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ETF : 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金 MSCI 中国 A 股国际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 ................................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 ................................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29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 ................................ .. 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32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 .............. 33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 ......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36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37 鉴于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金 MSCI 中国 A 股国际质量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金 MSCI 中国 A 股国际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金 MSCI 中国 A 股国际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法定代表人 : 楚钢 成立时间: 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 1993 年 8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6.99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与《中金 MSCI 中国 A 股国际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中金 MSCI 中国 A 股国际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中金 MSCI 中国 A 股国际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若有不同的,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 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 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且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因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 的比例 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7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9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7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8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11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12 )本基金满足 “ 最近 6 个月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 的前提下参 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并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2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 3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借出业务。 ( 13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 (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6 )、( 12 )、( 14 )、( 15 )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 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约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对价中现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对价中现金部分,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 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 “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 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 授权通知 ”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 “ 被授权人 ” )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 授权通知 ”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 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 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 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 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 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 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 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 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 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 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 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 构负责。 2 、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清算业务的具体处理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登记结算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 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 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五)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 在本基 金成立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 控制协议》,就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的额度设置及申报方式等事宜作出明 确约定,明确责任承担和业务相关风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 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指数公司、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 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 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 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 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 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 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 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 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 变更并公告。 如果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 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 适用的方法。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列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 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 /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 下: 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发送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 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 金托管人承担; 4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 、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 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偿要求, 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 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 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监管机构壹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金 MSCI 中国 A 股国际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 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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