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2月25日 10:56:01 中财网

原标题: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
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
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
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
日估值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期限,红利再投资形成份额的锁定
期与原基金份额保持一致,基金份额在锁定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
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7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41



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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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湘财创新成长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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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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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湘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
购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每份转换转入份额,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3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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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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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以及认购、申购费
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6


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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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4、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5、成立日期:2018年7月13日
6、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8、股权结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100%的股权
9、电话:021-50606800
10、传真:021-50380285
11、联系人:孟爽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976号文批准,于


2018年7月13日成立,是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
司注册地在上海。公司于
2018年8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小平先生,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温州国

投证券营业部经理助理、温州国投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金信证券温州营业部
筹建负责人、金信证券温州营业部总经理、浙商证券温州温迪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现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法定代表人。


程涛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
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
级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来君女士,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浙江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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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党员。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湘
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任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杨小兵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学士学位。曾任北京周报
社经济组副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行政部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办公室主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培训中心副主任,现已退休。


王晓野先生,独立董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
温州信托投资公司法务专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邦信
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慧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民革党员。曾任中国
银河证券大连延安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闽发证券北京总部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北京寰岛泰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证券业协会副秘
书长。



2、监事成员

符强先生,股东委派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
湖南省包装总公司财务科长,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现
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莹女士,职工监事,经济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上海立信锐思信
息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经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专员。

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平先生,同上。


程涛先生,同上。


来君女士,同上。


周斌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理学博士,
FRM。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
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办和业务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高级副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部高级经理、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风控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杭州金砺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孟爽女士,副总经理,法学学士学位。曾先后任职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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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司监察稽核部主管、机构理财高级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新东
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
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总监等。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志林先生,首席信息官,湖南大学通信工程学士。曾任河海大学(常
州校区)助教、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综合部经理、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
任运营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车广路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先后担任泰信蓝筹精选基金、泰
信发展主题基金、泰信国策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
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亦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产品
经理、盛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湘
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由5人组成:

程涛先生,同上。


车广路先生,同上。


刘勇驿先生,投资部总经理,
CFA,FRM,金融学硕士。曾任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湘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湘财久丰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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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徐亦达先生,同上。


包佳敏先生,金融工程部总经理,CFA,FRM,金融学硕士。曾任汇丰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部经理助理、太平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
理。


周斌先生(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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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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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相关约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
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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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形成科学合
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学科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其效力从高到低分为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规章与业务细则等四个层次。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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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
管理制度是从规范公司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
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
展。部门规章与业务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制定公
司基本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
化解措施。

(2)公司经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公司经理层下设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和基金运作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确定具体风
险控制指标和监控管理办法,指导业务方向,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
建议。

(3)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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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的落实。


(4)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
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议事
制度和授权制度实现对投资的科学决策和高效管理。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由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
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公司以所管理的
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
计核算。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和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独立地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

5、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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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控制是公司内部控制的起点和基础,主要从内部主动控制和外部
监督控制两个方面进行。

内部主动控制的要点是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由各部门执行,公司领导监督。

外部监督控制又分为一级监督控制和二级监督控制:


1)一级监督控制主要就公司业务层面对各种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合规性
进行控制,由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根据监察稽核制度执行;
2)二级监督控制主要就公司的整体经营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控制,由监事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执行。

(2)业务控制的要点是以各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或相应的部门业务规章为
基础,明确揭示公司各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3)综合管理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运营的整体出发,对公司人力资源、信
息技术、监察稽核和资料档案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4)操作控制的要点是根据公司各项业务的特点,依照各业务相应的管理
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应的岗位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

(5)风险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业务开展的整体出发,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其内容应包括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风险控制的组织
机构和制度体系,主要风险的类型、控制手段和措施以及风险控制的程序等。

在此基础上,公司领导层应切实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教育。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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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9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9人,
100%以上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


截至2020年9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69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规模1071.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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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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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
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
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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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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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孟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
网站:https://www.xc-fund.com
2、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董志林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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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杜平欢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9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1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电话:0731-85179851
传真:0731-85179801
联系人:田冬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源源、张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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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锁定
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起始
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每份转换转入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
转换转入确认日。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
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
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与募集对象


1、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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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方式与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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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
C类
A 类基金份额认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特定认购
费率
0.00%
50 万元以下
1.20% 0.12%
50 万元(含)至
100万元
1.00% 0.1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0% 0.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1000 元/笔
1000元/笔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
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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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元,

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00)/1.00=9,886.42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100,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50.00元,认购费率为
0.12%,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2%)=99,880.14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880.14=119.86元
认购份额=(99,880.14+50.00)/1.00=99,930.14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930.14份基金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 份基金份额。


(3)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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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
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
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
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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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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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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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
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
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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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
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对应的持有期到期份
额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
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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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支付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申购
A类或C
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
(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
(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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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若投资者单个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
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该
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
C类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特定投资群体特定申购
费率
0.00%
50 万元以下
1.50% 0.15%
50 万元(含)至
100万元
1.20% 0.12%
100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0% 0.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1000 元/笔
1000元/笔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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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一年锁定期限,一年后方可赎回,

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红利再投资形成份额的锁定期与原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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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9,383.07份基金份额。


例五: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500=95,095.45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95,095.45份基金份额。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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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
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年,对应赎回费
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00=121,3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年,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3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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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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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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