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创业 : A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1年02月23日 16:25:38 中财网

原标题:万家创业 : A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1年3月1日

公告日期: 2021年2月24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 41
八、基金投资组合................................................... 42
九、重大事件揭示................................................... 4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4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4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46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A类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
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
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万
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0年12月23日
刊登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161914

基金简称: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
A


场内简称:万家创业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161915

基金简称: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C

2、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24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月度对


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
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含当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运作需要,安排基金份额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4、本基金的存续期: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1年2月22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793,422,962.04份,其中A类份额1,523,044,212.29份,C类份额
270,378,749.75份。


6、基金份额净值:截止2021年2月22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795元,
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771元。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止2021年2月22日,本次上市交易的A
类基金份额354,555,701.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3月1日

10、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准予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210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24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月度对
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
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含当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运作需要,安排基金份额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10日

5、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
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见附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3)场内非直销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8、验资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为1,793,240,797.48元人民币,有效认


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182,164.56元人民币,共计
1,793,422,962.04元。本次募集净认购资金已于2020年8月1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82,164.56元,已于2020年9月21日划入基金
托管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及《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20年8月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8月14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793,422,962.04份

(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24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月度对
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
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含当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三)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1】
20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3月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万家创业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1914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54,555,701.00份(截止2021年2月22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次日公布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
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
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2日,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
额持有人总户数:23,991户,其中:

场外持有人总户数: 19,444户,场内持有人总户数4,547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场内基金份额:77,975.74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41,534,946.00份,占11.71%;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313,020,755.00份,占88.29%。


(二)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止2021年2月22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5,000,437.00


4.23
%


2

威海市力钰实业有限公司


10,000,583.00


2.82
%


3

烟台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583.00


2.82
%


4

刘世杰


6,000,349.00


1.69
%


5

赵龙霞


5,098,148.00


1.44
%


6

上海同济协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
公司


5,010,292.00


1.41
%


7

吕可霞


5,000,291.00


1.41
%


8

王冀敏


4,007,233.00


1.13
%


9

杨永峰


4,000,232.00


1.13
%


10

李登岳


3,000,174.00


0.85
%


10

沈玲


3,000,174.00


0.85
%


10

许为民


3,000,174.00


0.85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三)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2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表。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基金管理人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

140,571.00

0.0078%



(四)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以及本基金
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2日,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
人,以及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情况如下表。


项目

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万份)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

0




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

0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3、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4、总经理:方一天

5、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6、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6596561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新疆国际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40%)、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11%)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设有分公司。公司设立了权益
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市场销售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公司目前下设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合规稽核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
营部、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海外投资部、国际
业务部、组合投资部、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证券金融部、网络金
融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营销支持部等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外部组织与协调,公司各项政策、会议精神、工
作部署的贯彻、执行与督办,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行政、人力支持和服务。


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监督和财务管理,公


司自有资金集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税收管理等。


合规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务、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稽核审计、
员工行为监控、反洗钱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规划、IT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应用系统建
设及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基金运营部:负责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估值、注
册登记、资金清算及交易清算等工作。


投资研究部:负责公司权益投资的研究支持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的研究支持和投资组合管理(除货币基
金外)等工作。


现金管理部:负责公司货币基金、短债类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量化策略研究及量化产品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专户投资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的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专户业务部:负责公司固收类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海外投资部:负责公司港股市场研究和港股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除港股外的跨境投资研究等工作。


组合投资部:负责公司养老目标基金、FOF基金、FOF类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
研究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


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集中执行、产品头寸管理及交易单元管理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负责针对各类机构客户,开展公募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开发、
销售、服务、维护、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零售业务部:负责拓展并维护银行零售渠道,实现公司产品在银行渠道的销
售等工作。证券金融部:负责与券商渠道的全面业务合作,银行及私人银行的专
户代销、第三方机构的代销业务合作等工作。


网络金融部:负责公司网络金融代销渠道和电子直销平台的营销、拓展,电
子直销平台建设、优化运营维护等工作。


产品开发部:负责资产管理行业研究,公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及养老
金、社保类产品布局,产品注册申报,产品日常维护等工作。


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品牌宣传及推广、产品营销及宣传推广、销售推动及


支持等工作。


营销支持部:负责直销柜台、销售管理支持、销售资讯支持、客户支持、接
待客户投诉等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2日,本公司有正式员工231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65%,
其中140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9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马晓倩,(021)38909769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目前管理八十五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3年政策
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9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
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潜力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人工智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社会责任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中证10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万家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安增利12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汽车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惠享39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自主创
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丰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瑞祥和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价值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万家科创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健康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互联互通中国优势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战略发展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兴亮,2007年8月至2011年5月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担任
研究员;2011年6月至2018年10月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
任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11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万家


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
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2. 设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3.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5.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6.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7.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8.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9. 电话:010-66060069

10. 传真:010-68121816

11.联系人:贺倩

1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
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
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
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1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550只。


(三)登记机构

1.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3. 法定代表人:周明

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5. 电话:(010)50938697

6. 传真:(010)50938907

7. 联系人:苑泽田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1.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3. 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4. 负责人:廖海

5.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6. 电话:(021)51150298

7. 传真:(021)51150398

8. 联系人:刘佳

(五)基金验资机构

1.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4. 电话:021-63391166

5. 传真:021-63392558

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8. 联系人:徐冬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相关
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
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1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
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
别的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
、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
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
场外份额
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本基金场内份


收益分配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
执行。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自行承担。


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或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或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50%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依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或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届时
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根据法律法规或证监会
的规定可以投资的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本基

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
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其中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2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2
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可以以
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投资。在开放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其中投资于创业板
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2
个月至开放期结
束后
2
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可以以战略配售的方式进
行投资




2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
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封闭期内,债券正



回购资金
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
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
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及国债期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