性。


在具体运行当中,托管业务系统具备安全控制,每日业务的启、停统一管理,以保证数
据的安全。系统设置实行授权控制,业务人员仅能在授权范围内操作,可保证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和安全操作。


(2)资金清算系统
宁波银行总分支行所有资金清算汇划业务都实现了集中化和统一化运行,确保了资金清
算的及时性。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依托总行资金清算平台进行资金清算,实现宁波银行系统
内资金收付实时到账、跨行资金汇划接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和同城交换系统,保
证系统外资金汇划实时到账。


同时,宁波银行已安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参与人远程操作平
台(PROP)系统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综合结算平台
(IST)系统以及中央国
债交易登记系统,已经实现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证券登记、存管、结算及资金清算业务。


(3)数据传输系统
宁波银行已安装上海证券通信公司的
VSAT 单向卫星小站和深圳证券卫星通讯公司的
单向卫星用户站,为保证安全可靠的接收数据,宁波银行将对卫星接收系统采用
DDN专线分
别连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实现了数据接收的天地互为备份。


(4)项目管理系统
宁波银行已建立应用于内部管理的项目管理系统,要求各级业务人员、管理人员通过该
系统运作项目立项、账户开立、准入审批等项目管理流程,并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
时监控项目资金变动情况、到期情况、付息情况等信息,为管理人和委托人提供更加安全高
效的资金保管服务。


(5)易托管系统
宁波银行已正式上线资产易托管系统,管理人可通过此系统实现打印直通、传真直通、
团队管理、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多项电子化功能,宁波银行通过此系统进行资金划付审批
和管理,实现管理人和托管人业务有效对接,提升了托管服务效率,为管理人内部管理提供
了高效安全电子化平台,进一步保证了委托资金的划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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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户结构安排

宁波银行为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项目建立分账户管理模式,根据不同资金性质和功能区
分,支持且不限于收入、收益、混同、税收、抵销、服务转移和通知等六大功能账户,按照
管理人指令将不同性质资金通过对应账户划付,独立建账、记账,保证各类受托保管资产独
立性和安全性。



3、办公场地及安防设施

(1)严格的门禁系统:在办公区出入口、托管服务部、机房、档案室都设有门禁系统,
集信息管理、计算机控制和智能卡技术于一体,具有授权、记录、多级管理、查询、统计、
防盗、报警等多种功能。通过电脑网络将控制器与宁波银行办公楼的安防门禁系统相连,由
宁波银行监察保卫部中控室统一管理,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托管部办公区。同时,
所有进入情况均被自动记录在电脑系统中,有据可查。资产托管部办公场所相对独立于其他
业务部门,其他部门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托管部办公场所,托管部实行了严格的门禁系统,只
有托管部人员才可进入托管部办公区。内部工作场所实行授权制。内部员工的门禁卡只可在
其授权范围内进出办公场地,未经授权人员不得进入估值核算室,机房和档案室也只有授权
人员才可进入。

(2)视频监控系统和电话录音系统:为确保资产托管部的高度安全和对突发事件的防
范取证能力,资产托管部办公区配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电话录音系统。在办公区内外装有
19 台摄像头(含机房),可以覆盖资产托管部部门办公区域和相邻楼道,对办公区域进行
24 小时动态监控。电话录音使用的是金融业普遍采用的电话录音管理系统。该系统操作简
便,性能稳定,对托管部所有固定电话进行录音监控,在不影响双方通话质量的前提下进行
实时录音。音像监控资料由资产托管部审计内控部负责监察和管理。

(3)供电:资产托管部机房配有专门的
UPS 设备,提供两路市电和一路发电机,可以
保证所有重要办公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在断电的情况下,持续供电至少半个小时,维持正常工
作运行。半小时后改由发电机持续供电。

(4)计算机房:托管部主机房设在总行机房楼层,专设独立机房,为托管部专用,符
合监管要求。主要存放托管运行主机服务器等信息技术设备。机房的出入口设有门禁,机房
内部安装了视频监控,与办公区共同组成完整的托管部安防系统。机房建设符合国家
GB2887-89《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和
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并配有防火、防
潮、防尘、防磁、防鼠等设施,以及独立的空调和消防设备。

(5)档案室:设立档案中心,用于存放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
资料。

(6)防火装置和空调系统:机房配有独立空调和气体灭火设施。

4、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依法规要求建立内控制度,各种内控管理制度有效覆盖资金保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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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各个环节。


托管业务与银行其它业务实现了人员、系统和办公场所的相互分离。托管业务组织结构
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设置。


业务操作实现岗位分离制。核算、清算岗位严格分开,同时分别实行经办、复核、授权
制,有效的保证了核算清算和资金划拨的安全性。


建立了自控、互控、监控三道防线。对于业务一线岗位做到双人、双职、双责;对于相
关部门和岗位建立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充分发挥互控防线的作用;设置独立的内
控稽核岗位,对托管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


托管部内部采用有授权的门禁系统。运营服务部只能由运营管理岗位、会计人员、资金
清算人员进入,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只能由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进入,其他人员
不得擅自进入。


托管部实行严格的保密规定,托管部人员针对商业秘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规定,按
规定进行业务联系。


加强监督力度。托管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人员,对于每日的证券交易、银行间市场交易、
基金头寸等重要业务数据、指令实行每日监督、定期报告,保证业务的规范运作。


内控体系确保实现内控总体目标的实现,即符合法律法规、资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确保
受托资金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金估值与核对的正确性,有效化解业务风险,确保资金运作
信息保密和信息披露的合规。



5、部门业务制度

完善的部门业务制度包括资产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
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宁波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历来遵循
“制度先行、内控先行”的原则。我们将风险控制思
想贯穿于业务流程设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中。从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内控监察、
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了一整套共
20多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规章制度,形成了宁
波银行开展资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体系。这些规章制度都是参考和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
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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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3305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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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办公室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联系电话:(0755)25471000
传真:(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奚霞、高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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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20年
12月
23日证监许可
[2020]359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因
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
算。


二、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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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销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
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元)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0.24%
100万≤M<500万
0.30% 0.09%
M≥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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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
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5.20/1.00=5.2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9,940.36+5.20=9,945.56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

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9,945.56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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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5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100,000.00+50.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50.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
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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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
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
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5)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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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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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
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含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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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5-32


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万元。本基
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
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

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