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丰裕一年持有期混合A : 中信保诚丰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1年02月05日 10:41:19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保诚丰裕一年持有期混合A : 中信保诚丰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信保诚丰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信保诚丰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11月
2日证监许可【2020】2854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1年
2月
26日至
2021年
3月
2日,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认购本基金。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6.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
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8.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10万元(含认购费)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
1,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9.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允许撤销。

10.销售网点(指销售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
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11.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
2021年
2月
5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中信保诚丰裕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
全文。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销售机构在其各销售城
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3.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4.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
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5.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0066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揭示: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风险,
也包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


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
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等各种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
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转
换转入确认日(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面临在一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丰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11525(A类)、011526(C类)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
回或转换转出。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对于每份
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其
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或转换
转出该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赎
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份额。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事宜。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C两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均为人民

1.00元/份。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王文博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21年
2月
26日至
2021年
3月
2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
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均为
人民币
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
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
A类基金份额
50,000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50,000/(1+0.8%)=49,603.17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9,603.17/1.00=49,603.17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9,603.17+50.00=49,653.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元认购
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为
49,653.17份。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
C类基金份额
4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40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0/1.00=4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1.00=4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0,000.00+40.00=40,04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
C类基金份额为
40,040.00份。



4、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
通知规定。


(2)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追
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
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1年
2月
26日至
2021年
3月
2日,上午
9:30至下午
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C.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
D.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投资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投资人/代办人
签字确认的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留存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及复印件。



1)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
户。



E.中信银行
户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号:
7311010187200000315

F.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号:
31001550400050007459

G.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号:
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号:
03492300040004652

E.兴业银行
户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号:
216200100101662848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直销资
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
理认购申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7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投资人
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1年
2月
26日至
2021年
3月
2日,上午
9:30至下午
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
B.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F.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G.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
理时提交)
H.预留印鉴卡;
I.风险测评问卷

J.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
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
提交);预留印鉴卡;风险测评问卷;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材料。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
户。



A.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号:
31001550400050007459

B.中信银行
户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号:
7311010187200000315

C.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号:
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号:
03492300040004652

E.兴业银行
户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号:
216200100101662848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
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
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
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四、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
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
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年
09月
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王文博


电话:021-68649788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99

联系人:黄小熠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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