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 : 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2月24日 11:30:49 中财网

原标题: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 : 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1月
19日证监许可[2021]159号
文准予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6、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此外,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
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财产......................................................................................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六、侧袋机制......................................................................................67
十七、风险揭示......................................................................................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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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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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行业龙头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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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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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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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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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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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设立日期:2004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翟晨曦女士:联席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后。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投资业务局、评
审三局项目经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天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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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公司执委会副主任、天风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兼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代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全胜先生,硕士,董事。历任内蒙古证券包头九原区证券服务部经理、内蒙
古证券包头昆区证券服务部经理、恒泰证券区内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证券
包头钢铁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证券临河胜利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恒泰证券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恒泰证券总裁助理兼经纪事业部总经理、恒泰证券副总
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项琥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
津证券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胡湘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刘成伟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众达律师
事务所(北京)顾问。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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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品宣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翟晨曦女士:联席董事长,代任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刘征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浙江物资贸易中心业务经
理、浙江机械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艺
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东吴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主任、欧洲期货交
易所香港代表处资深顾问、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创新部总经理、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峰旗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历任巴克莱资本固定收益
部经理、花旗集团投资银行部固定收益部经理、卡尔森资本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投资经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
总监、投资主管、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管理学硕士,
17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国金基金高级研究员、英大
基金基金经理、中欧基金投资经理,
2016年
11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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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策略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代任总经理翟晨曦女士;成员:投资总监申峰旗先生、投资副总监于泽
雨先生、总经理助理兼任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王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基金经理付伟先生、基金经理
栾超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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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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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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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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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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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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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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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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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
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
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年
12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57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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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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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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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晓红、刘蕾
联系人: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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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21年
1月
19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1】159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别、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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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0%
5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
≥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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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1)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

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
9,884.42份基金份额。

八、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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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
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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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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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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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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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元;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1




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具
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
≥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
1个月以
30日计,1年以
365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32




招募说明书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33




招募说明书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500=8,567.15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可得到
8,567.15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
天且不满
6个月,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0%=57.40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天且不满
6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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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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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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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
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7




招募说明书


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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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
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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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的资产配置基础上,把握整体市场和各行业中的投资机会进行行业配置,
并重点投资于各行业中的龙头上市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净值的
持续、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
资于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港股通股票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通过对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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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各类资产的风险收
益情况、相对收益率,在投资范围内进行适度动态配置,力争获得与所承担的风险
相匹配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最有活力的经济体,其资本市场也已迎来全球目光。伴随
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开放,全球资金尤其是指数类产品正逐步将代表中国各行业先
进生产力的企业纳入其中。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未来国际资本和国内配置资金长期
关注的中国龙头企业。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主题特征明显、成长
性好的优质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
素,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行业,进行重点
投资。



a.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增长期与成
熟期的行业,而对处于发育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投资,对处于衰退期的行业尽量避免
投资。但是,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
处于增长期或者成熟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
细分行业进行投资。


b.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本基金重点从产品定价能力、上游行业谈判能力、行业进入壁垒、技术产品的
可替代性、行业内部竞争状况等几个方面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分析各行业的盈
利能力。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
优势,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利润率较高的行业。



c.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所处不同运行阶段的表现情况,分析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对这些行业的影响程度,判断各行业在近中期的景气度。挑选出那些具
有较好发展前景及较强盈利能力的优势行业,以及那些随着国民经济运行周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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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进入景气度好转或者处于景气度上升阶段的景气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2)个股投资策略
a.定量方面:
本基金所界定的行业龙头公司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主要关注指标,选取目前位
于行业前30%的优质龙头企业或能快速取得未来行业内领先地位的潜在龙头企业。

同时,本基金也将兼顾不同行业的特点,综合考察净利润行业占比、产品市场
份额占比、企业的盈利能力、分红派现能力、财务稳健等指标。


b.定性方面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公司具有一定的进入壁垒,能够有效遏制新的竞争对手的出现,有利于企业在
行业快速成长过程中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
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包括产品创新、盈利模式创新、兼并收购创新等;
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规范的管理体系以及有效的激励机制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重点筛选港股市场的优质龙头企业上市公司
进行投资。同时,对于
A+H股上市的企业,将在衡量
A股与
H股之间折溢价的合理
水平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进行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为降低基金资产组合的风险水平,本基金择机投资债券。其中债券投资策略包
括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骑乘策略、信用策略等策略,灵活调整组
合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
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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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

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

策略和原则。即在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
而遭受的市场风险;同时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
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6、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
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
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
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
资于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
标的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