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价值趋势混合A : 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3月08日 10:41:32 中财网

原标题:融通价值趋势混合A : 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本基金经2020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关于准予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71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如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


股票,会面临新三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经营风险、降
层风险、终止挂牌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
金流预测风险等。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
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7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8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36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价值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和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7、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
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
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
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
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60、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公司发
行的股票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等媒介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

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
负责人、投资信托销售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
职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

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
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
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
监事。

3、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
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
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部长。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
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总监。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
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龙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2012年7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行业研究员、策
略研究员、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
月24日)、融通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5日起至
2021年2月17日)、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现任组合投资部副总监、融通领
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日起至今)、融通红
利机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2日起至
今)、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2日起至今)、融通通益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日起至今)、融通稳健添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30日起至今)。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邹曦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蒋秀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彭炜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及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机构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9月30日,招商银行
总资产81,567.0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1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3.6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10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
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
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
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
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
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
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
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690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传真:(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5层502-507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柴玏
联系电话:(010)66190982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2、其他销售机构

(1)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现有销售机构或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逦迤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逦迤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0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271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的公示。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和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和通过直
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普通客户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
费为每笔1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
购费率为1.2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
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认购费用为100元,假设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99,9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元
认购份额=(99,900.00+50)/1.00=99,950.00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
应认购费为100元,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可得到
99,95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
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
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
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5、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含
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累计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
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基金交易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
费为每笔100元。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义务。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1)当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且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且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当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份
即: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
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93,830.64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则申购费用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
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元
申购份额=99,900.00/1.0500=95,142.86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用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95,142.86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4、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1.50%

7日≤N<30日

0.75%

0.50%

30日≤N<1年

0.50%

0

1年≤N<2年

0.25%

N≥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注:1个月为30日,6个月指180日,1年指365日,以此类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0元,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98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606.50元
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98天,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或基金总规模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延期办理部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办理的赎回申请,将转入下一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精选优质证券进行中
长期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投资于
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