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300ETF :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时间:2021年02月27日 01:16:52 中财网

原标题:AH300ETF :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8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沪
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25
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
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
策略,紧密跟踪中证沪港深3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
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
险、投资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
服务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资产所投成份股包含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
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
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本
基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更新“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本基金基金经理的
相关内容。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前言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中证
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特定投资者: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办理
ETF申购、赎回申请的保险产品、社保基金、联接基金等特殊投资者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
及相关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34、上海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
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
相关规则和规定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
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沪港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
差额的预估值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
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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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
立。基金管理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
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刘凡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SMD,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债务资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等。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


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现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
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
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
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
主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
理、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二级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
资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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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限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兼固收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
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户投资部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
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
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
管,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信
息官、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
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
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MBA。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EVERFRESH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
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康先生,基金经理,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研
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2015年3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3日转型为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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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投资基金(2019年4月1日转型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起担任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担任国寿安保稳
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
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苏天醒先生,硕士,2010年3月至2012年11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研究员;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2014
年6月至2015年5月任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交易总监;
2015年5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3月起担
任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国证创业
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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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申
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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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13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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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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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
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
议和咨询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集
团总资产73,059.25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44%,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12.8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
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87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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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
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
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
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
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
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中国基金报》

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
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19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
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
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
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545只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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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
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
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
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
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
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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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
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
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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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发售协调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网下现金认购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发售代理机构

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网下股票认购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发售代理机构

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 23238888

传真:021 -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周祎、蔡晓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2月18日证监许可【2020】3525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
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标
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沪深交易所股票进行认购,本基金不接受以港股
认购。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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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发售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七、投资人的认购账户开立及使用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
者需要使用中证沪港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进行网下
股票认购或者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
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沪港深300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
股票认购,则应同时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本基金不
接受港股认购申报。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者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50万份0.80%
M≥50万份按笔收取,每笔5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
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28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与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
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
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100,000份
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
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
金。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
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
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
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
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的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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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与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 万份以上(含5万
份),超过部分须为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80%。


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总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001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00元资

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01份本基金基金
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计算,同通过发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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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计算。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
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
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
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采用网下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50,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
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50,000×0.80%=400.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0.80%)=50,400.0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该发售代理机构网点采用网下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50,000

份本基金,该投资人需准备50,40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50,000份本基金基金
份额。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
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
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
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
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
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与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
股票必须是中证沪港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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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公告),且本基金不接受港股认购申报。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
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
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单只股
票股数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若该股
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
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
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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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
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
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
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
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
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或
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2)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
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
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认购佣金和投资者获得的基金份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投资者获得的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持有中证沪港深300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分别为5,000

股和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

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7.50元和8.00元,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1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
认的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33


认购佣金=1.00×167,500×0.80%=1,340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167,5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340元的认
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持有中证沪港深300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分别为5,000
股和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
纳认购佣金,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7.50元和8.00
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10,000股股票B,发
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净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
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17.50)/1.00+(10,000×8.00)/1.00=167,500份

认购佣金=1.00×167,500/(1+0.80%)×0.80%=1,329份

投资者获得的认购份额=167,500-1,329=166,171份

即投资人最终可获得166,17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329份的
基金份额作为认购佣金。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沪港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价格波动及其他异
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前公告限制
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股票,办理认购手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
销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清算交收

(1)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
日,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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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
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
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
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网下认购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
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认购数据对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检查并冻结,并将检查冻结股
票的情况发回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检查冻结投资者股票账
户的情况,初步确认各个投资者的有效股票认购数量。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有
效股票认购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认购费,并由投资者在认购时支
付。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
份额的初始登记在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账户上,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
户。

若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对网下股票认购业务的清算交收流程有所修订
或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7、认购的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
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8、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
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
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
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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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
终将投资者用于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股票从投资人的证券账户
划出前产生的孳息归投资者所有。但股票从投资人证券账户划出前遇司法执行、
质押或非交易过户的,认购无效。


十三、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登
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股票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前可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并提前公告。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运作情
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加总得
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按照上述折算
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复牌、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停复牌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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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申购与赎回的
安排等条款并根据变更为非上市指数基金的情况相应调整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
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固定替
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
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其中港股最新成交价需进行汇率调整。如果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而香港联合交易所不开市,则港股最新成交价取最近经除权后的收盘
价。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如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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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沪市组合证券及深圳、香港市场全
现金替代,对于全现金替代部分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
放),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港股通
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
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
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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