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C : 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1年2月修订)

时间:2021年02月27日 01:16:45 中财网

原标题:金融科C : 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1年2月修订)







合煦智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煦智远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2021

2
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二零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3
第十一部分

金的托管
................................
................................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
.............
8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8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
................................
................................
.
8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

募集

券投

基金
运作

引第
3

——

数基金指引
》(以下
简称

《指
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
及相关当事

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合煦智远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合煦智远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4

证券经纪商:指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证券业务的证
券公司


5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合煦智远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合煦智远
国证香蜜
湖金融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7

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指《
合煦智远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合煦智远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合煦智远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合煦智远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
解释


12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指
数基金指引
》:指中
国证监会
2021

1

22

颁布、
同年
2

1



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数基金指引
》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8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1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
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6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
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
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9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0

销售机构:指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
机构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
2
、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
3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
4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
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3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37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8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
9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0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本基金的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4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
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本基金的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4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4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之日


4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7

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期间


4
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作日


5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5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5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业务规则》: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
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
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
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
要求将
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

某一开放式
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9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
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
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63

标的指数:指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64

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65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以
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6
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6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价值


6
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7
1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7
2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73

销售
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
4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媒介


7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
6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7
8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合煦智远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上市开放式
(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标的指数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等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当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如今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将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的联
接基金并相应
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及

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
可在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
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
基金
A

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其中,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
资产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
认购份额
余额

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
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
者的认购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
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
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
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
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换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同时修改基金合同,并相应
修改基金名称为“合煦智远
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制定并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或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应功能,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本基
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别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受理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T

7
日(包括该日)内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除外


遇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
无效
,则
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将
退
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

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其他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
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笔
申购和每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或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
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
T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

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和余额的处理方

详见《招募说明书》,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和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
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由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并将全额计入基金

产。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
A

/C

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
费率。



8
、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
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

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



误或发布异常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中度的情形。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拒绝赎回、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
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场外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场外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
场外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
场外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3

在本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场外赎回申请中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
的部分(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
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场外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20%
的部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上述“(
1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
延期赎回
”的约定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
采取相关措施
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信息披露办法》

定的
时限要求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决定
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本基金合同

约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
份额

登记和
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从场内转到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
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也可以经跨系统转托管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



外赎回。




3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申请场内赎回。



2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
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
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
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5

01
-
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5

01
-
06


法定代表人:
郑旭


设立日期:
2017

8

2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1419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零伍佰壹拾伍万贰仟肆佰柒拾壹元整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2183585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
期货
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或仲裁
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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