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益新A : 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天弘益新A : 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5 十一、基金费用 ........................................................................................................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47 十八、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条款 ............................................................ 48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 50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51 二十一、其他事项 .................................................................................................... 52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 53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规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六)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管理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托管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指令执行时间,并电话 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 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1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6:00。划款指令到达 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 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 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的划款指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授权变更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原授权 同时失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形式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税务政策准确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纳税额并履行纳税义务。如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增值税核对过程中出现差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增值税的计算结果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 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 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 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 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对部分交易品 种实行T+0非担保交收制度,因此对于T+0非担保买入交易,基金管理人须于 T日14:00之前备足当日非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并发送指令通知基金 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0非担保交收职责;对于非担保卖出交易,基 金管理人应在T日14:00之前发送调回指令给基金托管人,并确保卖出方及时 履行付款和交收责任,否则无法及时调回卖出款项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 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权交收日为T日,为避免交收失败, 基金管理人须在T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划款指令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非担保交收的品种,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交收失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 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 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协助。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16: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基金管理人 要求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 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 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0)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港股通标的股票、流通受限证券相关信息、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自住所,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或结算等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20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政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市场交易 规则或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条款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此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和承诺如下: 18.1 认可前提 基金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 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管理 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18.2 遵守监管 18.2.1 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和承诺,基金托管人已明确向其提出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意,其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 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 不时发布且告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其在通过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业务时,认可基金管理人履行合规义务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 前提。 18.2.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基金托管人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 目的合法、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18.3 协助和配合义务 18.3.1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履 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 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 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18.3.2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为监管机构要求的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数据、信息。 18.4 服务的中止与终止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 基金管理人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银行等 金融机构)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基金托管人在提 前10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后,有权暂停、中止或终止为本基金提供托管服 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已被证实(包括 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 查、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的其他正式官方程序的,视为构成基金管理人对 银行每一交易或业务文件项下违反,基金托管人有权宣布基金管理人违约并停止 提供托管服务、追究违约责任;如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弥补银行由此受 到的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5 持续合规 基金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持续 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基金托管人开展业务期(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