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均衡成长混合A : 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华商均衡成长混合A : 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商 均衡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重要提示 华商 均衡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证监会 20 21 年 1 月 8 日证监许可 [ 202 1 ] 44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 、风险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 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 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 波动的预期。 本基金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 用 侧袋机制。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 ................................ ................................ ........... 1 二、释义................................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3 七、基金备案 ................................ ................................ ................................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7 十六、侧袋机制 ................................ ................................ ................................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 ................................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110 一、绪言 《 华商 均衡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商 均衡成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阐述了华商 均衡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 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商 均衡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基金合同:指《 华商 均衡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商 均衡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 均衡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商 均衡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商 均衡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 2020 年第 2 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 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 20 、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 8 、《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修 订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 6 、元:指人民币元 。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2 、 规 定 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 刊 及 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 3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5 4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 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 楼 19 层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 楼 19 层 4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5 、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20 日 6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7 、电话: 010 - 58573600 传真: 010 - 58573520 8 、联系人:高敏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 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 10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58573300 400 - 700 - 8880 (免长途费) 11 、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 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消费行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华 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医药医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龙 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鸿畅 39 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鸿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牧原:董事长。男,硕士。现任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 董 事长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 董事长。 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甘肃 省财政厅,历任农财处副主任科员、财务处主任科员、税政处副处长、控制社会 集团购买办公室及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办公室兼省政府采购中心主 任、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政法处处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副厅长、 党组成员,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监事会主席,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 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 监、总经理。曾任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徐丹:董事。女,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曾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铁宁:董事。男,硕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禄存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孟博:董事。男,工业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 副处长,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年6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 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 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电子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长、 国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 IEC/SEG1 - WG3 )专家、中国研究型医院 学会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部现代 服务业共性 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通董事、 副总裁,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 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殷长龙:独立董事。男,经济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董事、总经理 ,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 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总会计师、副总经 理 。 陈美羡:监事。女,会计与金融专业学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审计师。 宋锋: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科员,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长、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部长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董事、总经理。男,理学硕士。 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 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 收益总部总经理。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2007年5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 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 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 华 : 副总经理 、深圳 分公司总经理 。 男,工商管理硕士。 2007 年 4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曾 任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 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 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 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 林谦 : 副总经理 、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男,大学本科 。 2019 年 1 月 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 就职 于 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 任 助理 研究员 ; 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任 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 投 资管理工作 ; 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副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 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 营业部,任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 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梁皓:男,中国籍,理学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12月至2012 年4月,就职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员;2012年5月加入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7月25日 担任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7月26日至2018 年8月10日担任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0月31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 月12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8月23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1月23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林谦: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 投资总监、 权益 投资部 ( 原 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趋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乐享互联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双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 投资部 ( 原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 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华商龙头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商新量 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 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童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 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 2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副 总经理、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瑞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 中原: 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华商元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华商鸿畅 39 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商鸿盈 87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情况除外 ;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20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 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 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其他代销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减少、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办公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 2888 传真:010-5268 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联系人:刘焕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2 1 ] 44 号 注册日期: 20 2 1 年 1 月 8 日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向投资者 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 公告。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 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 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 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 免予申请开立 基金账户 。 3 、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 . 00 元 (含认购费)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 八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 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或固定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0 %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5 %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 笔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 九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A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 1 + 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 ( 9,881.42 + 5 ) /1.00 = 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 10,000 + 5 ) /1.00 = 10,0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 一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 其他相关公告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 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本基金仅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 申购费 , 下同 ),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 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0 份;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 媒介上公告; 6.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 成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