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产业 :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2月24日 11:26:23 中财网

原标题:稀土产业 :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
................................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6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以下简称


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相关



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中证稀
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证稀土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和
规定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ETF
17、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
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
标的
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
ETF
联接
1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销售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0、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
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

相关业务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交易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工作日

同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
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
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

其他对价
48、标的指数:指
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稀土产业
指数
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
冻结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
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
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2、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3、基金
份额
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
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
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
中证稀土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8、规定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稀土产业
指数








九、
ETF
联接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发行并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
ETF
联接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投资
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
份额的款项或股票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
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
以及
基金合同
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5
、投资者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或数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时,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
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
股票
在冻结期间的股票权益及孳
息归属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处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针对投资人以现金交纳的认购资金,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的
解冻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处理。



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


2
、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
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
交易
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详见
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
1

3

4

5
项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
式指数基金,且因上述
1

4

5
项之一情形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
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
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
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公告
变更后的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
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
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
结算



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
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



关规定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业务规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
请参见

募说明书。



3


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基金管理人在
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
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6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
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6

9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拒绝或暂停申购
申请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基金管理人在
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
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
赎回
份额上限,
当一

新的赎回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会使本基金当日
赎回
份额超过
申购赎回清单

规定

赎回
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
申请
将被拒绝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第
7
项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暂停
赎回申请
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恢复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
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
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
、若
基金管理人推出
本基金

ETF
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
ETF

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
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或单个投资者
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
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
的相关规则。



5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
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额总额

比例不发生变化。

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
基金份额折算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质性
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
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
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的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十三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
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
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09
-
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邮政编码:
100005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设立日期:
1999

3

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

5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6521 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
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
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券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
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
向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

将已
缴纳的
认购款项

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的规定处理;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或注销
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
或注销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或
向有权机关或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

建立并保存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

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及时足额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
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证券交易所、
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0
)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
更新和补充;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计票时,
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
乘以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终止基金
上市;



12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属于
以下情况
之一
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
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交易、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外
申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8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10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规定媒
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送达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
允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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