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ETF : 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

时间:2021年03月02日 13:10:40 中财网

原标题:光伏ETF : 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21
年第
2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

















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20年
11月
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012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20年
12月
7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跟踪中证光伏产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
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
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
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
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



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
以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当日买入
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
2021年
2月
25日发布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投资范围
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变更事项进行更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事项及基金管理人信息的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2月
25日。






目录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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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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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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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0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
3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3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
...............................
4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3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8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00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10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简称
“ETF”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对价资产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组合证券:指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
证券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2、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
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现金替
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
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
数服务机构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


62、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63、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00%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1、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
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
2004年
11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
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
AIGGIC)
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州
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2001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在
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
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等职务。

2016年
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
2009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队负
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学士,
1984年加入
Bankers Trust,
1995年至
2000年先后任
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董事(亚洲)、高级副总裁及常务董事(香港)。

2000年至
2001
年担任
iRegent Group Limited营销经理(香港),
2001年至
2003年担任
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行政总裁及机构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香港),
2003年至
2004年担任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私人财富管理董事(墨尔本),
2005 年至
2010年担任
AXA Investment Managers
亚太区行政总裁及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巴黎
/香港),
2010年至
2018年担任
AMP Capital国际



业务行政总裁及全球客户部门(香港)主管,
2019年至今担任柏瑞投资行政总裁(亚洲,日本
除外)。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
司,
1992年
4月至
1996年
12月任
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
1997年
1月至
2001年
7月任
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
2001

7月至
2010年
2月任
AIG友邦证
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暨总
经理。

2010年
2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07年
7月至
2011年
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1年
10月加入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
2007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
2015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



李亦宜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
Lazard&Co.旧金山办事处以及
LazardAsia香港办
事处,
2010年至
2013年曾担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董事。

2002年至今
历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基金经理、执行董事,
2006年至今同时担任新加坡上市
公司
TIHLimited董事。



文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1983年至
2015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助教、会计系
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1989年
12月至
1991年
6月期间兼职
于香港普华会计公司审计部。

2015年
3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陆桢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启迪清云智慧能
源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2018年至今任融讯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创始人兼
CEO,
2019年
至今任北京清谊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王永筠女士:监事长,硕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2004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德勤,
2008
年至
2019 年担任黑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董事,
2019年起担任柏瑞投资财务部门
高级副总裁(亚洲,日本及台湾除外)。



刘晓冰先生:监事,二十

年证券从业经
历。

1993年
12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路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
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
2001-2004年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
2004年
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
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
ETF基金经理助理。

2009年
6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泰)上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

2011年
1月至
2020

2月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2

5月起兼任华泰柏瑞沪深
300ETF基金、华泰柏瑞沪深
3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

2015年
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ETF及华泰柏瑞中证
500ETF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3月至
2018年
11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3月至
2018年
10月任华

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4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中国
A股
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10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
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
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
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
9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科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20年
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
证科技
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20年
9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周俊梁先生:监事,硕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国别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
2015年
10月加
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部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
7月至
2011年
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1年
10月加
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
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
1999-
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发
经理,
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

2004-2008年
5月任华
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

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BGI )担任投资经理,
2012年
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
8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
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
12月至
2020年
7月任华泰柏瑞
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
3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
2015年
3月至
2020年
7月任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
6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6年
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7年
3月至
2018年
11月任
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年
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9月起任
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至
2020年
7月任
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20年
11月起任
华泰柏瑞量
化创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20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 MBA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
学院。



董元星先生,副总经理,博士。

2006.9-2008.12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
2009.3-
2012.8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2年
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
定收益部总监。

2013年
10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
2月起任总经理助理。

2015年
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
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易结
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美国信安环球
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2018年
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020年
2月起任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消费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
3月起任华泰柏瑞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
1月起任华泰柏瑞质量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万方先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项目投
资经理,美国
MBP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9

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辉先生:首
席信息官,硕士。

1997-1998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
1998-
2004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
2004年
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茜女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数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市虹口区金融服务局。

2015年
3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

2019年
11月起任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
12月起任华泰
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21年
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沐阳
先生,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应用统计学硕士。

2017年
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21年
1月

任华泰柏瑞中证光
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
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李晓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
专户投资部总监沈雪峰女士;投资研究部总监张慧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吕慧建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
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
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
/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
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
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
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
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
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5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08只,
QDII基金
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
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业务联系人:陈飙

联系电话:021-333882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朱宏宇


联系人:朱寅婷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
2020年
11月
1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
3012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
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
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
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
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



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同时
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
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数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
票市值)应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光伏产业指数成份股中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光伏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
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①开户
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

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需要指定交
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①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

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M(份)


认购费率


M < 100万


0.50%


100万≤ M < 300万


0.30 %


300万≤ M < 500万


0.10 %


M ≥ 500万


1000元/次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
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5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结算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资产。



4、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
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
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
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
金,办理
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
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
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5、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
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
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
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
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
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个工作日将汇
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
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

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
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
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
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不计利息。




6)认购确认:在
募集期结束后
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6、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光伏产业
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应以
A股账户认购,可以多次提交
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光伏产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
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个工作
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
50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
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
收:每日日终,发售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
\佣金,并从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
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
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

)/1.00
..
ni1

其中,


1)
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


i=1,
i①500。



2)
“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
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
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
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

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①送股

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1+每股送股比例




①配股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
1+每股配股比
例)


①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
1+每股
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①除息且送股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
1+每股送股比例)


①除息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
金股利或股息)
/(
1+每股配股比例)


①除息

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
现金股利或股息)
/(
1+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3)
“有效认购数量
”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

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qmax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
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
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
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中证光伏产业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调整
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
单以及中证光伏产业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
的中证光伏产业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
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
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①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
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九)募集期认购资金、股票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
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对于
用于认购本基金的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
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
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
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3、
4、
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
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

更变后基金名称调整为
“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

基金管理人

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
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
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五)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