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ETF联接A : 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2月18日 02:01:42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ETF联接A : 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
“本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2月8日证监许可
[2021]460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华夏上
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因此本
基金的净值会因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ETF净值波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
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
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
准。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退市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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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
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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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3
九、基金的投资
.............................................................................................................................43
十、基金的财产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六、侧袋机制
.............................................................................................................................70
十七、风险揭示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5
二十三、备查文件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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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简称“《销售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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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上证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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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基金


2、目标
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以华夏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3、ETF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
称联接基金


4、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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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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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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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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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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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翟海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总裁、合伙人,兼任中国光大国际有限
公司及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高盛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盛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战略合作办公室主任、中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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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顾问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
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
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勇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财
富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
国证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
券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
江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
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
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
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会
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
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
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加拿大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高
级顾问,曾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
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总业务督察。曾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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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公司副首席风险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部
B角(主持工作)、总监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
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
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
会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
责人。曾任基金运作部
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
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法律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弘弢先生,硕士。

2000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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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8月9
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8月2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4年12月23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MSCI
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
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2月
26日期间)、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3月15日至
2021年1月5日期间)等,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夏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7月10日起任职)、华夏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12月25日起任职)、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2日起任职)、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11月18日起任职)、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29日起
任职)、华夏睿磐泰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7月14日起任职)、华夏睿磐泰
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6日起任职)、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27日起任职)、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2月2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25日起任职)、
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9月28日起任职)、
华夏睿磐泰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1月6日起任职)。


荣膺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

2010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高级产品经理,数量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MSCI中国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9月16日
期间)、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
9月16日期间)、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1
月6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等,现任数量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华夏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优选指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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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27日起任职)、华夏
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9月17日起任职)、华夏
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9月1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央企结
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0月1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央企
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1月14日起任职)、华
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6月14日起任职)、华夏
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6月21日起任职)、华夏创
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6月26日起
任职)、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6月26日起任职)、华夏饲料豆粕期货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9月24
日起任职)、华夏饲料豆粕期货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1月13日起任职)、华夏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2月25日起任职)、华夏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4月13日
起任职)、华夏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4月29日起任职)、华夏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7月16日起任职)、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9月28日起任职)、华夏中证
AH经济蓝筹股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成员: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投资经理。


荣膺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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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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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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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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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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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
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H股。截至
2020年9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81,567.0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6.1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6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
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0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
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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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
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
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
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
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奖项;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
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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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
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年加入本行;
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沙分
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
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
1999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
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
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9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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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
“内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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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
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
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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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
代销机构名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新增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
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投资者可在发售期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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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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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2月
8日证监许可
[2021]460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目


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来跟踪标

的指数;本基金的目标
ETF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资者目前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目标
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

市场上买卖
ETF,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申

购、赎回
ETF。


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需将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目标
ETF不受上述投资

比例的限制。



2、申购赎回的影响。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

定影响;目标
ETF申购赎回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办理,申购赎回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较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的,称为
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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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

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见本基金
发售公告及后续新增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以
其各自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中列明。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21年
2月
24日至
2021年
3月
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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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
及后续新增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投资者可在发售期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2021年
2月
24日至
2021年
3月
2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
A类或
C类基金
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
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
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
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100万元
1.00%
100万元≤认购金额<
500万元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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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500万元每笔1000元
2、投资者在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3、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折算份额类型为

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元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00%)=990.10元
前端认购费用
=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
=(990.10+0.46)/1.00=990.5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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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0.56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元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份C类基金份额。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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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
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如年度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仍继续存续,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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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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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

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
1.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
A类或
C类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时,每
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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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
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元 1.20%
1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90%
申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在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A类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7天
1.50%
7天≤持有期限<
30天
0.50%
持有期限≥
30天
0

C类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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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 7天 1.50%
持有期限 ≥ 7天 0.00%
对持续持有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
7
天(含)少于
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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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元、1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
申购金额(元,
a)
1,000.00 1,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1.20% 0.90%
净申购金额(
c=a/(1+b))
988.14 991,080.28
前端申购费(
d=a-c)
11.86 8,919.72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
1.2300 1.2300
申购份额(
f=c/e)
803.37 805,756.33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A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四:假定
T日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0,000.00元,
则申购获得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5,000,000.00/1.2500=4,0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
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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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天,该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