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越嘉鑫债券A : 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恒越嘉鑫债券A : 恒越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恒越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20 年 12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准予 恒越 嘉鑫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 2020 ] 3704 号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 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因此,本基金 存在 法律 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独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 经纪商 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 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 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 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恒越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恒越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5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 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56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1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01 - 2104 室 法定代表人: 黄小坚 成立日期: 201 7 年 9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 核 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 1627 号 联系人: 林晨 联系电话: 021 - 8036 399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0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存续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李曙军 65% 2 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15% 3 上海恒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4 上海恒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5 上海恒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6 上海恒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7 上海恒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4%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九 名董事组成,包括 三 名 主要 股东委派董事 李曙军、葛丰、张 逸 , 一名 第二大股东委派董事 胡丽敏, 一名总经理董事 黄小坚 , 一 名职工董事 黄 鹏 , 三 名独立董事 刘骏民、 姚珏 、李亚飞 。 李曙军先生:董事,现任挚信管理有限公司 (TB Management Ltd) 总经理、上 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 之前曾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公司。拥有南开大学 硕士学位。 葛丰先生:董事长,现任上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委会成员。曾在美国 哥伦比亚投资管理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在 O ’ brien&Gere Engineers 公司担任 咨询工程师。拥有美国杜克大学和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硕士学位。 张逸先生:董事,于 2015 年加入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法务总 监;曾任职于通力律师事务所。拥有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 具备丰富的金融机构法务实践经验。 胡丽敏女士:董事,现任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监事。 1993 年至 2003 年,曾任武进市剑湖铁路客车配件厂财务会 计、投资部部长, 2003 年 3 月起任 剑湖有限副总经理等职务, 2004 年起担任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监事。 黄小坚 先生:董事、总经理, 先后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 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鹏先生: 董事、 副总经理,曾任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 党总支书记 等职务。之前曾就职于中海信托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 刘骏民先生: 独立董事,现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从事宏观经济政策、 虚拟经济和金融风险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超过 20 年。之前曾在天津财经大学 任职讲师。拥有南开大学博士学位。 姚珏女士:独立董事,国际会计专业本科。曾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师;搜狐公司财务总监; 360 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及公司财务负责 人。 李亚飞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 现任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总经理。 曾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担任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政治部组 织人事部任免处调研员、考评处处长等职务。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 , 设 两 名监事 , 其中一名 监事 冷佳佳 由主要股东推荐 , 另一 名 监事 康铁祥 由职工代表担任 , 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冷佳佳女士, 2004 年至 2008 年在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法务, 2008 年至 2014 年在君 合 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职务, 2014 年至今在上海挚 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法律顾问。冷佳佳长期从事法务、金融等方面的工作,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领导才能及组织协调能力。 康铁祥先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统计方向博士研究生 / 经济 学博士。曾任山东省招远市人事局综合科科员(期间于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挂 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科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风控稽核部总经理;目前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黄小坚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黄鹏先生:副总经理, 履历同上 。 孙霞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现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等职务。 侯晓阳 先生 ,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专业硕士。先后担任南京证券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中心工程师、 ECHO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澳大利亚)项目管理高级经理,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负责人。 4 、本基金 拟任 基金经理 叶佳女士, 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担任债券产品投资主办。东亚前海证券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债券产品投资主办。 2020 年 7 月入职恒越基金, 现任投资总监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任恒 越核心精选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高楠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香港大学金融学双硕士。 2012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分析师、投资经理。 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投资经理、国泰融安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4 月 2 日)。 2020 年 4 月入职恒越基金,现任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恒越研 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任职)、恒越核心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任职) 、 恒越内需驱动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1 月 4 日起任职) 及恒越成长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1 年 2 月 9 日起任职)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 4 人组成: 黄小坚 先生, 同上 ; 高楠先生,同上; 叶佳女士,同上; 赵小燕女士,曾就职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研究员;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权益部,历任研究员、投资主办等。现任恒越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孙霞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6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定期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为防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本基金管理人按 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 策、执行、 清算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 ( 6 )适时性原则 :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 、 内部控制体系 ( 1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具体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原则、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措施等内容的规定;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公司制度体系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 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 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 2 )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 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 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 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 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 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公司自 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 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信息披露控制: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会计系统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并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 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 1995 年 10 月 2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04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2,926,776,02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 010 - 6083888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2 5 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信证券总资产为人民币 9,750.39 亿元,净资产 1,799.99 亿元。第一 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5.47% )。 目前,公司拥有 203 家批准设立并已开业的证券营业部及 32 家分公司; 拥有一级全资子公司 14 家,拥有主要一级控股子公司 2 家,拥有纳入一级合 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共计 8 只。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 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 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此外,公司还具有以下业务资格: ( 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认可的业务资格: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受托 理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QDII )、直接投资业务、 银行间市场利率互换业务、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资格、股 票收 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资质、自营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开展国债期货交易业务资格、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及黄金现货合约自 营业务试点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卖出业务资格、国 债期货做市业务资格、商品衍生品交易及境外交易所金融产品交易资格、试点开 展跨境业务资格。 ( 2 )交易所核准的业务资格: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做市商、权证交易、约 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转融资、转融券、港股 通业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股票期权自营业 务、上交所上 证 50ETF 期权主做市商、上交所及深交所沪深 300ETF 期权主做市 商、上交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深交所上市基金做市商资格。 ( 3 )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资格:报价转让业务、柜台市场业务、柜 台交易业务、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跨境收益互换交易业务。 ( 4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拆借 交易和债券交易、短期融资券承销、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公开市场一级交易 商。 ( 5 )其它资格: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结算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 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 务、受托外 汇资产管理业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政策性银行承销团成员、 全国社保基金转持股份管理人、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 金、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转融通业务试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 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上海清 算所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结售汇业务经营、上海清算所大宗商 品及航运金融衍生品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标准债券远期集中 清算业务综 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银行 间外汇市场会员、银行间外币对市场会员、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2014 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 产品管理、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同业服务、渠道服务、代理清算、 营销管理、跨境运营、募集监督、运营规划支持、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基金评 价、客户方案、售前支持、市场规划、综合等业务组。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5 年年及以 上相关业务经 验。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部门员工共计 128 人,平均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 80% 以上。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 学学士,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 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 2014 年 7 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 ”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 、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 运行。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岗位和人员; ( 3 )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 4 )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 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6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7 )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 8 )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 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 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 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 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 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 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 、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 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1 ) 直销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01 - 2104 室 法定代表人: 黄小坚 联系人: 林晨 联系电话: 021 - 8036 3999 网址: www.hengyuefund.com 传真: 021 - 80363939 ( 2 ) 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 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01 - 2104 室 法定代表人: 黄小坚 联系人: 刘涛 联系电话: 021 - 8036 39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上海市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企业天地 2 号 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负责人 : 李丹 电话 : 021 - 2323 5757 传真 : 021 - 23238800 经办 会计师: 单 峰、 郭劲扬 联系人 : 郭劲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20 】 3704 号文件 准予 注册。 一、基金名称 恒越 嘉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的 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 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 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基金的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 发售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前收费) 为: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前收费)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 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 ( 1 )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 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 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10 元,其对应的 前端 认购费率为 0.3 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 ( 1+ 0.3 0% )= 49 ,850.45 元 认购费用= 50,000 - 49, 850 . 45 = 149 . 55 元 认购份额=( 49, 850 . 45 +10 ) /1.00 = 49, 860 . 4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前端 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 则其可得到 49, 860 . 45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2 ) 投资者认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 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10 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50,000 + 10 ) /1.00=50,010.00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10 元, 其可 得到 50,010.00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 份额部分)。 十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 0 .00 元,追加认购 单笔 最低金额为 1 0.0 0 元。 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上限限制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一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 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 和 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1 、 投资人 首 次 申购 本基金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额为 1 0. 0 0 元; 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 2 、 投资人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为 1 .00 份, 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最低持有 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为 1 .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