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服ETF : 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1年02月23日 09:01:14 中财网

原标题:消服ETF : 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工银瑞信
中证
消费服务领先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1年
2月
26日


公告时间:
2021年
2月
23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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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基金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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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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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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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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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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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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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
................................
................................
.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
................................
................................
.........................
12
九、重大事件揭示
................................
................................
................................
.........................
1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
................................
.....................
1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
................................
.................
16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
.........
16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
................................
.....................
1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
................................
.....................
18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
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上海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
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21年
1月
13日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

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
中证
消费服务领先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

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消服
ETF

扩位证券简称:
消费服务
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660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消服
ETF


5、申购、赎回代码:
51660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2月
19日基金份额总额:
353,332,115.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2月
19日
基金份额净值:
0.9946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353,332,115.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
2021年
2月
26日


11、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
注册
机构和
准予注册
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20】
3300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2021年
1月
21日至
2021年
2月
2日


5、发售面值:
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网下现金
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网下
股票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8、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
2021年
2月
2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本次募集相关的资产总额为
353,332,115.00
元人民币(含股票部分),其中网下现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份额部分共计人
民币
480.00元。现金认购资金及折份额的利息已于
2021年
2月
8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网下认购股票截至
2021年
2月
8日已过户至本基金证券账户。网上现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92,082.52元归入基金资产,将于下一个季度结息日(若遇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后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工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年
2月
9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
2月
9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
353,332,115.00份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上海
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
70



2、上市交易日期:
2021年
2月
2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
证券交易所


4、基金
二级市场
简称:
消服
ETF


5、
基金
二级市场
交易代码:
516600


投资者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353,332,115.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2月
19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户数为
4,294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
82,285.0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2月
19日,基金份额合计为
353,332,115.00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52,234,480.00份,占比
14.78%;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301,097,635.00份,占比
85.22%。



(三)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


1


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


13,000,000.00


3.68


2


刘小翠


10,000,000.00


2.83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2.26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2.26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1.98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00


1.70


7


北京中淼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淼
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623,000.00


1.03


8


刘俊成


3,300,000.00


0.93


9


皇甫晓磊


3,000,000.00


0.85


10


张玲玉


2,640,000.00


0.7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赵桂才(代)


成立日期:
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
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
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本公司下设二十二个部门和三个分公司,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指数
投资中心、
FOF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营销管理部、战略客户部、养老金投资中心、
互联网金融部、销售服务部、产品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纪委办公室、
法律合规部、内控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信息科技部、运作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权益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
内负责权益投资组合日常理工作。固定收益部在
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专户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资产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养老金投资
中心是公司养老金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投资、销售、产品和服务工作。

指数投资中心是公司被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被动业务的投资、销售、产品开发和服
务工作。

FOF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
FOF类产品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以及
公司投资服务工
作。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执行工作。营销管理部负责公司渠道代销和券商直销业
务的管理
,以及品牌管理和媒体关系维护。战略客户部负责公司主权类机构业务、非银行机
构业务、公司业务、养老金战略客户等销售管理。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创新业
务。销售服务部负责销售支持和客户服务工作。产品管理部负责产品创新、开发与管理。财
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薪酬、考核等工作,承担
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职能。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分析、股权管理及培训管
理、行政管理,承担
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职能。纪委办公室承担纪委
日常工作职责。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法律合规工作。内控稽核部负责公司内控稽核工作。风
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投资合规性监控、组合绩效评估和分析等工作。信息科技
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网络安全和维护。运作部负责公司开
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核算和会计工作。



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
公司(含子公司)共有员工
697人,平均年龄
34岁,
75%的
员工拥有硕士以上学历。公司投研团队由资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投研人员
187人,

资人员平均拥有约
13年的从业经验




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公司旗下管理
164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
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
QDII、
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
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皓友先生,
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数据分析师;
2014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衍生品投资研究员、基金经理。

2019年
10月
29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6月
29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
MSCI中国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2月
9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2月
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
2005年
11月
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5】
219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
2005年
11月
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
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
77.57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
5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
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
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
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
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
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
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
品处理能力。



3、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5年
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
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全勤”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三)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戴文华



电话:
010-50938931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徐一文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五)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
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期末数


负债



期末数


银行存款


79,953,083.72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141,000,000.00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4,818,036.64


卖出回购金融资
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174,818,036.64


应付证券清算款


44,587,854.04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43,641.03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6,788.61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119,971.35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192,397.24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6,006.11


其他资产


224,942.94


负债合计


44,764,261.1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53,332,115.00








未分配利润


-1,907,915.60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1,424,199.40


资产合计


396,188,460.54


负债与持有人权
益总计


396,188,460.54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
,本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74,818,036.64


4
4.12





其中:股票


174,818,036.64


4
4.12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20,953,083.72


5
5.77


8


其他资产


417,340.18


0
.11


9


合计


396,188,460.54


1
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71,807,650.64


20.4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4,265,751.00


1.2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308,615.00


2.08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21,761,405.00


6.19


J


金融业



32,394,994.00


9.22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328,975.00


4.0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158,625.00


2.3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P


教育



738,750.00


0.21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049,371.00


3.1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03,900.00


0.85


S


综合











合计



174,818,036.64


49.7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股票投资。



3、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截

2021年
2月
19日

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888


中国中免



28,500



10,599,150.00



3.02


2


600519


贵州茅台



3,800



9,348,000.00



2.66


3


600276


恒瑞医药



79,804



8,392,188.64



2.39


4


000858








24,300



8,368,920.00



2.38


5


601318


中国平安



79,400



6,685,480.00



1.90


6


603259


药明康德



37,600



6,504,048.00



1.85


7


002352


顺丰控股



53,700



6,223,830.00



1.77


8


600036


招商银行


101,200



5,586,240.00



1.59


9


300015


爱尔眼科



48,300



4,293,387.00



1.22


10


002027


分众传媒


302,500



3,729,825.00



1.06




2、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明细


截至2021年2月19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股票投资。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九)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2、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1年
2月
19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92,397.24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92,082.52


7


待摊费用


132,860.42


8


其他





9


合计



417,340.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截至
2021年
2月
19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和约定,将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将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与本基金管理人之间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文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
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二一



二十三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
赵桂才(代)


设立日期:
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811-9999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
2005年
11月
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号:证监许可【
2015】
219号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
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
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者根
据基金合同
约定调整上述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或暂停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



9)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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