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 : 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1年03月08日 17:45:48 中财网

原标题:证券公司 :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3月12日

公告日期:2021年3月9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 20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9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30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3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
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1年1月21日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picfunds.com)上的《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后续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证券公司

5、基金代码:159848

6、基金份额总额:313,811,239.00份(经份额折算,截至:2021年3月5
日)

7、基金份额净值:0.8076元(经份额折算,截至:2021年3月5日)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13,811,239.00份(经份额折算,截至:2021年3
月5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3月12日

11、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一级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535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3日公开发售。其
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3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
股票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代理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网下股票认购代理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办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1年1月28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1年2月3日募集
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
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53,173,674.00元人民币,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9,046.00元人民币。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21年2月9日全额划入基金
托管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银大厦支行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募集
股票已于2021年2月9日前过户至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以联名方式开立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股票市值)
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53,182,720.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1年2月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246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3月1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证券公司

5、基金交易代码:159848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
场交易。



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或按一
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
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13,811,239.00份(经份额折算,截至:2021年3
月5日)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1年3月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690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5,043.70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1年3月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本基金总份额313,811,239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6,054,647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4.6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67,756,592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5.32%。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截至2021年3月5日)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

邬凌云

12,395,453.00

3.95%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916,169.00

3.16%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296,485.00

2.96%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676,732.00

2.76%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7,437,127.00

2.37%

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196,426.00

1.97%

7

余蕾

3,718,634.00

1.18%

8

王森荣

3,718,561.00

1.18%

9

蔡复明

2,479,089.00

0.79%

10

周浦

2,479,041.00

0.79%

合计



66,313,717.00

21.13%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
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3、总经理:王琤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6030A

8、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
行决策及监督;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
作、核算相分离的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
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
理组成,对基金重大投资进行决策、监控及事后分析;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
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正式员工149人,其中67.79%(101人)的员工具


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华

咨询电话:400-700-0365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6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5010)、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257010)、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253010)、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20)、国联
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30)、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40)、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A类253020、B类 253021)、国联安主题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257050)、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2509)、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3030)、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0170)、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
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257060)、国联安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253050、B类253051)、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70)、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A类253060、B类253061)、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000058)、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
162510)、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2511)、
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059、C类006569)、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17)、国联安通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664、C类002485)、国联安鑫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007)、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157)、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A类001228、C类002186)、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1359、C类001654)、国联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001956)、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002367)、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3275、C


类003276)、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076)、国联安
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4131、C类004132)、国联安鑫汇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4129、C类004130)、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4081、C类004082)、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A类004083、C类004084)、国联安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005708)、 国联安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6138)、国联安增富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6495)、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6508)、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568)、国联安增
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6152、C类006153)、国联安智能
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863)、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代码:006918)、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
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2480)、国联安增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6509、C类006510)、国联安增瑞政
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7371、C类007372)、国
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代码:A类007300、C类007301)、国联安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A类007701、C类007702)、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007305)、国联安恒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007999、C类008000)、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515660)、国联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8108、C类
008109)、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
A类008390、C类008391)、国联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501096)、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8879)、国联安增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
008882、C类008883)、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008878)、国联安增盛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008877)、国联安增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A类008880、C类008881)、国联安增泰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008900)、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006864)及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159848)。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7月至2011年5月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研究员,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就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就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
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年5月加入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20年5月起担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
品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
投资部总监助理。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
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
年3月至2019年7月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联安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注册资本:捌拾玖亿柒佰玖拾肆万柒仟玖佰伍拾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胡凯

联系电话:021-38917599-5

2、发展概况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新设
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26日国泰君安证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601211”。2017年4月11日国泰君安证券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H股股票中文简称“國泰君安”,英文简称为
“GTJA”,股票代码为“0261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为89.07947954亿元人民币,国泰君安证券直接设有6家境内子公司
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33家证券分公司、4家期货分公司、420家证券
营业部和28家期货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20
年,国泰君安证券连续十三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AA级,
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3、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10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中
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君


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理
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
能手”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
设计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2011年度金
融创新奖二等奖。2014年2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
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年5
月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
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
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
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
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建信、平安、天
弘、富国、长信、中融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至2021
年3月8日托管公募基金36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三)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张炯,潘晓怡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1年3月5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3月5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1年3月5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

238,410,169.68

结算备付金

66,666.67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14,708,209.00

其中:股票投资

14,708,209.0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277,512.92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53,462,558.2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21年3月5日

负 债:

-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7,341.13

应付托管费

17,34.11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17,262.69

负债合计

36,337.93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253,182,720.00

未分配利润

243,500.3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3,426,220.3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53,462,558.2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1年3月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4,708,209.00

5.80



其中:股票

14,708,209.00

5.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38,476,836.35

94.09

8

其他各项资产


277,512.92

0.11

9

合计


253,462,558.2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前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4,708,209.00

5.8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708,209.00

5.8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211

国泰君安

176,200

2,902,014.00

1.15

2

601198

东兴证券

121,000

1,483,460.00

0.59

3

601099

太平洋

359,500

1,207,920.00

0.48

4

000166

申万宏源

179,500

865,190.00

0.34

5

002500

山西证券

109,100

822,614.00

0.32

6

002673

西部证券

77,000

712,250.00

0.28

7

601555

东吴证券

75,400

654,472.00

0.26

8

600837

海通证券

47,000

569,640.00

0.22

9

601456

国联证券

37,400

558,008.00

0.22

10

601878

浙商证券

37,700

501,033.00

0.20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
成本,追求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
披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南京
证券、申万宏源、太平洋和西部证券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国泰君安(601211)的发行主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在中核融资
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于2020年7月19日
被证券业协会启动自律性调查。因作为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未能尽勤勉义务,


于2020年4月30日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国泰君安香港
公司因曾干犯多项内部监控缺失及违规事项,当中涉及打击洗钱、处理第三者资
金转帐和配售活动、侦测虚售交易及延迟汇报,于2020年6月22日被香港证监会
处以2520万港元罚款。


海通证券(600837)的发行主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在中核融资租赁
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于2020年7月19日被证
券业协会启动自律性调查。因在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存在违规行
为,于2020年9月18日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在作为永城煤电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承销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
行为,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启动自律性调查。因在保
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涉
嫌行贿的事项,于2020年12月30日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南京证券(601990)的发行主体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在普尔顿环保项
目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于2020年7月3
日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山西证券(002500)的发行主体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在开展债券交易
业务过程中存在合规管控不足等问题,于2020年6月30日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申万宏源(000166)的发行主体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子公司申银
万国研究所开展发布研究报告业务,但未对研究所署名证券分析师刘洋在冠以公
司名称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某篇研报进行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于2020
年11月4日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太平洋(601099)的发行主体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对内蒙古分公司
的管理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于2020年5月15日被云南证监局采取责令限期改
正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于2020年7月7日被云南证监局
实施专项调查。内蒙古分公司因存在经营管理混乱、合规管理失效等问题,于2020
年5月9日被内蒙古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同时责令其暂停新开
证券账户1年。因作为中钰科技时任主办券商,在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
查、持续督导其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过程中未能勤勉尽


责,于2020年9月23日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西部证券(002673)的发行主体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作为安徽盛运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6盛运01承销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
行人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核查有效性不足,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信息披
露准确性督促不到位,于2020年6月24日被安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因作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沙兴嘉生物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存在保荐
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于2021年1月27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警示的行
政监管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7,512.9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7,512.9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以2021年3月4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当
日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盘值为806.51点,基金资产净值为253,093,447.43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253,182,720.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6
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23947304,折算后基金份额
总额为313,811,239.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0.8065元。


详见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发布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
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
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90794.7954万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
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0)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在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12)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累计报酬率和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的计
算方法、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具体分红方案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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