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A : 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1年02月05日 10:41:27 中财网
原标题: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A : 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
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359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
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自
2021年
02月
25日起至
2021年
03月
05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
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
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
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
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万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
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
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
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
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
细阅读
2021年
02月
0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
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533)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
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
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本基金的风险主
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
金以
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简称: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
A;C类
基金份额简称: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
C;A类基金份额代码:
011414;C类基金份额代码:
011415)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
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
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6、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
关内容。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1年
02月
25日至
2021年
03月
05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
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相关规定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元)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0.24%
100万≤M<500万
0.30% 0.09%
M≥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5.20/1.00=5.2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9,940.36+5.20=9,945.56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

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9,945.56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5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100,000.00+50.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50.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不设级差
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
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
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
款项。

(5)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

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
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

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含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


A加钱包
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
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
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最后一个认购日的认购截止时
间为
16:30。

3、认购程序


(1)投资者可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上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本人有效的银行卡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 A加钱包 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根据页面提示进
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
购。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

低于 100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9:00至 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
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版)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③ 指定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证明原件(需银行盖章,如开户回执,业务回执等)
④ 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⑤ 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
⑥ 填妥并由本人签名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人)》(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同时构成中
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际(地区)税收居民需要填写此表格)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人、经办
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限制的开放式基
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个人)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 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由本人签名;
② 需要提交申请日 1个月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机构出
具的加盖有效业务印鉴的该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

③ 银行账户流水及最近 3年的个人完税证明或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最近 3年个人
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证明;
④ 具有 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专业投资者确认书》
中勾选);
⑤ 或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
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
②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复
印件
③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证明类型包括:金融许可证、经营期货证券许
可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 /基本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慈善基金等社会
公益基金管理资格、合格境内投资者( 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RQFII)等)
④ 填妥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
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不需要填写,注:以下机构需填写: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
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⑤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⑥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
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
章)
⑧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⑨ 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⑩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如资产管理合同首
末页、产品合同首末页、产品设立证明文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
管部公章
② 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③ 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④ 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⑥ QFII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
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
⑦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并加盖托
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机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二)、(三)项列明的机构

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 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② 加盖公章的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的资产证明(可提供最近一年末的资产负债
表)
③ 加盖公章的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证明(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
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④ 具有 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专业投资者确认书》中
勾选)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
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确保在当
日 16:30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中国护照等)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并签字的《基金认 /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认购 /申购申请表》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直销中
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 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个人投资者问卷调
查》或《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② 上述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

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 (即有效申请日 )。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

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
12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年
4月
10日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注册资金:6,008,016,286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陶磊
电话:0574-89103171(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3305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办公室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联系电话:(0755)25471000
传真:(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奚霞、高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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