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优质治理混合 : 泓德优质治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3月03日 01:41:00 中财网

原标题:泓德优质治理混合 : 泓德优质治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泓德
优质治理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泓德
优质治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

1

26
日证监许可
[
2021
]
256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
有的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参与新三板投资,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1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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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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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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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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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
.
9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泓德
优质治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泓德
优质治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泓德
优质治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优质治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泓德优质治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优质治理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泓德优质治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优质治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优质治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
0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并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
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泓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3



设立日期:
2015

3

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58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100
-
888


传真:
010
-
59322130


注册资本为
1.43
亿
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20.9790%


3


泓德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16,103,604


11.2613%


5


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6


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7


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428,491


3.0968%


合计


143,000,000


100%




二、基金
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康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亿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搜房资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副处长。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
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丹女士,董事,学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曾任阳



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
理助理。



陈学锋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东方金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
任北京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信国际合作
公司计财处副处长。



梅慎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
所长、研究员
,
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任法律事务总部
副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首席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金融
产品与投资
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



秦毅先生,监事,研究部
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任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定客户
资产投资部投资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温永鹏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博士。曾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
处处
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
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艾新国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包头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研究发展处
处长、副处长。



童良发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监,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运
营部
总监、北京华彩时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CTO
、北京歌华数据信息多媒体平台股份有限公

CTO
、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科电高科技公司总经理助理。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昌景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
研究员,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
员。现任泓德泓益量化混合、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3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员: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
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王克玉先生,投研总监,事业一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
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秦毅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任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投
资部投资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孙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硕士。曾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副处长、核算司
主任科员。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
经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
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产)
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
)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风险准
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情况处
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
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
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
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原则、
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
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
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
离任审查等工作。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中潜在
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险控制职能。



4
、内部控制措施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
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
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
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
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
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
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4

1

1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2
、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94
只。自
2003
年以
来,
中国工商银行
连续
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3
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3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100
-
888


传真:
010
-
59322130


联系人:童贤达


网址:
www.hongde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3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100
-
888


传真:
010
-
5932213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法定代表人:
韩炯


联系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
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
中国证监会
2021

1

26
日证监许可
[
2021
]
256
号文注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21

03

1
6
日至
2021

03

19

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
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请参见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自
2021

03

1
6
日至
2021

03

19
日进行发售。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泓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
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3
、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认购申请的确认: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认购费用



1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

产品




6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
)养老目标基金;



8
)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
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
相关
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




具体认
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普通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直销柜台认购实
施特定认购
费率

M

10
0
0



1.20%


0.
12
%


M

10
00



按笔收取,
1000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投资人
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认购费
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
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
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适用认购费率为
1.2
0
%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2
0
%

=988.14



认购费用
=1,000.00
-
988.14=11.86



认购份额
=

988.14+0.46

/1.00=988.6
0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一共可以得到
988.60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适用
认购费率为
0.
12
%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0.
12
%

=99
8
.
80



认购费用
=1,000.00
-
998
.
80
=
1
.
20



认购份额
=

99
8
.
80
+0.46

/1.00=99
9
.
26



即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一共可以得到
99
9
.
26
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及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由上
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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