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300ETF :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时间:2021年02月19日 23:00:56 中财网
原标题:AH300ETF :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
2月
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扩位简称沪港深
300ETF
基金主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7300
申购赎回代码
517301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
2月
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年
2月
24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
2月
24日

注: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证券简称为
“AH300ETF”,扩位简称为“沪港深
300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沪市组合证券及深圳、香港市场全现金替代,对于全现金替代部
分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投资人在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港股通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申购、赎回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0万
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及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
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条基金管理人于
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
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其中沪市采用组合证券
模式,深市和香港市场采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
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
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
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
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
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
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等相结
合的方式。

对于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沪市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
的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对于赎回涉及的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
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方式。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
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沪深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沪深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港市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在港股通开放的
5个交易日内办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
式,或新增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的相关
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赎回
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
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s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2月
1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