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实际控制人出具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

时间:2021年02月19日 16:42:00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电热:关于实际控制人出具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1-017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出具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热”) 实际控制人谭荣生
先生、谭伟先生及谭克先生已于2020年12月30日分别签署了《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根
据2021年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0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将上述三人出具
的《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谭荣生先生的承诺

除2020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编号:
2020-004)外,自东方电热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起至东方电热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期间内,本人未有其他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东方电热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东方电
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产生的股票)的减持计划或减持情况,亦不会
拟定新的减持计划。


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形,如有违反,本人因减持股
票所得收益将归东方电热所有。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二、谭伟先生的承诺

自东方电热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起至东方电热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间内,本
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东方电热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东方电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产生的股票)的减持计划或减持情况。


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形,如有违反,本人因减持股
票所得收益将归东方电热所有。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三、谭克先生的承诺

自东方电热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起至东方电热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间内,本
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东方电热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东方电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产生的股票)的减持计划或减持情况。


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形,如有违反,本人因减持股
票所得收益将归东方电热所有。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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