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德股份:联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联德股份:联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联德股份 股票代码:605060.SH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ALLIED MACHINERY CO., LTD.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8 号大街 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 一年二 月 二十六 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德股份”、“本公司”或 “公 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 1 ) 公司控股股东联德控股、关联方联德国际、佳扬投资、朔谊投资、旭 晟投资、迅嘉投资与实际控制人孙袁、朱晴华承诺: ①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 / 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 / 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 “ 发行价 ” );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企业 /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③ 如本企业 / 本人拟转让本企业 /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的 50%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 进行调整)。 ④ 本企业 /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企业 /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 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 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 / 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⑤ 如本企业 /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 业 /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如本企业 / 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 / 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⑥ 此外,实际控制人孙袁、朱晴华还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 2 、 持股比例 5% 以上股东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 1 ) 公司股东宁波梵宏承诺: ① 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股 份。 ②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本企业从公开市 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承诺如下: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 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0%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③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 业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 企业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 “ 违规减持所得 ” )归发行人所 有。如本企业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 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 2 ) 间接持股 5% 以上股东方东晖承诺: ①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数 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按相关规定在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 、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 ( 1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贵福、吴洪宝、 吴耀章、张涛、范树标、杨晓玉、潘连彬、李军文承诺: ①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 “ 发行价 ”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③ 如本人违反上述第 1 项和第 2 项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 “ 违规减持所得 ” )归发行人所 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在发行人现 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股票上市后股价 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 “ 《稳定股价预案》 ” ),具体 内容如下: 1 、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在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 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 2 、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 )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实施顺序: ① 公司回购股票 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实施回购股 份的决议、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 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启动相 关增持程序。 ③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具体增持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启动相关增 持程序。 ( 2 )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如下: ①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并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 决议、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 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 以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 。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 ②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 持公 司股票书面通知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 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 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③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 月内 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取得薪酬的 10% ,但不高于 50% 。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3 、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 1 ) 公司回购股票 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 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发布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实施股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然后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 ( 2 )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份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 3 )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 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 行公告。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在其增持公告作 出之日起 3 个月内 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4 、 约束措施 ( 1 ) 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如公司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回 购计划和 / 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 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 2 )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 理人员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 / 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 划时, 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 薪酬,同时限制其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 务为止; ( 3 )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稳定股价预案》 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提请 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 、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 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股票回售时的市场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 、 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德控股承诺: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 的原限售股份。本企业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 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股票回售时的市场价格。 如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 3 、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 4 、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 1 )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 “ 本保荐 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 ( 2 )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 “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 过错的除外。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并对此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3 )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 “ 因本所为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 外。 ” ( 4 ) 评估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 公司没 有过错的除外。 ”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6,000 万股股票,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为 25%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 18,000 万股增至 24,000 万股,股本规模将有所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陆续投入到 募投项目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 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预 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 被摊薄。 1 、 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制定了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但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 润做出保证,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 1 ) 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现有募投项目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 率,并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申请、 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同时加快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 2 ) 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 体措施 ① 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 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 定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杭州联德精密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 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 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② 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 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机构,扩 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 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③ 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通过研发新品、开拓客户、提升经营质量及开拓海外大客户等为 经营抓手,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④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 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已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杭州联德精密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 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 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以《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 升股东投资回报。 ⑤ 加强经营管理和 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 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 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2 、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联德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孙袁、朱晴华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 干预发行 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 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发行人利益。 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单位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将尽责促使发行人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赞成票 (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 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歉;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协会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 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周贵福、吴洪宝、严密、 祝立宏、夏立安,高级管理人员杨晓玉、 潘连彬、李军文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包括但 不限于: ( 1 )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 2 ) 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 ) 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 )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 ) 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保荐机构关于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 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 、 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1 ) 发行人联德 股份 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并承 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 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公开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③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④ 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 2 ) 控股股东联德控股、关联方联德国际、佳扬投资、朔谊投资、旭晟投 资、迅嘉投资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 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③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④ 因违反承诺而产生收益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 企 业 应得的现金分红且本 企业 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直至本 企业 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给发行人为止。 ⑤ 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 3 ) 实际控 制人孙袁、朱晴华承诺: ① 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 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 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开作出的承诺。 ② 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③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 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④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 行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起 30 日内,自愿将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所领取的全部薪金作为前 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 5 ) 持股比例 5% 以上股东宁波梵宏、间接持股 5% 以上股东方东晖承诺: ①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③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④ 因违反承诺而产生收益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 企 业 应得的现金分红且本 企业 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直至本 企业 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给发行人为止。 ⑤ 违反 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 偿。 2 、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合理, 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 发行人律师认为: “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 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的规定。 ” (七)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为: 1 、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2 、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 、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 1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 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 1 )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或 ( 2 )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 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 会决定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4 、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5 、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调整及实施 ( 1 )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①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②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③公司无特殊情况或因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 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3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两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 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具体股利分配政策,详见 招股说明书 “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 相关内容。 (八)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 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孙袁、朱晴华及控股股东 联德控股;关联方联德国际、朔谊投资、旭晟投资、佳扬投资、迅嘉投资;持有 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梵宏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 、本企业 / 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 / 本人及本企业 /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 、本企业 / 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 营、通过合资经营或 持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经营业 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 发行人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 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助);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 施,促使本企业 /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 行人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 、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企业 / 本人及本企业 / 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 ;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 的,本企业 / 本人及本企业 /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 竞争:( 1 )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 )将相竞争的业务 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3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 、如 本企业 / 本人及 本企业 /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 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 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 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 5 、如违反以上承诺, 本企业 /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 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 、本承诺函在 本企业 /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 以上股东或直接 / 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 (十)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孙袁、朱晴华及控股股东联德控股, 关联方联德国际、朔谊投资、旭晟投资、佳扬投资、迅嘉投资,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宁波梵宏向公司承诺: “1 、本企业 / 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 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 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 、本企业 / 本人及本企业 /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企业 / 本人及本企业 /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 、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 / 本人或本企业 / 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 / 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 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 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 行交易,本企业 / 本人及本企业 /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 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50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80 号文批准。证券简称“联德股份”,证券代码“60506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为24,0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6,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21年 3月 1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年3月1日 3、股票简称:联德股份 4、股票代码:605060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4,00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6,0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6,00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1年3月1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本公司 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llied Machinery Co., Ltd. 成立日期 : 2001 年 02 月 12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8 号大街 77 号 邮政编码: 310018 法定代表人: 孙袁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前) : 18 ,000 万元 联系电话: 0571 - 2893 9800 传真号码: 0571 - 2893 980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allied - machinery.com/ 电子信箱: allied@allied - machinery.com 经营范围: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 机械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特 种设备制造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营业务: 从事高精度机械零部件以及精密型腔模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 售,提供从铸造到精加工的一站式服务 所属行业 用于压缩机、工程机械、注 塑机以及食品机械整机制造的精密零部件 等 董事会秘书: 潘连彬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 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 选聘情况 任职期限 孙袁 董事长 公司 2017 年首次股东大会选聘 2017.12 - 2020.12 公司 2 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聘 2 02 0 . 12 - 2023.12 朱晴华 副董事长 公司 2017 年首次股东大会选聘 2017.12 - 2020.12 公司 2 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选聘 2 020.12 - 2023.12 周贵福 董事 公司 2017 年首次股东大会选聘 2017.12 - 2020.12 公司 2 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聘 2 020.12 - 2023.12 吴洪宝 董事 公司 2017 年首次股东大会选聘 2017.12 - 2020.12 公司 2 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聘 2 020.12 - 2023.12 严密 独立董事 公司 2017 年首次股东大会选聘 2017.12 - 2020.12 公司 2 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聘 2 020.12 - 2023 .12 祝立宏 独立董事 公司 2017 年首次股东大会选聘 2017.12 - 2020.12 公司 2 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聘 2 020.12 - 2023.12 夏立安 独立董事 公司 2017 年首次股东大会选聘 2017.12 - 2020.12 公司 2 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聘 2 020.12 - 2023.12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 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具体构成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 选聘情况 任职期限 吴耀章 监事会主席 公司 2017 首次股东 大会选聘 2017.12 - 2020.12 公司 2 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聘 2 020.12 - 2023.12 范树标 监事 公司 2017 首次股东大会选聘 2017.12 - 2020.12 公司 2 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聘 2 020.12 - 2023.12 张涛 职工代表监 事 2019 年 1 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聘 2019.1 - 2020.12 20 20 年 12 月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聘 2 020.12 - 2023.12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现任高级管理人 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限 孙袁 总经理 2017.12 - 2020.12 2 020.12 - 2023.12 周贵福 副总经理 2017.12 - 2020.12 2 020.12 - 2023.12 吴洪宝 副总经理 2017.12 - 2020.12 2 020.12 - 2023.12 李军文 副总经理 201 9 . 3 - 2020.12 2 020.12 - 2023.12 杨晓玉 财务负责人 2017.12 - 2020.12 2 020.12 - 2023.12 潘连彬 董事会秘书 2017.12 - 2020.12 2 020.12 - 2023.12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 本上市公告 书签署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 书签署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 亲属 关系 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孙袁 董事长兼总经理 联德控股 50.00% 4,043.16 22.46% 朔谊投资 28.31% 78.48 0.44% 姓名 公司职务 / 亲属 关系 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旭晟投资 28.99% 88.19 0.49% 朱晴华 副董事长 联德控股 50.00% 4,043.16 22.46% 佳扬投资 12.71% 37.06 0.21% 迅嘉投资 29.93 % 79.19 0.44% 孙袁、朱晴 华 董事长兼总经 理、副董事长 联德国际 100.00% 6,616. 80 36.76% 周贵福 董事兼副总经理 佳扬投资 18.52% 54.00 0.30% 吴洪宝 董事兼副总经理 旭晟投资 17.75% 54.00 0.30% 李军文 副总经理 佳扬投资 8.64% 25.19 0.14% 吴耀章 监事会主席 旭晟投资 4.73% 14.39 0.08% 范树标 监事、核心技术 人员 佳扬投资 4.94% 14.41 0.08% 张涛 职工代表监事 旭晟投资 2.37% 7.21 0.04% 杨晓玉 财务负责人 迅嘉投资 13.61% 36.01 0.20% 潘连彬 董事会秘书 旭晟投资 11.83% 35.99 0.20% 合计 - - - 15,227.24 84.6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联德控股持有发行人 44.92% 的股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联德 控股为持 股型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杭州联德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MA2805TJ1H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朱晴华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8 日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 8 号 1342 室 经营范围 服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 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户理财等金融服务)。 联德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自设立以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1 孙袁 5,00 0.00 50.00 2 朱晴华 5,000.00 5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孙袁、朱晴华。孙袁与朱晴华系夫妻关系,孙袁与朱晴 华通过联德控股、联德国际、佳扬投资、朔谊投资、旭晟投资和迅嘉投资合计持 有发行人 83.26% 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实际控制人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是否拥有境外 永久居留权 孙袁 中国 310109195909****** 杭州市西湖区 ****** 拥有新加坡永 久居留权 朱晴华 中国 33012 5197702****** 杭州市西湖区 ****** 拥有新加坡永 久居留权 孙袁与朱晴华简历如下: 孙袁先生: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居民身份及新加坡永久居留 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5年至1989年,任上海材料研究所工程师;1993年至 1996年,任美国DONSCO公司总冶金师;1997年至2000年,任布朗什维克工 业公司运营经理;2001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联德控股监事、 联德创投执行董事、桐乡合德董事长兼总经理、海宁弘德监事、郎溪启德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朔谊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旭晟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晴华女士: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居民身份及新加坡永久居 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9年至2001年1月任浙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2001年1月至今任职于发行人,历任销售总监、监事、副董事长,现任发行人 副董事长,兼任联德控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德创投监事、桐乡合德董事、海 宁弘德执行董事兼经理、迅嘉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佳扬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 、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8 ,000 .00 万股。本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 6 ,00 0 . 0 0 万 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25 .00%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 人不发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杭州联德控股 有限公司 80,863,200.00 44.92% 80,863,200.00 33.69%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Allied Machin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66,160,800.00 3 6.76% 66,160,800.00 27.57%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宁波梵宏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1,600,000.00 12.00% 21,600,000.00 9.0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杭州旭晟投资 合伙企业 ( 有 限合伙 ) 3,042,000.00 1.69% 3,042,000.00 1.27%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杭州佳扬投资 合伙企业 ( 有 限合伙 ) 2,916,000.00 1.62% 2,916,000.00 1.22%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杭州朔谊投 资 合伙企业 ( 有 限合伙 ) 2,772,000.00 1.54% 2,772,000.00 1.16%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杭州迅嘉投资 合伙企业 ( 有 限合伙 ) 2,646,000.00 1.47% 2,646,000.00 1.1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小计 180,000,000.00 100.00% 180,000,000.00 75.00%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 公众股 — — 60, 0 00,000.00 25.00% 合计 180,000,000.00 100.00% 240,000,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A股股东户数为64,815名,公司前10名股 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1 杭州联德控股有限公司 80,863,200.00 33.69% 2 Allied Machin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66,160,800.00 27.57% 3 宁波梵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600,000.00 9.0 0% 4 杭州旭晟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3,042,000.00 1.27% 5 杭州佳扬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2,916,000.00 1.22% 6 杭州朔谊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2,772,000.00 1.16% 7 杭州迅嘉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2,646,000.00 1.10%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0,582.00 0.05%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882.00 0.003% 10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756.00 0.003% 合计 180,125,220.00 75.0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0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5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5,999,172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53,890,246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828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09,754股, 合计516,581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18%。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3,54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71号”《验资 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417.05万元。根据“天健验〔2021〕 71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金额(万元) 保荐 及承销 费用 4,677.00 律师费 1,100.00 审计及验资费 1,10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71.70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68.35 合计 7,417.05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24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 以发行股数计算)。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