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鑫锐精选一年持有混合A : 中融鑫锐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3月01日 15:56:26 中财网

原标题:中融鑫锐精选一年持有混合A : 中融鑫锐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融鑫锐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7
十一、基金费用
................................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4
十五、禁止行为
................................
................
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48
十七、违约责任
................................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2
二十、其他事项
................................
................
53
二十一、托管协议
的签订
................................
........
54



鉴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融鑫锐研究精选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中融鑫锐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融鑫锐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融鑫锐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融鑫锐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融鑫锐研究
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
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
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9)、(17)、(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
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定期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
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
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
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七)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
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
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
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
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仅可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
他行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
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
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
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
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
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国债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
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
文件应加盖公章(已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
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
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
托管人根据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沪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

本基金
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

,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
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
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
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
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
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
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或投资人
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
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
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
易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在交易前
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
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
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
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
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
公司T+1DVP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
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
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
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
职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
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
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0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
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股票质押式回购、
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
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3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
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
基金托管人勾单,应急情况下允许基金管理人电话要求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同时将相关
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
的顺利进行。对于基金管理人在14:30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
单”确认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
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
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
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
取消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资金托
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
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2、3项所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
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②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基金托管
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
的风险;

③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基金托管人最低备付金
交收成功,造成基金托管人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
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④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相应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过错范
围内负赔偿责任。


(6)管理人已充分了解基金托管人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
会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本基金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3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
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
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若基金管理人未出指令,
则基金托管人于T+1日提款。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N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
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本基
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
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
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合理的处理时间。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
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
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
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
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
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
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
期货和股票期权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期货经纪机构签署的《期
货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实物交割前,基金管理人须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就国债期货实物交
割的具体运营操作达成一致意见。



本基金在进行股票期权投资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操作事宜书面协商一致。



(五)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
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据进行证
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六)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
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
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日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0: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数据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管理人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十)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就相关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
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
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0)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银行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则最短持有期按照份额对应的原确认日计算,
不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重新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投资
股指
期货的
信息披露

投资
国债期货的
信息披露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投
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
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
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
6
0
%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
之二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